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7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彭晨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晨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彭晨皓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