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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審交易字第 72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2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聰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7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聰明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聰明駕駛執照業經註銷,於民國114年6月29日上午仍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龔秀雲,沿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路2段由東北方向往西南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8時25分許,行至河南路2段與逢大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交岔路口時,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而依當時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闖越紅燈,適有吳芮竹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河南路2段由西南往東北方向行駛,行經上開交岔路口欲左轉進入逢大路時,見狀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林聰明、龔秀雲均人車倒地,龔秀雲因而受有骨盆骨折、右小腿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龔秀雲向臺中市西屯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不成立後,由臺中市西屯區公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林聰明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龔秀雲於偵查中所述之情事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見偵卷第40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見偵卷第31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㈡(見偵卷第36—37頁)、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見偵卷第41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見偵卷第3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第六交通分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見偵卷第33—34頁)、現場暨車損照片共26件(見偵卷第42—54頁)、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見偵卷第27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犯過失傷害罪。

(二)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事由,已如前述,茲審酌被告駕駛執照經註銷後仍駕車上路之行為本為法所不許,嚴重漠視交通法規,且造成告訴人所受傷害之傷勢非輕,爰依該條規定加重其刑。

2、本案被告肇事後,於警方到場處理時,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而接受調查,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8頁),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要件,茲審酌被告自首對於警方調查成本有一定程度之節省,爰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3、被告有上開加重、減輕事由各1個,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本案之過失情節為駕車疏未注意行經交岔路口時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於交岔路口貿然闖紅燈,致與告訴人發生碰撞,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行為造成告訴人受有骨盆骨折、右小腿挫傷之傷害,傷勢非輕;並考量被告向本院陳明無調解意願(見本院卷第17頁),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且被告先前已有交通類型之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佳;又告訴人就本案交通事故之發生並無肇事因素,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附卷可稽(見偵卷第40頁);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未爭辯;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1─32頁)、告訴人就科刑範圍以言詞陳述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祥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