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87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晨恩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字第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許晨恩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應追徵其價額新臺幣拾捌萬元。
犯罪事實
一、許晨恩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太陽符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轉帳【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再由許晨恩依「(太陽符號)」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所示金額,再將贓款丟包至指定之停車場,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拿取後轉交「(太陽符號)」,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黃靜儀、林禹丞、黃媺琄、張育姍、林南馨、劉浩睿、王直中、郭純帆、丁福雄、李宛儒、蔡宛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許晨恩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558頁、本院卷第10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靜儀、林禹丞、黃媺琄、張育姍、林南馨、劉浩睿、王直中、郭純帆、丁福雄、李宛儒、蔡宛真於警詢時所述相符,並有【附件】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
1、核被告所為,均係犯: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2、被告與「(太陽符號)」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以上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二)罪數:
1、針對同一被害人,被告數次提領贓款之行為,係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之數舉動,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切割,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2、針對同一被害人,被告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3、針對不同被害人,被告所犯之11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本案行為後,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業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論斷。
2、被告固於偵查中、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然有犯罪所得未繳回,故本案各罪均不得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量刑:
1、爰審酌被告不依循正途獲取收入,為求迅速獲利,竟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提領贓款,危害社會互信基礎,使檢警難以追緝幕後犯罪者,並製造金流斷點,所為殊不可取;兼衡各被害人受騙之金額不同,量刑上應予區隔;並考量被告尚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之損失;且被告曾有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佳;惟念及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中僅係擔任「車手」之下游角色,相較於位居主要指揮者或獲利者之集團成員,可責性較輕;另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未爭辯;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03頁)、告訴人林禹丞、郭純帆、劉浩睿、李宛儒、張育姍以書面陳述之意見(見本院卷第65─7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2、衡酌被告所提領之贓款金額不低,且尚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基於「充分但不過度評價」之考量,爰均一併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並各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3、依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尚有其他犯罪經法院判刑在案,為避免就同一組宣告刑多次、重複定刑,爰不於本判決併定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
1、犯罪所得沒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有因從事本案犯行而獲得抵債新臺幣(下同)18萬元之利益(見本院卷第103頁),此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尚未扣案,性質上無法以原物沒收,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2、洗錢財物沒收:被告提領之贓款,固為其洗錢犯行掩飾、隱匿之財物,然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已將該贓款丟包至指定之停車場(見偵卷第558頁),該贓款不在被告之實際掌控中,若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 轉入帳戶 轉帳金額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黃靜儀(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民國114年6月6日晚間9時15分許,佯稱:為黃靜儀友人「輝哥」,向其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黃靜儀陷於錯誤。 114年6月7日晚間6時13分許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萬5000元 114年6月7日晚間6時30分許 1萬5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全家后里文明門市 2 林禹丞(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7日中午12時32分許,佯為買家,向林禹丞佯稱:希望以黑貓宅急便方式,交易其販售之電視,惟未簽署託運條款合約,需先依指示轉帳,以完成驗證云云,致林禹丞陷於錯誤。 114年6月7日晚間7時32分許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4萬9985元 114年6月7日晚間7時36分許 5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后里郵局 114年6月7日晚間7時38分許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4萬9985元 114年6月7日晚間7時45分許 5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后里郵局 3 黃媺琄(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7日中午12時許,佯為買家,向黃媺琄佯稱:希望以新竹貨運方式,交易其販售之演唱會門票,惟未驗證託運單號,需先依指示轉帳,以配合驗證作業云云,致黃媺琄陷於錯誤。 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07分許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4萬9987元 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21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全家后里新中興門市 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22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全家后里新中興門市 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23分許 9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全家后里新中興門市 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23分許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2萬9985元 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27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后東門市 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28分許 1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后東門市 114年6月8日凌晨1時15分許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2萬1000元 114年6月8日凌晨1時18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全家后里新中興門市 114年6月8日凌晨1時19分許 1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全家后里新中興門市 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10分許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4萬9987元 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31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后東門市 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31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后東門市 4 張育姍(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7日晚間8時39分許,佯為買家,向張育姍佯稱:希望以紅陽支付平台方式,交易其販售之球賽門票,惟未綁定帳號,需先依指示轉帳,以開通帳戶綁定云云,致張育姍陷於錯誤。 