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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審金訴字第 14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48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璧如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39

8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第303條第7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本案之同一事實即其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傑瑞」等人所組成之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詐欺集團,由被告擔任虛擬資產交易之面交車手,負責前往指定地點向受騙之被害人收取款項,再將詐欺贓款攜至指定地點轉交予其他詐欺集團上游成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民國114 年4 月26日前某時起,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免費索取試用品廣告,告訴人陳玉華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及群組「Snoopy x Starbucks」,該成員以LINE暱稱「品翰」向告訴人陳玉華佯稱:參加活動賺取回饋金,以美金參加活動,需與幣商面交云云,致陷錯誤,而相約於同年5 月8 日12時35分許,在臺中市梧棲區台灣大道8 段699 號童綜合醫院地下1 樓診間進行面交,被告則依上手「傑瑞」指示於前揭時、地前去面交收款現金新臺幣(下同)88萬6000元後,旋於同日12時50分許,在臺中市梧棲區台灣大道8 段525 巷內,將上開款項交予駕駛車號000-3522號自用小客車之李振勳,藉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詐欺集團所得財物之實際去向與所在,因而涉犯刑法第

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等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 年度偵字第00

000 、29062 號案件提起公訴【下稱前案】,早於114 年11月5 日繫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4 年度審訴字第1783號案件審理中,此有(高雄地檢)起訴書、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案迄於114 年11月27日始繫屬於本院,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移審函上本院收案戳章1 枚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該署檢察官就被告所為與前案相同事實之本案犯行復向本院重行起訴,且繫屬在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依琪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采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