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117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談惠
蔡清潭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9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談惠、蔡清潭分別已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及115年1月11日死亡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