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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15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15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曉佩選任辯護人 黃珮茹律師

陳法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8585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鍾曉佩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惠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8585號被 告 鍾曉佩

選任辯護人 黃珮茹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曉佩自民國113年4、5月間起,經營「三代紅娘」婚姻介紹網站(商號登記名稱為「幸福來敲門企業社」,嗣於113年8月12日更名為「和緣顧問社」),收費安排男女網友見面、舉辦聯誼活動以媒介婚姻交友,與詹訓誌、陳麗君(即「唐果老師」)夫妻2人共同經營之「唐果行銷創意工作坊」(經營之網站名稱為「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為同業競爭之關係。鍾曉佩於113年4月28日參加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舉辦之聯誼活動,因而知悉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有以PHP系統程式對介紹所網站進行技術更新之需求,乃於113年5月9日介紹王耀璿(即「高功國際網路行銷有限公司」負責人)予陳麗君認識,陳麗君因而委託高功國際網路行銷有限公司評估改版「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網站,並於113年5月15日將該網站有管理權之後臺帳號密碼交付予王耀璿,王耀璿復因工作需要,將該網站之後臺帳號密碼告知女友即工作小組成員陳馨婷。嗣鍾曉佩以可提供技術支援為由,於113年5月18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陳馨婷索要上揭網站之後臺帳號密碼,陳馨婷考量其為該工作之介紹人而未起疑,因而於113年5月21日以Line通訊軟體將上揭網站之後臺帳號密碼提供予鍾曉佩。詎鍾曉佩取得「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之網站後臺帳號密碼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自113年7月至9月間,以該帳號密碼自「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網站雲端儲存空間盜取而下載該介紹所網站過去註冊之會員資料(含會員姓名、性別、所在縣市、手機號碼等,盜取明細如附表所示),並將盜取之會員資料分別交付予「三代紅娘」婚姻介紹網站之多名合作媒人,供旗下媒人行銷使用而去電邀約該等客戶前往鍾曉佩經營之「三代紅娘」網站交友、消費,足生損害於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及附表所示之該介紹所會員。嗣因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陸續接到網站會員反映稱先前於該介紹所網站註冊時所留之個人資料、電話,遭到外洩因而接獲和緣婚顧之電話行銷,乃循線查悉上情(王耀璿、陳馨婷2人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詹訓誌、陳麗君2人共同委由黃楓茹律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鍾曉佩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經營「三代紅娘」婚姻仲介網站;伊有介紹王耀璿給告訴人陳麗君架設網站;且伊曾於113年5月間自同案被告陳馨婷取得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網站後臺帳號密碼等情,惟矢口否認有自該網站下載會員資料並提供合作媒人行銷之犯行,辯稱:可能是我去黃○英家中討論時登入帳號後沒有登出,黃○英自己上網下載會員資料云云。 2 同案被告陳馨婷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於113年5月21日向其詢問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網站狀況,因為維護網站是被告介紹給伊和王耀璿的,伊就如實告知,說目前卡在PHP技術需要支援,被告就說有要支援可以問她,並表示需要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網站後臺帳號密碼,伊就提供給被告等語。 3 同案被告王耀璿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介紹唐果老師的專案給伊,並表示唐果老師的網站要進行維護和改版等情,伊就和陳馨婷與唐果老師見面討論;伊有把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的網站帳號密碼給陳馨婷,陳馨婷負責前端,伊負責系統端等情。 4 證人即告訴人陳麗君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5 證人黃○英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其出具之聲明書(見他字卷第157頁)、被告傳送予黃○英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網站會員資料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見他字卷第158頁至第162頁) 證明被告曾於113年7月間將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資料傳訊予其之事實。 6 證人葉○宏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其出具之聲明書(見他字卷第155頁) 伊為被告經營「和緣顧問社」旗下之媒人,被告於113年7月間,曾將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網站會員資料傳訊予其而指示其去電行銷之事實。 7 證人林○琴出具之聲明書(見他字卷第163頁) 證明被告曾於113年9月5日將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網站會員資料傳訊予其之事實。 8 證人黃○菁出具之聲明書(見他字卷第165頁)、被告傳送予黃○菁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網站會員資料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見他字卷第166頁至第169頁) 被告曾於113年9月10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網站會員資料予其之事實。 