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0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弦承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8011號、第28504號、第28903號、第30420號、第30432號、第32006號、第32613號、第34375號、第34521號、第36992號),本院審理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A44犯附表編號1至3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9主文欄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於審理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公訴人及被告同意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見本院卷第164頁)。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3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犯罪事實:㈠起訴書附表一「统一超商」之記載均更正為「統一超商」。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匯款金額」更正為49,977元。㈢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匯款時間」更正為114年5月9日19時11分許。㈣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匯款金額」更正為49,985元;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外(見本院卷第175頁),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44所為: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
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就本案犯行,與暱稱「快速」、「玄武門」之人及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㈢、罪數:⒈被告就本案所犯各罪,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⒉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9、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0,共3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公訴人亦未舉證被告有實際取得犯罪所得,爰救被告所犯各罪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⒈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參與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之
工作,造成告訴人、被害人受有損失,所為應予非難。⒉被告坦承犯行,與部分告訴人成立調解(見本院卷第193、19
4、278至283頁,部分約定不求償,有求償部分被告均尚未陳報賠償證明)之犯後態度。
⒊被告前有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前科紀錄之素行(見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21至25頁)。
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供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79、179頁)。
⒌綜上,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⒍被告目前尚有其他案件繫屬法院審理中,故宜待被告所犯數
罪均確定後,於執行時再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以妥適保障被告定刑之聽審權,並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爰不予定其應執行刑。
四、被告否認有因本案實際獲得報酬,卷內亦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已獲得犯罪所得,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堂安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伶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本案主文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8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0 A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8011號114年度偵字第28504號114年度偵字第28903號114年度偵字第30420號
114年度偵字第30432號114年度偵字第32006號114年度偵字第32613號114年度偵字第34375號114年度偵字第34521號114年度偵字第36992號
被 告 A44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44(114年度偵字第30432號之同案被告林弘邦另行追加起訴)、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快速」之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玄武門」之人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提款卡,以包裹寄貨之方式,寄送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地點,A44再依「快速」及「玄武門」之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妻即同案被告曾憶恩(另為不起訴處分)至上址,並指示同案被告曾憶恩下車領取包裹後,以轉寄及丟包之方式,將包裹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包裹內之提款卡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嗣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上開款項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款項之去向。
二、案經A03、A12、A13、A14、A15、A16、A17、A09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A04、A18、A19、A05、A20、A21、A2
2、A23、A06、A24、A25、A26、A27、A08、A43、A29、少年陳○綺(民國00年0月生,以下逕稱陳○綺)、A32、A33、A34、A35、A36、A37、A38、A11、A40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A10、A39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碧后‧為郎、A28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44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03、A12、A13、A14、A15、A16、A04、A18、A19、A05、A20、A21、A22、A23、A06、A24、A25、A26、A27、碧后‧為郎、A28、A08、A43、A29、陳○綺、A32、A33、A34、A35、A
36、A37、A38、A09、A10、A39、A11、A40、被害人A41、A4
2、告訴代理人楊文欽、同案被告曾憶恩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7-ELEVEN貨態查詢系統資料、告訴人A04寄出之包裹明細、告訴人A03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A12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A13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A14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A15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A16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A17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碧后‧為郎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A28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A08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A09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A10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A39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車行紀錄、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被告與「玄武門」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被告與「快速」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等罪嫌;被告如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被告就本案前揭犯行,與「快速」、「玄武門」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四)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9次取簿犯行及如附表二所示之30次加重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僅為取簿手,難認被告知悉告訴人陳○綺係少年,而故意對其犯本案之罪,爰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請求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六)被告就附表二之各次行為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且未和解,建請各量處有期徒刑1年3月之刑。
