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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審金易字第 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易字第2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康雅妮選任辯護人 吳聰億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970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康雅妮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本院調解筆錄之記載,①給付黃淑萍新臺幣貳拾萬元,給付方法為自民國115年1月起,於每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②給付蔡若嫺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給付方法為自114年12月起,於每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康雅妮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應知悉法律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金融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竟在欠缺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亦未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之情形下,基於交付、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間某日許,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康雅妮中信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康雅妮華南銀行帳戶)、連線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康雅妮連線銀行帳戶),以LINE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劉子凡」之人,復依「劉子凡」之指示,將匯入上開金融帳戶之款項提領或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不明帳戶中。嗣「劉子凡」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後,即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致其等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第一層金融帳戶內,復由康雅妮將匯入款項以提領、轉匯之方式(詳如附表),再購買虛擬貨幣USDT,並依「劉子凡」指示匯入其指定之電子錢包中,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與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康雅妮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黃淑萍、蔡若嫺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黃淑萍之報案資料:

⑴網路轉帳明細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

⑵詐騙對話紀錄、網頁頁面截圖。

⑶黃淑萍提供之存摺內頁影本。

⑷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㈣蔡若嫺之報案資料:

⑴網路轉帳明細截圖。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太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㈤康雅妮提出之虛擬貨幣「USDT」轉帳紀錄截圖、充幣、提幣紀錄截圖。

㈥康雅妮中信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戶、連線銀行帳戶及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㈦康雅妮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截圖。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康雅妮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

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㈡按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為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所明定。被告於偵查中未自白犯罪,自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

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不得隨意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否則易遭詐欺集團利用,竟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上開康雅妮中信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戶、連線銀行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使詐欺正犯得以隱匿真實身分,製造金流斷點,導致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徒增被害人追索求償之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對社會財貨秩序、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及人民財產權構成嚴重危害;衡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且已與告訴人黃淑萍、蔡若嫺分別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2紙在卷可參;兼衡被告無前科紀錄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角色、參與犯罪之程度、告訴人2人損失金額,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證,考量被告犯後積極與告訴人2人達成調解,是被告既知彌補過錯,顯見其已有悔意,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與論罪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上情,認其所受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又為促使被告按時履行賠償給付,將本院調解筆錄之記載即①被告應給付告訴人黃淑萍新臺幣(下同)20萬元,給付方法為自115年1月起,於每月10日前給付2,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②被告應給付告訴人蔡若嫺35,000元,給付方法為自114年12月起,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列為被告應向告訴人支付之賠償金額,同時列為緩刑應負擔之條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丞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之金融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之金融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之金融帳戶 1 黃淑萍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劉文生」佯裝工程師,佯稱:可協助經營網店「HIVE SHOP」云云,致使黃淑萍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①113年10月23日23時57分許、3萬元 ②113年10月23日23時58分許、2萬元 康雅妮中信銀行帳戶 113年10月24日0時6分許、5萬元 康雅妮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10月24日0時10分許、5萬元 不明申設之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③113年10月24日23時57分許、5萬元 ④113年10月24日23時58分許、5萬元 113年10月25日0時29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直興門市、12萬元(包含左列③5萬元、④5萬元及⑤其中2萬元) ⑤113年10月25日0時8分許、5萬元 ⑥113年10月25日0時9分許、5萬元 113年10月25日0時36分許、8萬元 康雅妮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10月25日0時37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直興門市、2萬元 113年10月25日0時40分許、臺中市○○區○○路00000號臺中豐原水源郵局、2萬元 113年10月25日0時41分3秒許、臺中市○○區○○路00000號臺中豐原水源郵局、2萬元 113年10月25日0時41分46秒許、臺中市○○區○○路00000號臺中豐原水源郵局、2萬元 ⑦113年10月25日21時28分許、5萬元 ⑧113年10月25日21時36分許、3萬元 ⑨113年10月25日22時5分許、1萬元 ⑩113年10月25日22時6分許、1萬元 113年10月25日22時30分許、10萬元 康雅妮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10月25日22時44分許、5萬元 康雅妮連線銀行帳戶 113年10月25日22時50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豐信門市、2萬元 113年10月25日22時47分許、4萬5000元 113年10月25日22時51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豐信門市、2萬元 113年10月25日22時55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2萬元 113年10月25日22時56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2萬元 113年10月25日22時59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1萬5000元 113年10月26日22時11分許、1,000元 113年10月26日22時4分許、臺中市○○區○○街00號華南銀行豐原分行、2,000元 ⑪113年10月26日0時12分許、3萬元 ⑫113年10月26日0時14分許、2萬元 113年10月26日9時7分許、5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戶名康雅妮、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6日9時44分許、臺中市○○區○○路00000號全家超商豐原豐富店、5萬元 ⑬113年10月26日21時40分許、5萬元 ⑭113年10月26日21時41分許、5萬元 113年10月26日21時56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直興門市、10萬元 ⑮113年10月28日15時15分3秒許、1萬元 ⑯113年10月28日15時15分33秒許、3萬元 ⑰113年10月28日15時16分許、1萬元 113年10月28日18時51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統一超商潭富門市、5萬元 ⑱113年10月29日0時24分許、5萬元 ⑲113年10月29日14時2分許、3萬元 ⑳113年10月29日14時5分許、1萬元 ㉑113年10月29日14時6分許、1萬元 113年10月29日17時21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豐勢門市、10萬元 ㉒113年10月30日9時58分許、1萬元 ㉓113年10月30日10時1分10秒許、1萬元 ㉔113年10月30日10時1分54秒許、1萬元 ㉕113年10月30日10時6分許、1萬元 ㉖113年10月30日10時7分許、1萬元 113年10月30日12時21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豐原道門市、5萬元 2 蔡若嫺 詐欺集團成員先以Instagram請蔡若嫺加入LINE暱稱「Zero」的好友,後再以LINE佯稱向蔡若嫺:可一同投資網拍網站「蜂巢購物中心」一起賺錢云云,致使蔡若嫻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3年10月23日19時18分許、3萬元 康雅妮中信銀行帳戶 113年10月23日19時26分許、3萬元 康雅妮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10月23日19時32分許、3萬元 不明申設之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帳號000000000000號) 113年10月27日8時20分許、5萬元 113年10月27日11時29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潭德門市、5萬元 113年10月30日19時3分許、5萬元 113年10月30日19時30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錦中門市、5萬元 113年10月30日19時4分許、3萬元 113年10月30日19時31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錦中門市、2萬元 113年10月30日19時34分許、1萬元 康雅妮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10月30日19時36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錦中門市、1萬元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