9 證人沈○柔出具之聲明書(見他字卷第171頁)、被告傳送予沈○柔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網站會員資料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見他字卷第172頁至第176頁) 被告曾於113年9月13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網站會員資料予其之事實。 10 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之會員反映個資遭外洩而接到行銷電話之訊息照片(見他字卷第85頁至第125頁、第230頁至第266頁) 會員向唐果老師反映接到其他婚友社推銷(有表明推銷人員的會員均陳稱係和緣婚友社、或三代紅娘)而懷疑個資遭外洩等情,佐證被告上揭犯罪事實。 11 被告傳送予合作媒人提供對方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網站會員個資之訊息照片、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見他字卷第270頁至第405頁) 被告曾傳送個人資料供多名合作媒人行銷之事實,且經比對該等個人資料上所載「會員編號」,與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之會員編號相符,足認被告確有自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網站盜取會員資料後提供予合作媒人行銷之事實。 12 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網站照片(見他字卷第21頁至第27頁)、和緣婚友社廣告照片(見他字卷第53頁至第66頁) 佐證上揭犯罪事實。 13 被告與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間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見他字卷第31頁至第39頁) 被告曾向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報名113年4月28日聯誼活動之事實,並於113年5月9日介紹高功國際網路行銷有限公司王耀璿予告訴人陳麗君之事實。 14 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與王耀璿間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見他字卷第67頁至第77頁) 告訴人陳麗君曾聯絡王耀璿更新網站、並曾於113年5月15日提供官網管理員帳號密碼予王耀璿之事實。 15 唐果行銷創意工作室與高功國際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間網站維護專案合約書、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見他字卷第203頁至第221頁) 唐果行銷創意工作室委託高功國際網路行銷有限公司維護網站之事實。 16 被告與陳馨婷間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見偵字卷第51頁至第57頁) 被告與陳馨婷聯絡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網站維護事宜,被告並有要求陳馨婷提供該網站帳號密碼之事實。 17 幸福來敲門企業社合夥契約書、和緣顧問社契約書(見偵字卷第237頁至第240頁、第253頁至第353頁) 上開葉○宏、林○琴、黃○菁、沈○柔等4人,均為與和緣婚友社簽約之旗下媒人,黃○英則曾與被告合夥經營婚友社之事實。 18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見他字卷第29頁、第41頁、第79頁至第83頁) 佐證上揭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等罪嫌。所涉2罪間,為想像競合,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而依上開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名處斷。

三、告訴意旨另指被告於113年4月28日參加唐果行銷創意工作坊舉辦之聯誼活動時即欲與同案被告王耀璿、陳馨婷共同竊取告訴人2人所經營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網站之會員個人資料,而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惟被告報名參加聯誼活動時,顯難以得知告訴人2人會有維護網站之需求而得以藉此取得會員資料,告訴意旨所指之詐術與常理有違,不足採信;告訴意旨另指被告盜取上揭會員資料之行為,另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之1條第1項第1款之竊取營業秘密罪嫌等語,惟營業秘密法所稱之營業秘密,需有對該等秘密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營業秘密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依證人即告訴人陳麗君於本署偵查中證述內容可知,同樣的帳號密碼有伊、1名助理可使用,本案並曾提供給王耀璿使用等情,而有1組帳密多人同時使用之情形,自難以管理係何人登入該組網站管理帳號使用;且證人即告訴人陳麗君於本署偵查中亦證稱:我有問網站工程師,工程師說沒辦法從舊的網站資料查到下載資料的IP等語,顯見事後亦難以追查以該網帳號下載網站資料之使用者,故告訴人2人主觀上雖認該等會員資料為秘密,然所採取之保密措施未達營業秘密法需求之保護程度,難認上揭會員資料構成營業秘密,被告所為自與上揭營業秘密法罪名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上揭部分均應認犯罪嫌疑不足,惟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之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名間,有想像競合之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而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又依本案刑事告訴狀記載:「113年9月5日有女會員傳簡訊告知,被告是幸福來敲門負責人,要告訴人唐果行銷創意工作坊留意被告在聯誼活動撈取女會員資料,告訴人連忙在113年9月向王耀璿反映有會員資料外洩」等語,而告訴人陳麗君於本署偵查中亦證稱:「黃○英說113年7月至9月,被告已經把我的會員資料竊取走了,我當時會懷疑此事是因為從113年7月開始…我陸續接到會員反映接到電話簡訊或打電話,會員問我說他只有註冊唐果婚姻介紹所,為什麼陸續會有其他婚友社打電話來問我要不要參加活動,而且很多人說是和緣打來的,所以我才知道被告有竊取盜用我們的