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108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B000-K114107A(年籍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5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B000-K114107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男)與告訴人AB000-K114107(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女)為高中時期之學長學妹關係。甲男為追求乙女,竟基於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接續犯意,違反乙女之意願,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對乙女為跟蹤騷擾行為,致乙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乙女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條第3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並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嗣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台中市霧峰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附表:
編號 跟蹤騷擾時間 跟蹤騷擾行為 1 民國114年5月2日16時9分許 被告透過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傳送「要馬我自殺在你店裡面」、「要馬我等你自殺消息」、「我只會 等你自殺/我死掉才會去找下一任」、「吐口水在湯給你」、「罪人 在講你 你超級噁心」、「也會死在你店門口」、「你超級噁心的」等訊息予告訴人。 2 114年5月3日11時59分許 被告至告訴人工作場域(地址詳卷)盯哨告訴人。 3 114年5月5日13時51分許 被告至告訴人工作場域(地址詳卷)盯哨告訴人,並至告訴人工作之櫃台放置不明物體。 4 114年5月6日0時18分許 被告駕駛白色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詳卷)至告訴人工作場域(地址詳卷)盯哨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