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審聲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聲字第3號聲請人 即被害人之父 陳瑞結 (地址詳卷)代 理 人 莊婷聿律師被 告 陳依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過失重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52號),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陳瑞結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依皇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過失重傷害案件,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本案被害人陳晉豪因遭被告過失重傷害行為而意識不清、無法表意,無法聲請參與訴訟,聲請人即代行告訴人陳瑞結係被害人之父,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因過失犯罪行為致人重傷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52號審理中。被告上開被訴過失重傷害罪名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定之罪,而本案被害人因意識不清、無法表意,無法聲請參與訴訟,聲請人即代行告訴人陳瑞結係被害人之父,屬直系血親,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規定,自屬於法有據。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等語。本院斟酌本案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節後,認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參與訴訟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