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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審易字第 128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128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朝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5827、46392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楊朝宇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之非法持有模擬槍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惠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5827號

被 告 楊朝宇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 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朝宇知悉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之模擬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物,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模擬槍之接續犯意,陸續於民國113年12月間起,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賣家「新時代家居XinStyle」、「高品質補給庫」等商家,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模擬槍共6枝而持有之。嗣經警查獲上游蝦皮賣家,於114年3月3日通知楊朝宇,楊朝宇主動交出上開如附表編號1所示模擬槍1把(含玩具子彈4顆),當場扣得模擬槍1支、玩具子彈4顆,復經員警於114年3月6日7時30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楊朝宇位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朝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蝦皮購物帳號擷圖、蝦皮取件資料擷圖、內政部114年8月6日內授警字第1140873289號函暨所附刑事警察局模擬槍檢視紀錄表及槍枝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4年8月20日內中市警保字第1140075487號函暨所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模擬槍檢視紀錄表及槍枝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蒐證相片40張、員警偵查報告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未經許可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等違禁物,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如所持有客體之種類相同(如同為手槍,或同為子彈者),縱令同種類之客體有數個(如數枝手槍、數顆子彈),仍為單純一罪,不發生想像競合犯之問題;若同時持有二不相同種類之客體(如同時持有手槍及子彈),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此有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530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核被告楊朝宇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非法持有模擬槍之罪嫌。被告同時非法持有模擬槍共6支,僅侵害單一之非法持有模擬槍罪嫌所欲保護之社會法益,為單純一罪,請不另論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6之模擬槍6支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定之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編號7之物非屬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惟此部分與上開提起公訴部分,核屬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且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廖云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書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或原住民、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未經許可,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自製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第 1 項之自製獵槍、魚槍之構造、自製獵槍彈藥,及前二項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定之。

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住民單純僅犯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持有及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獵槍、魚槍之罪,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仍得申請自製獵槍、魚槍之許可。

主管機關應輔導原住民及漁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魚槍。

第 1 項、第 2 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動報繳者,免除其處罰。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槍枝管制編號 鑑驗結果 取得時間及地點 1 G17克拉克1:2.05玩具槍1支(含4個玩具子彈) 0000000000 認係模擬槍,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 於113年12月底,在蝦皮購物網站,向不詳賣家購買 2 仿沙漠之鷹手槍1支 0000000000 認係模擬槍,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 於114年1月3日,在蝦皮購物網站,向賣家暱稱「新時代家居XinStyle新北部」購買 3 仿P226手槍1支 0000000000 認係模擬槍,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 於113年1月30日,在蝦皮購物網站,向賣家暱稱「高品質補給庫」購買 4 仿PPK手槍1支 0000000000 認係模擬槍,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 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購買 5 仿M1911手槍1支 0000000000 認係模擬槍,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 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購買 6 仿貝瑞塔手槍1支 0000000000 認係模擬槍,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 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購買 7 仿92式手槍1支 0000000000 非屬模擬槍,滑套及槍身為金屬材質,惟外徑小於8MM 於113年12月27日,在蝦皮購物網站,向賣家暱稱「happy趴趴購」購買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