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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審交附民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號原 告 陳晉豪原 告 兼特別代理人 陳瑞結原 告 張淑瑤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被 告 陳依皇

正昇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惠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52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張美眉法 官 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