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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審易字第 120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120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閔仁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85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鄭閔仁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肆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2行「係為昊元公司處理事務之人」之記載,應補充為「係為昊元公司處理事務、綜理財務,並負責保管公司帳戶存摺、印鑑章,為從事業務之人」、第2至6行「鄭閔仁明知公司之資金,除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或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接續犯意,未經昊元公司董事會同意」之記載,經蒞庭檢察官更正為「詎鄭閔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第12行「資金調度」之記載後,則補充「及部分供其私人使用,而將該等款項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起訴書附表編號23之時間應更正為「112年10月25日」,另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鄭閔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昊元公司本案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傳票資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行為,而同法之侵占罪

,則專指持有他人所有物,以不法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而言,故違背任務行為,苟係將其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意圖不法據為己有,即應論以侵占罪,不能援用背信之法條處斷。又按刑法上關於「持有」之重要性在於「有濫用危險的支配力」,因此該「持有」不以事實上的持有為必要,法律上之持有亦應包括在內;行為人若就金融機構事實上所支配之不特定之金錢,處於得自由處分該存款之立場者,在存款額度內即對之有法律上之支配,而對該屬於存款之款項得以肯定該持有關係;況若從存款亦屬於保管金錢方法之一加以思考,當不因將他人委託之金錢存放在銀行帳戶內,而存戶與金融機構間在民法上係屬消費寄託關係,即認該金錢非屬自己持有,而與侵占罪之要件不符。從而,就金融機構事實所支配之存款,處於得自由處分該存款之立場者,在存款額度內係有法律上之支配,自為侵占罪適用之客體。經查,被告在擔任昊元公司負責人期間,基於昊元公司與金融機關間之消費寄託關係,而管領、使用、收益、處分昊元公司本案玉山銀行帳戶內之營運款項,是本案玉山銀行帳戶內款項核屬置於被告實力支配下無訛。職是,被告將昊元公司本案玉山銀行帳戶之營運款項提領、轉入自己或他人帳戶,變易該持有之金錢為所有之意思,自屬侵占昊元公司之款項,至為明確。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公訴意

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尚有未洽,然因起訴書所認被告之犯行,與法院所認定被告犯行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經蒞庭檢察官更正被告係基於侵占之犯意而提領、轉出本案玉山銀行帳戶內之昊元公司營運款項,並變更起訴法條(本院審易卷第78頁),依檢察一體,自屬公訴範圍,本院亦循此告知該罪名,給予被告辯明之機會,已充分保障被告之防禦權,是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說明。㈢被告利用其管領昊元公司本案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印鑑章等

帳戶資料之機會,於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轉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部分用於其另外經營之申益公司、閎翔公司之資金調度及部分供其私人使用,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侵占之接續犯意,於密接時間內為之,且均為侵害昊元公司之財產法益,各行為間依一般健全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割,應認係接續犯,僅論以一罪。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

之觀念,竟利用職務之便,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業務上所持有之財物侵占入己,所為實非足取;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能與告訴人A02及昊元公司達成和解、調解或賠償損失之犯罪後態度;兼衡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侵占之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564萬2,282元,暨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及被告分別陳述之量刑意見(本院審易卷第92至9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本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侵占昊元公司之財物共計564萬2,282元,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奕宏提起公訴,檢察官邱綉棋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于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3852號被 告 鄭閔仁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閔仁為昊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昊元公司)負責人,係為昊元公司處理事務之人。鄭閔仁明知公司之資金,除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或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接續犯意,未經昊元公司董事會同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自昊元公司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提領、轉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共新臺幣(下同)564萬2282元,部分用於其另外經營之申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申益公司)、閎翔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閎翔公司)之資金調度。嗣經A02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接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535號裁定,清查本案帳戶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A02委由覃思嘉律師、林世民律師、羅偉甄律師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鄭閔仁於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為昊元公司、申益公司、閎翔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2.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自本案帳提領、轉出如附表所示款項共564萬2282元之事實。 3.被告挪用昊元公司款項,用於申益公司、閎翔公司資金調度之事實。 4.昊元公司、閎翔公司無業務往來之事實。 2 證人即告發人A02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1.昊元公司之印鑑章係由被告保管之事實。 2.昊元公司、申益公司無業務往來之事實。 3.被告未向昊元公司股東說明附表所示款項用途之事實。 3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被告為為昊元公司、申益公司、閎翔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4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 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提領、轉出如附表所示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被告多次之背信犯嫌,主觀上係出於單一決意,於密接之時、地,接續侵害昊元公司之財產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

三、被告之犯罪所得564萬2282元尚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沒收,並於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周奕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孟樺附表編號 時間 摘要 金額 交易備註 1 112年4月10日 轉帳 5萬15元 農金資訊 2 112年4月24日 現金支出 25萬元 - 3 112年4月25日 轉帳 20萬15元 合庫商銀 4 112年4月26日 轉帳 12萬15元 合庫商銀 5 112年5月10日 轉帳 5萬15元 農金資訊 6 112年5月22日 轉帳 5萬元 閎翔科技 7 112年6月7日 現金支出 100萬元 - 8 112年6月9日 轉帳 5萬15元 農金資訊 9 112年6月21日 轉帳 5萬元 閎翔科技 10 112年6月30日 現金支出 70萬元 - 11 112年7月3日 現金支出 100萬元 - 12 112年7月6日 轉帳 11萬15元 元大銀行 13 112年7月10日 轉帳 5萬15元 農金資訊 14 112年7月14日 轉帳 6萬2147元 台新銀行 15 112年7月23日 轉帳 5萬元 閎翔科技 16 112年8月7日 現金支出 5萬元 - 17 112年8月7日 現金支出 5萬元 - 18 112年8月7日 現金支出 5萬元 - 19 112年8月10日 轉帳 5萬15元 農金資訊 20 112年9月8日 轉帳 6萬元 申益科技 21 112年9月8日 轉帳 5萬15元 農金資訊 22 112年10月20日 轉帳 50萬元 申益科技 23 112年10月28日 轉帳 9萬元 鄭*仁 24 112年11月3日 現金支出 95萬元 - 564萬2282元

裁判案由:背信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