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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審易字第 6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61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嚴聖舜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0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嚴聖舜於民國114年7月17日21時37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夜燒燒烤店」用餐後,見告訴人即代號AB000-B114621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進入廁所,竟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持其所有之蘋果廠牌手機開啟錄影功能進入廁所後,將手機伸至廁間門板下方,鏡頭朝向廁間內部,欲拍攝A女如廁之性影像,旋為A女發覺喊叫而逃離現場未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依刑法第319條之6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證,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提起公訴,檢察官邱綉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于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