會員資料」、「唐果行銷工坊實際上是我在經營」等語,顯見告訴人陳麗君已於113年9月間得知本案所申告之被告有無故取得其電磁紀錄之犯罪嫌疑;而此罪名依刑法第363條規定,須告訴乃論,然告訴人陳麗君於114年4月23日經本署檢察官訊問時,始當庭表示要提出本案告訴,有訊問筆錄存卷可考,已逾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定6個月之告訴期間,告訴人陳麗君本案就被告所涉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嫌之告訴自不合法;惟本案另有唐果行銷創意工作坊之負責人即告訴人詹訓誌於114年1月8日以刑事告訴狀向本署提出上揭罪名之合法告訴,被告所涉上揭罪名自仍已經被害人合法告訴,而仍具備訴訟要件,亦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洪佳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邱靜育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60 萬元以下罰金。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告盜用而用以行銷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網站會員資料編號 會員姓名 依據 1 曾○蓁 告證20(見他字卷第250頁至第251頁):該會員向唐果老師反映個資遭外洩而經「幸福來敲門婚友社」即「三代紅娘」來信推銷等情,並有其反映之Line通訊軟體訊息及廣告信件照片為證 2 游○儒 告證6(見他字卷第95頁):該會員向唐果老師反映接到婚友社行銷電話而反映個資遭外洩等情,並有其反映之Line通訊軟體訊息為證 3 蔡○辰 告證20(見他字卷第231頁至第235頁):該會員向唐果老師反映接到自稱「和緣旗下的三代紅娘」婚友社行銷電話而反映個資遭外洩,並有其反映之Line通訊軟體訊息為證 4 劉○毅 告證20(見他字卷第242頁至第243頁):該會員向唐果老師反映接到婚友社行銷電話而反映個資遭外洩,並有其反映之Line通訊軟體訊息為證 5 劉○豐 告證20(見他字卷第263頁):該會員向唐果老師反映接到婚友社行銷電話而反映個資遭外洩,並有其反映之Line通訊軟體訊息為證 6 沈○妤 告證20(見他字卷第264頁):該會員向唐果老師反映接到婚友社行銷電話而反映個資遭外洩,並有其反映之Line通訊軟體訊息為證 7 孫○惠 告證20(見他字卷第265頁):該會員向唐果老師反映接到和緣婚友社行銷電話而反映個資遭外洩,並有其反映之Line通訊軟體訊息為證 8 蔡○柃 告證20(見他字卷第266頁):該會員向唐果老師反映接到婚友社行銷電話而反映個資遭外洩,並有其反映之Line通訊軟體訊息為證 9 鐘○尉 告證6(見他字卷第91頁至第93頁):該會員向唐果老師反映接到婚友社訊息而反映個資遭外洩。又廣告訊息為葉○宏傳送,訊息內自稱和緣婚顧企業社;證人葉○宏於本署偵查中證稱該會員資料為被告提供並指示其據以行銷 10 葉○廷 告證6(見他字卷第97頁):該會員向唐果老師反映接到「和緣婚友社」的電話;證人葉○宏於本署偵查中證稱該會員資料為被告提供並指示其據以行銷;告證13(見他字卷第398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亦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告證11(見他字卷第161至第162頁):證人黃○英於本署偵查中證稱此為被告於113年7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佐證 11 江○庭 告證6(見他字卷第99頁):該會員向唐果老師反映接到聯誼電話;證人葉○宏於本署偵查中證稱該會員資料為被告提供並指示其據以行銷 12 陳○裕 告證6(見他字卷第101頁至第103頁):該會員向唐果老師反映接到葉○宏傳送之和緣婚顧企業社廣告訊息;證人葉○宏於本署偵查中證稱該會員資料為被告提供並指示其據以行銷 13 范○輝 告證6(見他字卷第105頁至第107頁):該會員向唐果老師反映經「和緣」以Line通訊軟體加好友;證人葉○宏於本署偵查中證稱該會員資料為被告提供並指示其據以行銷 14 楊○勳 告證6(見他字卷第109頁至第111頁):該會員向唐果老師反映接到「和緣婚友社」的電話;證人葉○宏於本署偵查中證稱該會員資料為被告提供並指示其據以行銷 15 張○閔 告證6(見他字卷第113頁、第119頁):該會員向唐果老師反映接到交友平臺的電話;證人葉○宏於本署偵查中證稱該會員資料為被告提供並指示其據以行銷 16 吳○鴻 告證6(見他字卷第115頁至第117頁):該會員向唐果老師反映接到「和緣婚友社」葉○宏的電話及Line通訊軟體訊息;證人葉○宏於本署偵查中證稱該會員資料為被告提供並指示其據以行銷 17 林○昆 告證6(見他字卷第121頁):該會員委託親友向唐果老師反映接到聯誼電話;證人葉○宏於本署偵查中證稱該會員資料為被告提供並指示其據以行銷 18 鄭○結 告證6(見他字卷第123頁):該會員向唐果老師反映接到聯誼電話;證人葉○宏於本署偵查中證稱該會員資料為被告提供並指示其據以行銷 19 李○峰 告證6(見他字卷第125頁):該會員向唐果老師反映接到「和緣」之廣告訊息;證人葉○宏於本署偵查中證稱該會員資料為被告提供並指示其據以行銷 20 洪○文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28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並載明此為「糖果老師名單」 21 鍾○文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30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22 詹○婷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32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23 王○婕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34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24 洪○蓮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36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25 莊○薇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38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26 陳○君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40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27 劉○芸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42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28 