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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審易字第 10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易字第103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鴻揚板金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江正雄)

江正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於民國115年1月6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5年2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