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易字第8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俊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269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辯論終結後,被告趙俊傑與告訴人廖偉勝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案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裁判案由:妨害名譽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