114年6月7日晚間10時08分許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9萬7123元 114年6月7日晚間10時18分許 6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后里義里郵局 114年6月7日晚間10時19分許 3萬7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后里義里郵局 5 林南馨(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7日晚間9時48分許,以Thread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之廣告,待林南馨主動聯繫後,向其佯稱:先操作交貨便連结,復佯稱因未簽署認證,需匯出款項,以解除訂單凍結云云,致林南馨陷於錯誤。 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27分許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4萬7111元 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31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后東門市 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31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后東門市 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32分許 1萬7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后東門市 6 劉浩睿(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7日凌晨1時48分許,佯為買家,向劉浩睿:佯稱希望以紅陽科技平台方式,交易其販售之歌劇票券,惟其帳號未經認證,需先依指示轉帳,以開通支付云云,致劉浩睿陷於錯誤。 114年6月7日晚間11時47分許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9萬9986元 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01分許 6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后里義里郵局 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02分許 4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后里義里郵局 7 王直中(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某日間前,以社群軟體Telegram不詳暱稱結識王直中,向其佯稱:指定約會對象,需先儲值博弈賭注金額,賺取傭金後,始得見面云云,致王直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6月9日上午10時44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14年6月9日上午11時54分許 15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大甲甲讚門市 114年6月9日上午10時47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14年6月9日上午10時54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8 蔡宛真(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9日下午3時40分許,佯為買家,向蔡宛真佯稱:希望以賣貨便方式,交易其販售之演唱會門票,惟未取得誠信交易功能,需先依指示轉帳,以開通交易云云,致蔡宛真陷於錯誤。 114年6月9日下午4時22分許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4萬9917元 114年6月9日晚間6時11分許 6萬元 臺中市○○區○○路0號大曱郵局 114年6月9日下午4時26分許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4萬2056元 114年6月9日晚間6時11分許 4萬元 臺中市○○區○○路0號大曱郵局 9 郭純帆(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6日晚間8時許,佯為買家,向郭純帆佯稱:希望以新竹物流方式,交易其販售之明星周邊商品,需先依指示轉帳,以驗證其帳戶之個人資料云云,致郭純帆陷於錯誤。 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14分許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42分許 2萬元 臺申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中市后里區農會義里辦事處 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42分許 2萬元 臺申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中市后里區農會義里辦事處 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43分許 1萬元 臺申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中市后里區農會義里辦事處 114年6月8凌晨1時12分許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114年6月8日凌晨1時16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全家后里新中興門市 114年6月8日凌晨1時17分許 1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全家后里新中興門市 114年6月8凌晨12時32分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14年6月8凌晨12時49分許 3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合庫商銀后里分行 114年6月8凌晨12時50分許 3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合庫商銀后里分行 114年6月8凌晨12時36分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14年6月8凌晨12時51分許 3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合庫商銀后里分行 114年6月8凌晨12時52分許 1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合庫商銀后里分行 10 李宛儒(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7日晚間10時20分許,佯為買家,向李宛儒佯稱:希望以綠界平台方式,交易其販售之寵物飼料,需先依指示轉帳,以驗證其帳戶資本云云,致李宛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06分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4萬9985元 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16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后综門市 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17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后综門市 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17分許 1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后综門市 11 丁福雄(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20間前,以社群軟體Telegram暱稱「沐熙」結識丁福雄,向其佯稱:指定約會對象,需先購買約會卡,始得見面云云,致丁福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6月9日上午11時21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14年6月9日中午12時14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新政門市 114年6月9日中午12時14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新政門市 114年6月9日中午12時15分許 9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新政門市【附表二】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黃靜儀受騙部分) 許晨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林禹丞受騙部分) 許晨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黃媺琄受騙部分) 許晨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張育姍受騙部分) 許晨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林南馨受騙部分) 許晨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劉浩睿受騙部分) 許晨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王直中受騙部分) 許晨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蔡宛真受騙部分) 許晨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郭純帆受騙部分) 許晨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李宛儒受騙部分) 許晨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丁福雄受騙部分) 