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7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偉志
張智凱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92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14年12月26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詹偉志、張智凱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75號審理,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2月25日上午11時宣判。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於114年5月28日公布施行,新法增列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為國定假日,行政院因此核定11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修正版),此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公告訊息可參,致本件未能如期宣示判決。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本院因認有延展宣判期日之重大理由,爰依前揭規定,延展本件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