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77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尚威選任辯護人 陳冠仁律師
曾元楷律師丁小紋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7823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68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陳尚威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尚威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同意他人將來源不明之款項匯入自己帳戶內,再代為轉匯將款項交付與他人指定之人,將可能為他人遂行詐欺犯罪及隱匿犯罪所得,竟仍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先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帳戶)之帳戶資料傳送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u Lu」即陳妍蓁使用,並約定以收取代收款項之5%為報酬。嗣本案詐欺集團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人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時間匯款至本案帳戶後;於如附表一編號9至13所示之人分別先於如附表一編號9至13所示時間匯款至吳姿嬿(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7583、9836號提起公訴)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旋再由吳姿嬿於113年11月11日12時29分許轉匯包含上開匯入國泰帳戶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22,040元(內含其他人匯入之9,980元,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至本案帳戶後,陳尚威復再依「Lu Lu」指示於113年11月11日20時48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聯順門市之ATM,將上揭包含如附表所示之人所匯入或遭轉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提領共計5萬3,400元(內含其他人匯入之2萬2,940元,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出來後,旋於同年月日21時許在上開超商旁之路邊將上開所提領之款項交付予前來收款、由「Lu Lu」指定之顏振軒,以此方式達成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尚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至13之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言。
㈢被告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㈣沈美妤之報案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⑵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㈤李芮盈之報案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⑵詐騙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⑶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照片。
㈥周詣翔之報案資料:
⑴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⑵網路轉帳明細截圖。
⑶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㈦文菱之報案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⑵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⑶網路轉帳明細截圖。
㈧阮子芯之報案資料: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⑵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㈨鄧宜芹之報案資料:
⑴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⑵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㈩李涵伶之報案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⑵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李沛錡之報案資料: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⑵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⑶網路轉帳明細截圖。
吳佳禹之報案資料: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⑵網路轉帳明細截圖。
⑶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朱家萱之報案資料:
⑴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⑵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⑶網路轉帳明細截圖。
趙珮娟之報案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⑵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⑶網路轉帳明細截圖。
謝蓁宥之報案資料: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⑵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⑶網路轉帳明細截圖。
王懷文之報案資料: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埤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⑵網路轉帳明細截圖。
⑶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另案被告吳姿嬿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被告與Messenger暱稱「Lu Lu」即陳妍蓁對話紀錄截圖。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7583、9836號起訴書。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尚威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罪;如附表一編號2至13所為,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罪。被告雖辯稱:我應只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云云,但本案中除有與被告聯絡之「Lu Lu」即陳妍蓁,與擔任收水工作之顏振軒,另有其他從事對附表一之告訴人實施詐騙之人,加計被告,參與詐欺犯罪之人數已逾3人,故被告所為應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被告所為主張辯尚不足採,應予敘明。
㈡被告與「Lu Lu」即陳妍蓁、顏振軒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罪上開3罪間,具有局部同一性,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13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罪上開2罪間,具有局部同一性,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㈣被告犯如附表一所示之13罪(以告訴人人數計算),行為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㈤按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於115年1月21日公布,
同月1月23日生效,比較新舊法律,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被告本案犯行之基本事實為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查被告於偵查中及審理中均自白詐欺犯行,其犯罪所得為4,100元,但被告賠償如附之一告訴人,已高於4,100元多於被告之犯罪所得,亦符合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要件,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均減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詐騙集團對社會危
甚鉅,竟遂行前揭犯罪計畫,不僅使他人財產權受到侵害且難以追償,亦助長詐騙集團之猖獗,足見其法治觀念不足,危害社會治安不輕;衡以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以及被告與附表一之告訴人已成立調解或賠償損失,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被告之辯護人陳報的滙款收據在卷可證;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角色、參與犯罪之程度、本案各告訴人之損失的金額,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㈦檢察官雖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年至1年3月,但參酌被告行為時
即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之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係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各次詐欺犯罪所得均未逾1萬元,且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依比例原則考量,檢察官之求刑有過重之情形,應予敘明。
