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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審交附民字第 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4號原 告 胡宗勇原 告 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賢君送達代收人 周子樂被 告 歐麗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田雅心法 官 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