三、至被告於本案中並未取得報酬,為被告所自陳,爰未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檢 察 官 王堂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鄭如珊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詐取物品 包裹領取地點 包裹領取時間 案號 1 A03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4年5月6日之某時許,向A03佯稱:其申請健保基金補助因帳戶號碼錯誤,需要寄出提款卡驗證身分云云,致A03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於114年5月7日18時15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00號之统一超商松信門市,將右列帳戶資料寄送至右列地點。 1、A03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2、A03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之统一超商惠富門市 114年5月9日8時42分許 114年度偵字第32006號 2 A04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之某時許,佯稱:妹妹在臺灣急需借錢,後以還款匯入帳戶需要寄出提款卡進行金流認證云云,致A04陷於錯誤,爰依指示至新北市○○區○路○街000號之统一超商車路頭門市,將右列帳戶資料寄送至右列地點。 1、A04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2、A04所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3、A04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4、A04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统一超商熱天門市 114年5月10日22時31分許 114年度偵字第32613號 3 A05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6日之某時許,向A05佯稱:要幫其申請工廠低碳轉型減稅補助,需要寄送提款卡云云,致A05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於114年5月7日13時32分許,至臺南市○○區○○○路00號之统一超商東橋門市,將右列帳戶資料寄送至右列地點。 A05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统一超商元宏門市 114年5月9日8時16分許 114年度偵字第28504號 4 A06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7日之某時許,向A06佯稱:家庭代工可由工廠申請節稅,需寄出提款卡云云,致A06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於114年5月8日9時43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统一超商富田門市,將右列帳戶資料寄送至右列地點。 A06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之统一超商塗城門市 114年5月10日8時53分許 114年度偵字第28903號 5 碧后‧為郎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9日之某時許,向碧后‧為郎佯稱:提供帳戶及存摺可申請10至300萬元補助金可供使用云云,致碧后‧為郎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於114年5月9日16時30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统一超商大運通門市,將右列帳戶資料寄送至右列地點。 碧后‧為郎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统一超商湖日門市 114年5月11日14時45分許 114年度偵字第28011號、114年度偵字第30420號 6 A08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底之某時許,向A08佯稱:提供身分證、提款卡及密碼等,即可申請家庭代工材料、減免稅金云云,致A08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將右列帳戶資料寄送至右列地點。 1.其夫A43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2.其夫A43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3.其夫A43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4.其夫A43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5.A08所申設之凱基商業銀行喬治瑪莉現金卡 臺中市○○區○○路00巷000號之统一超商福林門市 114年5月7日9時45分許 114年度偵字第30432號 7 A09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9日23時30分許,向A09佯稱:提供帳戶密碼及金融卡,即可獲得免還款補助云云,致A09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將右列帳戶資料寄送至右列地點。 A09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统一超商大進門市 114年5月12日10時53分許 114年度偵字第36992號 8 A10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9日8時12分許,佯為戶政事務所客服及警員,向A10佯稱:其身分遭盜用,需提供帳戶調查云云,致A10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將右列帳戶資料放在住家信箱交出。 1.A10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2.A10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114年5月12日16時35分許 114年度偵字第34521號 9 A11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初之某時許,向A11佯稱:一起投資比特幣,保證獲利,提供帳戶就可代操作投資云云,致A11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將右列帳戶資料寄送至右列地點。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统一超商甘肅門市 114年5月11日13時7分許 114年度偵字第34375號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案號 1 A12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9日16時39分許,向A12佯稱:有一筆信用卡消費要取消,需按指示操作解除個資封鎖云云,致A12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4年5月9日17時16分許 2.114年5月9日17時16分許 1.49,989元 2.46,123元 A03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32006號 2 A13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9日15時39分許,佯為買家及客服,向A13佯稱:其賣場無法下單,需依客服指示開通金流服務進行金流驗證云云,致A13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9日17時20分許 49,917元 3 A14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9日13時23分許,盜用LINE帳號,佯為A14之同事,向A14佯稱:因轉帳限額,需借錢周轉云云,致A14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4年5月9日17時41分許 2.114年5月9日17時42分許 1.50,000元 2.50,000元 A03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A15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9日18時30分許,盜用LINE帳號,佯為A15之好友,向A15佯稱:急需借款周轉云云,致A15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9日18時33分許 10,000元 5 A16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14年5月9日18時30分許,佯為賣家,向A16佯稱:其手上有4張MIXPOP演唱會的門票要原價轉讓云云,致A16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9日18時56分許 20,780元 6 A17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9日18時57分許,盜用LINE帳號,佯為A17之同事,向A17佯稱:急需借款周轉云云,致A17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9日18時57分許 10,000元 7 A18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6日之某時許,向A18佯稱:投資古幣保證獲利云云,致A18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12日9時34分許 