㈧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之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被告犯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已與附表一的各告訴人調解成立或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足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衡酌上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
㈨檢察官起訴書雖未引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但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附表一編號1之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的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㈩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680號移送併辦部分,係
認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第1項之期約 對價而提供金融帳戶罪,但此係低度行為,為刑法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之高度行為吸收;故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吸收犯之事實上一罪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理,應予敘明。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擔任提款,獲得4,1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為其所有之犯罪所得,但被告所賠償各告訴人之總金額已高於4,100元,應認符合主動繳交之規定,故不為沒收之諭知。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宜潔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依婷移送併辦,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錄未案論罪科刑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提領時、地、金額 1 沈美妤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1日前,以暱稱「米」在社群軟體Threads貼文佯裝販售泡泡瑪特公仔,致告訴人沈美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 12時29分許 2000元 本案帳戶 113年11月11日20時48分許,被告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聯順門市之ATM,將左列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提領共計53,400元(包含其他人匯入之22,940元,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 2 李芮盈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1日10時許,以帳號「yurn.158__」在社群軟體Threads貼文佯裝販售公仔,致告訴人李芮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 12時35分許 2600元 本案帳戶 3 周詣翔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1日10時30分許,以帳號「yuen.158__」在社群軟體Threads貼文佯裝販售拉布布公仔,致告訴人周詣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 12時36分許 2600元 本案帳戶 4 文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1日前,以帳號「yuen.158__」在社群軟體Threads貼文佯裝販售泡泡瑪特公仔,致告訴人文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 14時13分許 2600元 本案帳戶 5 阮子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1日,由LINE暱稱「米米」在社群軟體Threads貼文佯裝販售泡泡瑪特公仔,致告訴人阮子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 18時37分許 2600元 本案帳戶 6 鄧宜芹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1日下午前,以帳號「yuen.158__」在社群軟體Threads貼文佯裝販售拉布布公仔,致告訴人鄧宜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 19時12分許 2000元 本案帳戶 7 李涵伶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1日,以帳號「yuen.158__」在社群軟體Threads貼文佯裝販售泡泡瑪特公仔,致告訴人李涵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 19時28分許 2000元 本案帳戶 8 李沛錡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1日18時49分許,以帳號「yuen.158__」在社群軟體IG貼文佯裝販售拉布布公仔,致告訴人李沛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 20時39分許 2000元 本案帳戶 9 吳佳禹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0日,以暱稱「Lu Lu」在社群網站Facebook社團「各種東西-買、賣、換」上,刊登貼文佯裝販售mini12拍立得相機,致告訴人吳佳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0日 20時17分許 1,200元 吳姿嬿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1日12時36分許 22,040元(包含其他人匯入之9,980元,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 10 朱家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1日10時許,以暱稱「yuen.158__」在社群軟體Threads佯裝販售公仔,致告訴人朱家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 10時27分許 1,000元 吳姿嬿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趙珮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1日,以暱稱「yuen.158__」在社群軟體Threads佯裝販售娃娃,致告訴人趙珮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 10時48分許 2,660元 吳姿嬿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謝蓁宥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1日11時許,以暱稱「yuen.158__」在社群軟體Threads佯裝販售拉布布Labubu公仔,致告訴人謝蓁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 11時2分許 5,200元 吳姿嬿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王懷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1日12時11分許,以暱稱「yuen.158__」在社群軟體Threads佯裝販售泡泡瑪特Labubu公仔,致告訴人王懷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 12時12分許 2,000元 吳姿嬿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註:金額均為新臺幣附表二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如附表一編號1 陳尚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 如附表一編號2 陳尚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 如附表一編號3 陳尚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 如附表一編號4 陳尚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5 如附表一編號5 陳尚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 如附表一編號6 陳尚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7 如附表一編號7 陳尚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8 如附表一編號8 陳尚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9 如附表一編號9 陳尚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 如附表一編號10 陳尚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 如附表一編號11 陳尚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2 如附表一編號12 陳尚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3 如附表一編號13 陳尚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