林○玟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44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29 李○妤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46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30 許○情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48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31 蘇○儀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50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32 韓○穎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52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33 王○瑄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54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34 劉○禛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56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35 陳○芳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58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36 蔡○柔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60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37 吳○溱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62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38 郭○芳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64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39 陳○華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66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40 李○融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68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41 王○婷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70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42 陳○君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72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43 邱○淇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74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44 陳○安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76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45 李○融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80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46 曾○邑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84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告證11(見他字卷第161頁):證人黃○英於本署偵查中亦證稱此為被告於113年7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佐證 47 戴○勇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86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告證11(見他字卷第161頁):證人黃○英於本署偵查中亦證稱此為被告於113年7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佐證 48 傅○蓉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92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亦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49 柯○明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94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亦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告證11(見他字卷第161至第162頁):證人黃○英於本署偵查中亦證稱此為被告於113年7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佐證 50 康○麟 告證13(見他字卷第396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亦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告證11(見他字卷第161至第162頁):證人黃○英於本署偵查中亦證稱此為被告於113年7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佐證 51 呂○軒 告證13(見他字卷第400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亦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告證11(見他字卷第161至第162頁):證人黃○英於本署偵查中亦證稱此為被告於113年7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佐證 52 蔡○芬 告證13(見他字卷第402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亦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53 