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70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耀鵬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0246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蘇耀鵬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萬232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巫惠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0246號被 告 蘇耀鵬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耀鵬係亞洲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保全公司)員工。亞洲保全公司派駐其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樂高420社區擔任日班保全,負責保全、收受住戶管理費等業務,蘇耀鵬本應將住戶繳交之管理費交回公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民國114年7月17日前某日至同年月31日止,收取如附表所示住戶繳納之管理費(扣除折價券)21筆共計新臺幣(下同)50萬2322元後,僅將收據交還亞洲保全公司會計人員,並未將上開款項繳回,而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嗣亞洲保全公司要求蘇耀鵬繳回款項未果,始悉上情。
二、案經亞洲保全公司委由劉欣樺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耀鵬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劉欣樺於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管理委員會管理費繳費收據、切結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檢察官 陳信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郁樺參考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收費日期 戶別 姓名 金額 折價券 收據編號 1 114年7月17日 G10 林國華 2萬7242元 300元 E050976 2 114年7月18日 D11 黃敏慧 3萬7342元 300元 E050977 3 114年7月18日 H11 黃旻翔 2萬1462元 E050978 4 114年7月18日 店E 何聰富 3620元 E050979 5 114年7月19日 B05 陳盈潔 2萬7708元 300元 E050980 6 114年7月19日 D03 詹鈞皓 1萬1884元 E050981 7 114年7月19日 H03 曾怡庭 2萬1462元 300元 E050982 8 114年7月20日 H08 張銘煌 2萬5242元 300元 E050983 9 114年7月21日 G11 吳秀敏 2萬5082元 E050984 10 114年7月23日 A06 李素月 2萬4486元 E050986 11 114年7月24日 D07 林正雄 3萬7342元 300元 E050987 12 114年7月25日 H06 廖昌振 2萬5242元 300元 E050988 13 114年7月25日 F09 施玉雲 2萬3604元 300元 E050989 14 114年7月25日 G12 邱怡瑄 2萬5082元 E050990 15 114年7月26日 A12 黃玫綺 2萬4864元 600元 E050991 16 114年7月26日 A12 林素玲 3萬2028元 300元 E050992 17 114年7月29日 H09 陳啓峰 2萬1462元 300元 E050994 18 114年7月29日 A05 林彩鳳 2萬3414元 100元 E050996 19 114年7月31日 B04 黃玉婷 2萬4468元 E051003 20 114年7月31日 F04 徐瑞弘 2萬3604元 300元 E051004 21 114年7月31日 L09 陳瑀 1萬9682元 E051005 合計 50萬6322元 4000元 50萬23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