許晨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1、警員職務報告(見少連偵卷第29頁)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卷第55—59頁) ⑵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卷第61—69頁) 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卷第47頁) ⑷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卷第45頁) 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卷第41頁) ⑹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卷第49—53頁) 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卷第37頁) ⑻合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卷第39頁) 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卷第43頁) 3、詐欺車手提款熱點案件一覽表(見少連偵卷第71頁) 4、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 ⑴114年6月7日下午6時30分許,臺中市后里區文明路全家超商后里文明門市監視器影像截圖(見少連偵卷第105頁) ⑵114年6月7日晚間7時36分、45分許,臺中市○里區○○路00號后里郵局監視器影像截圖(見少連偵卷第106頁) ⑶114年6月7日晚間10時18分許,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后里義里郵局監視器影像截圖(見少連偵卷第107頁) ⑷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1分許,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后里義里郵局監視器影像截圖(見少連偵卷第107頁) ⑸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27、30分許,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后東門市監視器影像截圖(見少連偵卷第108頁) ⑹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22分許、同日凌晨1時17、18、22分許,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全家后里新中興門市監視器影像截圖(見少連偵卷第99、109頁) ⑺114年6月9日上午11時54、56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大甲甲讚門市監視器影像截圖(見少連偵卷第110頁) ⑻114年6月9日晚間6時11分許,臺中市○○區○○路0號大甲郵局監視器影像截圖(見少連偵卷第111頁) ⑼114年6月9日中午12時6、9分許〈誤差5分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政門市監視器影像截圖(見少連偵卷第112頁) ⑽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49分許,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合庫商銀后里分行監視器影像截圖(見少連偵卷第97頁) ⑾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42分許,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后里區農會義里辦事處監視器影像截圖(見少連偵卷第98頁) ⑿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17分許〈誤差1分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后綜門市監視器影像截圖(見少連偵卷第99頁) ⒀114年6月8日凌晨12時3分許,臺中市后里區甲后路往中興街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圖(見少連偵卷第101頁) ⒁114年6月8日凌晨1時40—45分許,臺中市后里區后里火車站前監視器影像截圖(見少連偵卷第102—104頁) 5、車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少連偵卷第117頁) 6、告訴人黃靜儀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卷第143—147、151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截圖(少連偵卷第155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少連偵卷第153—155頁) 7、告訴人林禹丞報案相關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卷第171—178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少連偵卷第179—180頁) ⑶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劉玉萱」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少連偵卷第181—185頁) ⑷LINE暱稱「黑貓宅急便」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少連偵卷第186—191頁) ⑸LINE暱稱「中華郵政公司」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少連偵卷第192—193頁) ⑹LINE暱稱「線上專員」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193—194頁) 8、告訴人黃媺琄報案相關資料: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卷第205—209、245—246、249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少連偵卷第215—217、231—233頁) ⑶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李萱」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少連偵卷第223—227頁) ⑷LINE暱稱「台新銀行2...任_林俊宏」對話紀錄截圖(少連偵卷第213—217頁) ⑸LINE暱稱「新竹物流線上客服」對話紀錄截圖(少連偵卷第219頁) ⑹新竹物流收件人資料畫面截圖(見少連偵卷第221頁) 9、告訴人張育姍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卷第265—266、275—279頁) ⑵臺幣活存明細截圖(少連偵卷第267頁) ⑶社群軟體臉書社團「TPBL台灣職業籃球大聯盟買賣周邊及票區」貼文(見少連偵卷第267頁) ⑷Messenger暱稱「Emma Wang」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少連偵卷第267—270頁) ⑸Messenger暱稱「紅陽支付線上客服」頁面截圖(見少連偵卷第270頁) ⑹LINE暱稱「謝玉琴」對話紀錄截圖(少連偵卷第271—272頁) 10、告訴人林南馨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卷第295—300、303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成功畫面翻拍照片(少連偵卷第309頁) ⑶Instagram暱稱「陳雅琪」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少連偵卷第307、308—309頁) ⑷LINE暱稱「鄭以承」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少連偵卷第307、309頁) 11、告訴人劉浩睿報案相關資料: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卷第321—323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少連偵卷第333頁) ⑶LINE暱稱「陳麗媛」對話紀錄截圖(少連偵卷第325—326、336—337頁) ⑷Messenger暱稱「黃微晴」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少連偵卷第326、—326、328—331、336頁) ⑸Messenger暱稱「紅陽支付線上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見少連偵卷第327—329、331—332、336頁) 12、告訴人王直中報案相關資料: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卷第351—355頁) 13、告訴人蔡宛真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卷第531—532、535—539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少連偵卷第542頁) ⑶LINE暱稱「7-Eleven賣貨便線上客服」對話紀錄截圖(少連偵卷第545頁) ⑷Instagram暱稱「陳欣茹」對話紀錄截圖(少連偵卷第546—549頁) 14、告訴人郭純帆報案相關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德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卷第377—379、408、410頁) ⑵LINE暱稱「金融客服-李」聊天紀錄(少連偵卷第381—382頁) ⑶LINE暱稱「陳俊彥」聊天紀錄(少連偵卷第383—384頁) 15、告訴人李宛儒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卷第485—490、493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截圖(少連偵卷第497頁) ⑶LINE暱稱「ECpay綠界科技」對話紀錄截圖(少連偵卷第497—501頁) ⑷LINE暱稱「金融客服-李」對話紀錄截圖(少連偵卷第501—505頁) ⑸Messenger暱稱「林曉玲」對話紀錄截圖(少連偵卷第505—519頁) 16、告訴人丁福雄報案相關資料: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七隊二十一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卷第429、459—460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截圖(少連偵卷第4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