100,000元 A04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32613號 8 A19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6日之某時許,佯為香港彩卷內部人員,向A19佯稱:可以私自決定彩券號碼,保證中獎云云,致A19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12日18時24分許 12,000元 A04所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A20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9日15時30分許,佯為買家及專員,向A20佯稱:要以台灣綠界ECpay平台購買其刊登之商品,需依專員指示實名認證云云,致A20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9日17時14分許 49,989元 A05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28504號 10 A21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為買家、蝦皮客服及銀行專員,向A21佯稱:要以蝦皮購物平台購買其刊登之商品,因為沒有簽署三大保證協議,需依銀行專員指示操作云云,致A21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10日11時45分許 10,000元 11 A22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9日之某時許,佯為買家及客服,向A22佯稱:以蝦皮購物平台購買其刊登之商品但無法訂購,需依客服指示金融驗證云云,致A22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10日12時14分許 11,056元 12 A23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8日之某時許,佯為買家及客服,向A23佯稱:要以宅配通平台購買其刊登之商品,須依客服指示授權簽署云云,致A23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10日12時31分許 24,123元 13 A24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0日15時17分許,佯為買家及客服,向A24佯稱:以萊賣貨平台購買其刊登之商品遭凍結,須依客服指示操作解凍云云,致A24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10日17時7分許 29,988元 A06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28903號 14 A25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9日21時50分許,佯為買家及客服,向A25佯稱:以賣貨便平台購買其刊登之商品出現帳戶未驗證,須依客服指示操作云云,致A25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10日17時9分許 49,123元 15 A26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0日之某時許,佯為銀行客服,向A26佯稱:其有款項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網銀取消扣款云云,致A26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10日17時4分許 49,988元 16 A27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為買家及客服,向A27佯稱:要以新竹物流平台購買其刊登之商品,需依客服指示開手機畫面操作認證云云,致A27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10日17時13分許 20,058元 17 A28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為買家及客服,向A28佯稱:以順豐速運平台購買其刊登之商品無法訂購,需依客服指示操作開通金流服務云云,致A28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4年5月12日12時21分許 2.114年5月12日12時23分許 1.49,985元 2.39,106元 碧后‧為郎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28011號 18 A41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0日之某時許,向A41佯稱:抽中獎金58,888元,需依指示先匯款後返還云云,致A41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12日12時31分許 49,100元 19 A29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7日21時17分許,佯為買家及客服,向A29佯稱:以賣貨便平台購買其刊登之商品出現未簽署藍新金流無法交易,需依客服指示開通云云,致A29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7日22時42分許 28,983元 A43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30432號 20 陳○綺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7日21時許,佯為買家及客服,向陳○綺佯稱:要以交貨便平台購買其刊登之商品,需依客服指示操作云云,致陳○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7日22時40分許 29,986元 21 A32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7日19時許,佯為買家及客服,向A32佯稱:以賣貨便平台購買其刊登之商品顯示收款帳戶異常,需依客服指示操作云云,致A32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7日19時42分許 50,000元 A43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A33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7日20時許,佯為賣家及客服,向A33佯稱:其使用TIXEBAY平台交易,因匯款備註資料未填寫清楚,需依指示申請退款云云,致A33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4年5月7日20時22分許 2.114年5月7日20時22分許 1.1,000元 2.10,000元 23 A34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7日20時1分許,佯為A34之友人,向A34佯稱:因銀行限額,需借款云云,致A34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7日20時20分許 100,000元 A43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A35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7日15時許,佯為賣家,向A35佯稱:先匯款1萬元,就將其預定的鞋子寄出云云,致A35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7日15時16分許 10,000元 25 A36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日9時56分許,佯為賣家,向A36佯稱:先匯款交易金額,就將其預定的包款寄出云云,致A36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7日15時12分許 26,000元 26 A37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7日17時許,佯為買家及客服,向A37佯稱:要以黑貓宅急便平台購買其刊登之商品,依客服指示操作云云,致A37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7日17時23分許 43,123元 A43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 A38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7日17時24分許,佯為賣家及客服,向A38佯稱:其使用TIXEBAY平台交易,未顯示序號,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A38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7日17時37分許 11,000元 28 A39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30日20時7分許,向A39佯稱:到推薦的約會平台註冊,選擇套餐儲值激活,就可配對約會云云,致A39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13日16時47分許 3,088元 A10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34521號 29 A40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底之某時許,向鄭崇銘佯稱:註冊夢想家私募股權平台入金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鄭崇銘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13日9時6分許 50,000元 A11所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度偵字第34375號 30 A42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之某時許,向A42佯稱:下載APP諧詠投資,依群組指示申購新股,保證獲利云云,致A42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13日9時21分許 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