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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審金訴字第 16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62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文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1351號、第46888號、第46912號、第49908號、第49948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A26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貳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26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A26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欺條例)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第43條、第44條、第47條規定,並自同年1月23日起施行。茲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適用如下:

1、關於詐欺條例第43條、第44條之變動(實體刑罰部分):115年修正前詐欺條例第43條係針對詐欺獲取財物達新臺幣(下同)500萬元、1億元以上者,定有加重刑罰之規定;修正後則增訂「達100萬元」、「達1,000萬元」之門檻及刑度,並修正「達1億元」之法定刑。115年修正前同條例第44條第1項係針對併犯同條項其他款次、或在境外對境內犯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修正後增訂第3款「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加重事由。

2、關於詐欺條例第47條之變動(減刑寬典部分):115年修正前詐欺條例第47條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共犯或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第47條第1項則修正減刑要件為「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始得減輕其刑;同條第2項關於查獲組織或扣押財物之規定,亦由「必減免」修正為「得減免」。

3、本案之適用情形:

⑴、本案起訴之詐欺金額未達100萬元,被告亦無利用上開特定之

人犯罪,其行為態樣與不法內涵,顯未該當修正後詐欺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第3款之構成要件。基於罪刑法定原則,該條例對本案自無適用餘地,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一般法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論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另關於減刑部分,被告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

然有犯罪所得卻未繳回,亦未與本案之告訴人達成和解,復無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事。是不論依修正前詐欺條例第47條,或修正後同條例第47條第1項,均不合致減輕其刑之要件,自無從適用該條例減刑,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㈡、核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就起訴書附表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彌勒」及所屬詐欺集團身分不詳之成年人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所犯上開數罪,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㈤、被告參與詐欺本案不同告訴人之各犯行,犯罪時間不同,且係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雖均自白犯罪,但尚未繳交犯罪所得,故無修正前、後詐欺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

另其就所犯一般洗錢罪及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部分,既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核與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所定減刑要件亦有未合,自無從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㈦、爰審酌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分擔前揭工作而共同為上開犯行,足徵被告之法治觀念薄弱,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但尚未與上開告訴人達成調解或予以賠償,參以被告之素行,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自述之學歷、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㈧、又被告本案所犯之罪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被告尚因另涉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足認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尚有可能與其他案件合併定執行刑,故本案僅就各罪為宣告刑之諭知,暫不定其應執行之刑;待被告所涉數案全部判決確定,符合定執行刑要件時,再由檢察官合併聲請裁定為宜,併此敘明。

三、沒收:

㈠、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因本案犯行而獲有3,500元之報酬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足認被告本案共獲有3,500元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本案被告所提領之款項,最終係由被告交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並非由被告所收受,是此洗錢之財物非屬其保有或享有處分權限,若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靖夫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佩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品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21條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告訴人A02) A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告訴人A15) A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告訴人A03) A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告訴人A04) A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告訴人A05) A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告訴人A06) A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告訴人A16) A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告訴人A07) A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告訴人A08) A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告訴人A09) A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告訴人A10) A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告訴人A11) A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告訴人A12) A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告訴人A13) A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告訴人A14) A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告訴人A25) A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告訴人A17) A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告訴人A18) A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告訴人A19) A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告訴人A20) A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告訴人A22) A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告訴人A21) A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告訴人A23) A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7(告訴人A24) A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1351號114年度偵字第46888號114年度偵字第46912號114年度偵字第49908號114年度偵字第49948號被 告 A26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26自民國114年5月18日前某日起,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彌勒」之成年人所屬,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A26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業經另案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後,擔任取簿手及提款車手之工作,並為下列行為:

㈠A26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統一超商店到店方式,將裝有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金融卡之包裹寄送至附表一所示超商,再由A26依「彌勒」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取件時間前往附表一所示超商,領取裝有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金融卡之包裹,以此方式完成收集他人帳戶之行為,使本案詐欺集團取得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金融卡;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另行與A26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隱匿、掩飾他人犯罪所得之一般洗錢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使渠等陷於錯誤後,分別將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上開金融帳戶後,再由A26依「彌勒」之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提領款項,再將所領款項放至「彌勒」指定之地點供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取,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㈡A26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三所示之詐欺方式,向附表三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附表三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三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三所示匯款金額匯入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再由A26依「彌勒」之指示,於附表三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三所示提領款項,再將所領款項放至「彌勒」指定之地點供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取,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A02、A03、A04、A05、A06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A15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A07、A08、A09、A10、A11、A12、A13、A14(原名:江佳穎)、A25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A17、A18、A19、A20、A21、A22、A23、A24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暨A16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26於警詢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楊承樺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取件時間,前往附表一編號2所示超商領取包裹之事實。 3 ①告訴人A02、A15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A02、A15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 證明告訴人A02、A15遭詐欺而交付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金融卡之事實。 4 ①告訴人A03、A04、A05、A06、A16、A07、A08、A09、A10、A11、A12、A13、A14、A25、A17、A18、A19、A20、A21、A22、A23、A24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等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 ③告訴人等之轉帳交易明細。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報案資料。 證明告訴人A03、A04、A05、A06、A16、A07、A08、A09、A10、A11、A12、A13、A14、A25、A17、A18、A19、A20、A21、A22、A23、A24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受騙經過,而匯款如附表二、三所示款項之事實。 5 附表二、三所示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證明附表二、三所示告訴人等有匯款至附表二、三所示金融帳戶,並經被告提領而出之事實。 6 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地點,領取包裹及提領詐欺贓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A26就犯罪事實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等罪嫌;就犯罪事實附表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處斷。被告所犯24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王靖夫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金融帳戶名稱 寄送時間 收件超商 取件時間 案號 1 A02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13日,以LINE暱稱「林淑貞」向A02佯稱申辦貸款須提供金融卡質押云云。 ①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4日20時18分許 臺中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富仁門市(收件人黃*馨) 114年5月18日14時17分許 114年度偵字第41351號 2 A15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7日17時許,假冒商家、客服專員向A15佯稱須寄送金融卡供認證後方能核撥獎金云云。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4日14時33分許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收件人廖*誠) 114年6月26日10時49分許 114年度偵字第46912號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案號 1 A03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18日14時22分許,假冒買家、銀行專員向A03佯稱須匯款簽署託運條款方能開通交易服務云云。 114年5月18日15時27分許 4萬9999元 A02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8日15時32分至15時3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中台安店 1000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41351號 114年5月18日15時30分許 4萬9998元 114年5月18日15時42分許 2萬9999元 114年5月18日15時52分至15時53分許 臺中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富仁門市 2萬元 1萬6000元 114年5月18日15時50分許 6045元 2 A04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18日12時40分許,假冒買家、客服人員向A04佯稱已匯款下訂商品,須依指示匯款取消訂單云云。 114年5月18日15時53分許 9999元 114年5月18日15時57分許 1萬元 3 A05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18日,假冒買家、客服人員向A05佯稱須先匯款進行實名認證方能進行交易云云。 114年5月18日16時58分許 5萬元 A02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8日17時2分至17時3分許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4 A06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18日14時許,假冒買家、客服人員向A06佯稱須依指示匯款以加入交易平臺會員進行交易云云。 114年5月18日17時12分許 4萬9235元 114年5月18日17時14分至17時1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福明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 114年5月18日17時14分許 4萬9983元 5 A16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20日,假冒商家向A16佯稱須依指示在指定網站輸入驗證碼以核撥獎金云云。 