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審易字第 118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118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B000-B114296A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OOOOOO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之針孔攝影機壹個沒收。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B000-B114296A(真實姓名詳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A男)為告訴人AB000-B114296(真實姓名詳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B女)之胞弟,A男基於無故竊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前某日,在臺中市大里區某公司(地址詳卷)3樓浴室內,裝攝針孔攝影機,攝錄B女於114年4月22日23時15分許,在浴室洗澡時裸露下體及胸部之性影像。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依同法第319條之6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依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扣案針孔攝影機1個,為被告所有且經被告用於竊錄及儲存本件性影像等情,經被告自陳在卷,且有上開針孔攝影機之翻拍照片可參(見偵不公開卷第36至39頁,本院卷第71頁),核屬刑法第319條之5所定性影像之附著物,並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聲請沒收之旨,是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于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