張○苓 告證13(見他字卷第404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亦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54 林○儒 告證11(見他字卷第158頁):證人黃○英於本署偵查中證稱此為被告於113年7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佐證 55 蕭○穎 告證11(見他字卷第159頁):證人黃○英於本署偵查中證稱此為被告於113年7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佐證 56 方○彰 告證11(見他字卷第161頁):證人黃○英於本署偵查中證稱此為被告於113年7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佐證;告證13(見他字卷第378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亦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57 李○融 告證11(見他字卷第161頁):證人黃○英於本署偵查中證稱此為被告於113年7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佐證 58 王○鋒 告證11(見他字卷第161頁):證人黃○英於本署偵查中證稱此為被告於113年7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佐證;告證13(見他字卷第382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亦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59 許○豪 告證11(見他字卷第161至第162頁):證人黃○英於本署偵查中證稱此為被告於113年7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佐證;告證13(見他字卷第388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亦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60 陳○霖 告證11(見他字卷第161至第162頁):證人黃○英於本署偵查中證稱此為被告於113年7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佐證;告證13(見他字卷第390頁):葉○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照片亦顯示被告傳送此會員資料予其 61 劉○禛 告證11(見他字卷第161至第162頁):證人黃○英於本署偵查中證稱此為被告於113年7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佐證 62 黃○智 告證11(見他字卷第165頁至第166頁):證人黃○菁出具聲明書陳稱被告於113年9月10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佐證 63 李○興 告證11(見他字卷第165頁至第166頁):證人黃○菁出具聲明書陳稱被告於113年9月10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佐證 64 黃○琴 告證11(見他字卷第165頁至第166頁):證人黃○菁出具聲明書陳稱被告於113年9月10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佐證 65 吳○成 告證11(見他字卷第165頁、第167頁):證人黃○菁出具聲明書陳稱被告於113年9月10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佐證 66 張○蓉 告證11(見他字卷第165頁、第167頁):證人黃○菁出具聲明書陳稱被告於113年9月10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佐證 67 李○宸 告證11(見他字卷第171頁至第172頁):證人沈○柔出具聲明書陳稱被告於113年9月13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佐證 68 方○婷 告證11(見他字卷第171頁、第173頁):證人沈○柔出具聲明書陳稱被告於113年9月13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照片佐證 69 蔡○志 告證11(見他字卷第171頁、第173頁):證人沈○柔出具聲明書陳稱被告於113年9月13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照片佐證 70 林○翰 告證11(見他字卷第171頁、第173頁):證人沈○柔出具聲明書陳稱被告於113年9月13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照片佐證 71 熊○昌 告證11(見他字卷第171頁、第173頁):證人沈○柔出具聲明書陳稱被告於113年9月13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照片佐證 72 洪○雯 告證11(見他字卷第171頁、第173頁):證人沈○柔出具聲明書陳稱被告於113年9月13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照片佐證 73 賴○愉 告證11(見他字卷第171頁、第173頁):證人沈○柔出具聲明書陳稱被告於113年9月13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照片佐證 74 廖○志 告證11(見他字卷第171頁、第173頁):證人沈○柔出具聲明書陳稱被告於113年9月13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照片佐證 75 蕭○鑫 告證11(見他字卷第171頁、第173頁):證人沈○柔出具聲明書陳稱被告於113年9月13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照片佐證 76 林○源 告證11(見他字卷第171頁、第173頁):證人沈○柔出具聲明書陳稱被告於113年9月13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照片佐證 77 蔡○恭 告證11(見他字卷第171頁、第173頁):證人沈○柔出具聲明書陳稱被告於113年9月13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照片佐證 78 李○華 告證11(見他字卷第171頁、第173頁):證人沈○柔出具聲明書陳稱被告於113年9月13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其之唐果老師婚姻介紹所會員資料等語,並有Line通訊軟體照片佐證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