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審交訴字第 3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交訴字第3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威佑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1643號)及移送併辦審理(114年度偵字第44145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陳威佑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一、二檢察官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自白認罪。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4145號移送併案審理之

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並經論罪科刑之犯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乃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㈢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知悉其犯罪前,主

動打電話報警並向到場了解車禍事故之員警自首為肇事者及陳述肇事經過,接受偵訊之事實,有臺中市龍井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在卷可稽,為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依刑法第57條各款情形,綜

述如下:審酌被告駕車本應遵守交通法規,以維護自身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者之安全,其行經本案路段時不慎肇事,雖非如故意行為之惡性重大,然其對於本案交通事故之發生,確實具有過失,並導致被害人死亡之結果,所生危害重大,造成被害人家屬突失至親,精神、心理亦因之受嚴重創傷,內心之悲痛、遺憾,經久難以平息、彌補,被告所為實有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始終均坦白承認,且無刑事前科紀錄,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得憑,堪認其素行尚屬良好,而被告固有和解之意,但因雙方金額差距過大致迄今未能調解成立;再斟酌被告為肇事主因、被害人為肇事次因之雙方過失程度(見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中市車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肇事情節,暨被告於本院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永政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琳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1643號被 告 陳威佑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威佑於民國114年4月29日15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半聯結車自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對面之路外停車場由西往東方向起駛進入臨港路2段車道,欲往南方向行駛,本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禮讓行進中車輛先行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市區柏油道路、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貿然進入車道,適有陳佳仁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龍井區臨港路2段慢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上開地點,兩車均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陳佳仁人、車倒地,並因而受有上下顎骨骨折、左側2-5肋骨骨折、第二頸椎椎體骨折等傷害,經送醫救治後,於114年4月30日17時24分許,因低血容性休克、缺氧性腦病變死亡。

二、案經被害人陳佳仁之配偶袁宛瑤告訴及本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自動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威佑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袁宛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一般診斷書及病歷摘要各1份 全部犯罪事實。 4 被告之駕籍資料、被害人陳佳仁之駕籍資料、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車籍資料、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車籍資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各1份、現場照片44張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張 全部犯罪事實。 5 KNB-5962號營業用半聯結車之行車紀錄紙1紙 全部犯罪事實。 6 本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本署檢驗報告書、相驗照片 被害人陳佳仁因犯罪事實欄所載之事故,受有上下顎骨骨折、左側2-5肋骨骨折、第二頸椎椎體骨折等傷害,造成低血容性休克、缺氧性腦病變死亡之事實。 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14年7月17日中市車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各1份 佐證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載之事故有過失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檢 察 官 張永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茵茹【附件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4年度偵字第44145號被 告 陳威佑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應與貴院(威股)審理之114年度審交訴字32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陳威佑於民國114年4月29日15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半聯結車自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對面之路外停車場由西往東方向起駛進入臨港路2段車道,欲往南方向行駛,本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禮讓行進中車輛先行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市區柏油道路、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貿然進入車道,適有陳佳仁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龍井區臨港路2段慢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上開地點,兩車均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陳佳仁人、車倒地,並因而受有上下顎骨骨折、左側2-5肋骨骨折、第二頸椎椎體骨折等傷害,經送醫救治後,於114年4月30日17時24分許,因低血容性休克、缺氧性腦病變死亡。案經被害人陳佳仁之配偶袁宛瑤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自動簽分偵辦。

二、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威佑於警詢時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袁宛瑤於警詢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一般診斷書及病歷摘要各1份 全部犯罪事實。 4 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車籍資料、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車籍資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各1份、現場照片44張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張 全部犯罪事實。 5 KNB-5962號營業用半聯結車之行車紀錄紙1紙 全部犯罪事實。 6 本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 被害人陳佳仁因犯罪事實欄所載之事故,受有上下顎骨骨折、左側2-5肋骨骨折、第二頸椎椎體骨折等傷害,造成低血容性休克、缺氧性腦病變死亡之事實。

三、所犯法條: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

四、併案理由:被告陳威佑前曾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1643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威股)以114年度審交訴字32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在卷可參。本案被告所犯前開過失致死犯行,與該案為同一犯罪事實,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檢 察 官 張永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茵茹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