114年6月26日11時34分許 5萬元 A15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6日11時4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中繼成店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46912號 114年6月26日11時36分許 5萬元 114年6月26日11時44分至11時46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東協廣場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14年6月26日11時48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中成功店 2萬元起訴書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案號 1 A07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20日23時許,假冒賣家、客服專員向A07佯稱交易前須匯款申請誠信交易云云。 114年6月22日12時45分許 3萬2030元 邱芷琪(由警另行偵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2日12時48分至12時49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東協廣場 2萬元 1萬2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46888號 114年6月22日12時51分許 8萬8095元 114年6月22日12時57分至13時許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8000元 2 A08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9日23時許,假冒買家、客服人員向A08佯稱交易前須匯款進行平臺認證云云。 114年6月23日12時48分許 2萬81元 黃儀禎(由警另行偵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3日13時3分至13時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中成功店 2萬元 2萬元 3 A09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23日10時39分許,假冒買家、客服人員向A09佯稱交易前須匯款開通第三方代收服務云云。 114年6月23日12時50分許 4萬6089元 114年6月23日13時7分至13時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綠川門市 2萬元 6000元 4 A1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22日23時6分許,假冒買家、客服人員向A10佯稱須匯款解除買家帳戶凍結云云。 114年6月23日22時40分許 4萬9992元 戴宇荃(由警另行偵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3日22時42分至22時46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114年6月24日0時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中繼成店 1000元 5 A1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23日22時許,假冒買家、銀行專員向A11佯稱交易前須匯款開通金流服務云云。 114年6月24日0時6分許 4萬7984元 114年6月24日0時9分至0時10分許 2萬元 2萬元 7000元 114年6月24日0時26分許 2萬9985元 114年6月24日0時31分至0時32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綠川門市 2萬元 1萬元 6 A12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23日22時21分許,假冒買家、客服人員向A12佯稱交易前須匯款解除帳戶凍結云云。 114年6月24日0時22分許 9983元 114年6月24日0時29分至0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中成功店 2萬元 2萬元 7 A13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23日22時57分許,假冒買家、客服人員向A13佯稱交易前須匯款開通金流服務云云。 114年6月24日0時22分許 2萬9985元 8 A14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21日23時許,假冒買家、客服人員向A14佯稱交易前須匯款簽署三大保證協議云云。 114年6月24日0時43分許 9950元 114年6月24日0時5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中鑫貴店 1萬元 9 A25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22日19時50分許,假冒商家、專員向A25佯稱須依指示進行審查方能核撥獎金云云。 114年6月23日22時10分許 4萬9985元 114年6月23日22時17分至22時21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灣大道店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49948號 114年6月23日22時12分許 4萬9985元 10 A17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日17時8分許,假冒買家、客服人員向A17佯稱交易前須匯款完成身分認證云云。 114年6月18日21時28分許 2萬89元 羅世辰(由警另行偵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18日21時3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49908號 11 A18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8日14時17分許,假冒商家、客服專員向A18佯稱須匯款認證銀行帳戶方能核撥獎金云云。 114年6月18日21時38分許 5萬元 范佩孜(由警另行偵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18日21時41分至21時43分許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 114年6月18日21時39分許 5萬元 12 A19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8日22時許,盜用A19友人之IG帳號向A19借款。 114年6月18日22時17分許 2萬1000元 114年6月18日22時20分許 2萬元 13 A2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8日21時38分許,假冒商家、客服人員向A20佯稱獎金撥款失敗致帳戶遭鎖,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4年6月19日0時8分許 3萬元 114年6月19日0時13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中梅亭東店 1萬3000元 114年6月19日0時1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1萬9000元 114年6月19日0時5分許 4萬4985元 范佩孜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19日0時9分至0時11分許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5000元 14 A22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8日22時許,假冒買家、客服人員向A22佯稱交易前須依指示認證帳號云云。 114年6月19日0時2分許 4萬9989元 15 A2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8日22時許,假冒買家、客服人員向A21佯稱須依指示認證帳戶方能進行交易云云。 114年6月18日23時17分許 3萬7015元 114年6月18日23時21分、23時22分許 2萬元 1萬7000元 114年6月18日23時28分許 1萬3105元 114年6月18日23時35分許 1萬3000元 16 A23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7日,向A23佯稱繳納會費成為會員後可免費獲得牌號且保證最少中獎3個數字云云。 114年6月19日12時31分許 3萬元 陳思語(由警另行偵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19日12時41分至12時42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親親門市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17 A24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9日12時15分許,假冒買家、客服人員向A24佯稱須先進行轉帳驗證方能開通交易功能云云。 114年6月19日13時1分許 1萬77元 114年6月19日13時1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育樂門市 1萬元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