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20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裕斌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0226號、第3636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陳裕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壹輛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裕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裕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㈠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所規定之犯罪行為,其行為態樣
包括「貯存」、「清除」、「處理」,其中所謂「貯存」,指一般廢棄物於回收、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乃指①收集、清運:指以人力、清運機具將一般廢棄物自產生源運輸至處理場(廠)之行為,②轉運:指以清運機具將一般廢棄物自產生源運輸至轉運設施或自轉運設施運輸至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之行為;所謂「處理」指①中間處理:指一般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堆肥或其他處理方法,變更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中和、減量、減積、去毒、無害化或安定之行為;②最終處置:指將一般廢棄物以安定掩埋、衛生掩埋、封閉掩埋或海洋棄置之行為;③再利用:指將一般廢棄物經物理、化學或生物等程序後做為材料、燃料、肥料、飼料、填料、土壤改良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④能源回收:指一般廢棄物具有生質能、直接利用或經處理產生能源特性,供進行再生能源利用之行為,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條第7款、第11款及第13款定有明文(114年度台上字第13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係將他人委託其清除之建築廢棄物,運輸至如起訴書附表所載之土地棄置,依照上開說明,自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被告與林怡秀、張家銘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如附表所示,雖有多次棄置廢棄物之行為,然依社會客觀通念,具有反覆、延續性之性質,應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對於環境保護之政令宣導,未依規定領
有廢棄物清理許可文件,即從事廢棄物之清理工作,並將廢棄物棄置至前開土地上,對於環境造成潛在危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考量被告迄今尚未清理上開廢棄物;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動機、對環境之危害、危險及本案廢棄物清除情形,暨被告之前科之素行(參其法院前案紀錄表)、於本院所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載運廢棄物獲得新臺幣1萬3,000元等節,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核屬其犯罪所得,既未扣案,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1輛,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及證人林偉荏分別供承及證述在卷(偵卷第95-97、207-208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尚難認與本案直接相關,或僅為本案證據,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潘曉琪提起公訴,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0226號114年度偵字第36369號被 告 陳裕斌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裕斌與林怡秀、張家銘(前2人另行通緝)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清除廢棄物業務,未經許可者,不得為之,竟共同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林怡秀、張家銘先於附表所示收取時、地,以附表所示收取報酬,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收取如附表所示廢棄物後,再載運至陳裕斌位於臺中市○○區○○街0號住所,或指示陳裕斌至收取地點收取前揭廢棄物後,由陳裕斌於附表所示棄置時間,駕駛其借名登記在其友人林偉荏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或駕駛林怡秀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載同林怡秀,至附表所示棄置地點,將前揭廢棄物棄置在該處,張家銘再給付陳裕斌如附表所示棄置報酬。嗣經森林護管員發現前揭地點棄置前揭廢棄物,通報員警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五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裕斌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怡秀、張家銘、證人林偉荏、潘怡帆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附表編號1至3部分)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保管條、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森林被害報告書暨其檢附現場照片、蒐證照片、位置圖、會勘照片、扣押物品照片;(附表編號4部分)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陳情案件處理管制單、臺中市環境保護局稽查紀錄、案件基本資料、車行紀錄、現場稽查照片、監視器影像擷圖等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嫌。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棄置期間,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反覆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具反覆實行同一社會活動之性質,依前揭說明,為集合犯,請論以包括一罪。扣案物品均係被告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尚未扣案,復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沒收之事由,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潘曉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曾羽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表:
編號 收取時、地 收取報酬 廢棄物內容 棄置時、地 棄置報酬 偵查案號 1 不詳時、地 不詳 磚塊泥石碎塊 113年11月15日23時47分至23時58分許 5000元 114偵30226 臺中市○○區○○段0地號土地 2 不詳時、地 不詳 磚塊泥石碎塊 113年11月16日3時26分至3時38分許 臺中市○○區○○段0地號土地 3 不詳時間 臺中市美村路附近 1萬2000元 裝潢廢木材、碎玻璃、榻榻米 113年11月26日1時56分至2時14分許 5000元 臺中市○○區○○段0地號土地 4 不詳時間 臺中市神岡區神林南路某處 不詳 塑膠空瓶3袋 113年11月21日11時50分許 3000元 114偵3636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