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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審金訴字第 119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69號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9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文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4107號、第44117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54113號、第5287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A12犯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五「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A12(Telegram暱稱「邪天御武」、Instagram暱稱「文案」、LINE暱稱「文」)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一發衝天」之人所指揮,且有少年黃○洧(Telegram暱稱「5519」,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所涉詐欺等罪嫌,業經警另行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少年傅○甫(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所涉詐欺等罪嫌,業經警另行移送本院少年法庭)等人共組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A12所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不在本案起訴、判決範圍內),A12依「一發衝天」指示負責領取提款卡包裹、把風、監控車手及收水等行為。A12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A12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致其因而陷於錯誤,將附表一所示之提款卡寄出,再由A12依「一發衝天」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領取時間、地點,領取裝有附表一所示之提款卡之包裹。

㈡A12取得附表一所示之提款卡及不詳方式取得之劉黃慧珠之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後,隨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致其等因而陷於錯誤,轉帳至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後,A12先將上開提款卡交由少年黃○洧,再由少年黃○洧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款項(詳細詐欺方式、轉帳時間及金額、提領時間、金額及地點,詳如附表二所示),A12則在附近把風、監控。嗣A12至臺中市西屯區上安公園向少年黃○洧收取上開提領之詐欺贓款,再前往上安公園附近之不詳公園,將上開款項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游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與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㈢A12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28日上午,由「一發衝天」傳送 有不知情之王忠勇所寄出之其所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忠勇台新帳戶)提款卡之包裹照片及領取資訊予A12,再由A12指示少年傅○甫於114年5月28日12時19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統一超商逢華門市領取上開包裹後,再到臺中市○區○○路○段00號之一中漫走旅館將上開包裹交予A12,A12即先交付新臺幣(下同)2,000元作為少年傅○甫之報酬後,復將上開包裹內之提款卡拍照傳送予「一發衝天」,即持上開內有王忠勇台新帳戶提款卡之包裹至臺中市旱溪西路上之不詳公園丟包。本案詐欺集團再指派不詳成員前往拾取後,以供本案詐欺集團不法使用。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三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三所示之轉帳時間,轉帳附表三所示之金額款項至上開王忠勇台新帳戶內。【林怡君其餘遭詐欺而轉帳至其他帳戶部分,無證據證明與A12有關,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㈣A12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四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附表四所示之告訴人,致其因而陷於錯誤,將附表四所示之提款卡寄出,嗣A12依「一發衝天」之指示,由A12另指示少年傅○甫於附表四所示之領取時間、地點,領取裝有附表四所示之提款卡之包裹後,再前往臺中市○區○○路○段00號民宿旅店交予A12收執。

㈤A12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五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附表五所示之告訴人,致其等因而陷於錯誤,轉帳至附表五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後,A12依「一發衝天」之指示,由A12另指示少年黃○洧於附表五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五所示之金額款項(詳細詐欺方式、轉帳時間及金額、提領時間、金額及地點,詳如附表五所示),提領後少年黃○洧依A12之指示,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A12租屋處,並將上開提領之詐欺贓款及金融帳戶提款卡均交予A12收執,A12復依「一發衝天」之指示,將上開款項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游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與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A12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共犯少年黃○洧、傅○甫、證人即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少年傅○甫、黃○洧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

㈣A12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114年度偵字第38617號起訴書。

㈤114年7月8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員警職務

報告、114年7月11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

㈥犯罪事實㈠【即附表一】部分:

⒈吳珮綾包裹之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資料。

⒉114年5月30日被告A12領取包裹之監視器畫面截圖。

⒊吳珮綾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㈦犯罪事實㈡【即附表二】部分:

⒈114年5月30日、5月31日少年黃○洧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

⒉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⒊陳品霏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封面翻拍照片)。

⒋李欣玫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轉帳明細截圖、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⒌廖家豪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⒍何冠霖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溝垻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⒎李丞浩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⒏賴俊豪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明細截圖)。

⒐黃俊維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明細截圖)。

㈧犯罪事實㈢【即附表三】部分:

⒈王忠勇包裹之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資料。

⒉114年5月28日少年傅○甫領取包裹之統一超商逢華門市監視器畫面截圖。

⒊114年5月28日道路及臺中市○區○○路○段00號監視器畫面截圖。

⒋林怡君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網路轉帳明細截圖、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⒌少年傅○甫提供之相關截圖。

㈨犯罪事實㈣【即附表四】部分:

⒈114年5月28日少年傅○甫領取包裹之統一超商逢大一門市監視器畫面截圖。

⒉A03包裹之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資料。

⒊A03之報案資料(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水上分局鹿草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封面影本、詐騙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㈩犯罪事實㈤【即附表五】部分:

⒈附表四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⒉114年6月7日、6月8日少年黃○洧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

⒊A04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轉帳明細截圖)。

⒋A05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明細截圖、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⒌A06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

林縣政府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

⒍A07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石岡分駐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明細截圖)。

⒎A08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網路轉帳明細截圖、詐騙對話紀錄及通聯記錄截圖)。

⒏A09之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對話紀錄及網路轉帳明細截圖)。

⒐A10之報案資料(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明細截圖)。

⒑A11之報案資料(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詐騙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照片)。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12就犯罪事實㈠、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就犯罪事實㈡、㈢、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與「一發衝天」、少年黃○洧、傅○甫及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㈢起訴書雖未敘及附表二「提領時間、金額」欄其中之編號7⑾

至⑿之提領部分,惟此部分與被告及共犯少年黃○洧所為附表二編號7⑴至⑽之提領部分,均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㈣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犯罪事實㈡、㈢、㈤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㈤被告就所犯之犯罪事實㈠、㈢、㈣之各1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犯行、犯罪事實㈡之7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犯罪事實㈤之8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黃○洧係00年0月出生、傅○甫係00年0月出生,有其等年籍資

料在卷可證;被告行為時係成年人,與少年黃○洧共同犯犯罪事實㈡、㈤之犯行;又與傅○甫共同犯犯罪事實㈢、㈣之犯行,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

㈦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

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10年4月16日執行完畢等情;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及審理時敘明此一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依法加重之理由說明,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據,復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均為故意犯罪,就犯罪目的、手段、情節雖有所不同,但犯罪罪質、法益侵害結果均相似,足認被告有立法意旨所指之特別惡性或刑罰感應力薄弱之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且依法遞加重之。

㈧按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於115年1月21日公布,

同月1月23日生效,比較新舊法律,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被告本案犯行之基本事實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查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又被告於審理時供稱:本案報酬為一天2,000元,本案犯罪時間共5天,是其犯罪所得共1萬元,然被告迄未無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自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詐騙集團對社會危

害甚鉅,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貪圖不法利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遂行本案犯罪計畫,不僅使他人財產權受到侵害且難以追償,亦助長詐騙集團之猖獗,足見其法治觀念不足,危害社會治安不輕;衡以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與本案告訴人和解或調解成立,亦未賠償;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角色、參與犯罪之程度、本案告訴人損失金額,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五「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㈩被告除本案外,尚有其他案件於偵查、審理中,俟被告所犯

數案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執行刑為宜,是本案就被告所犯各罪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為1萬元,已業如前述,然並未扣案,且未主動繳交,應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復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雖規定:「犯第19條之罪,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被告就收水所取得之上開贓款,業已交回詐欺集團上手,並無取得所有權或管領權,倘仍對被告諭知沒收與追徵,有違比例原則,而屬過苛,本院審酌被告犯案情節、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形,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認無宣告沒收與追徵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詐取之提款卡 領取時間、地點 罪名及宣告刑 1 吳珮綾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26日自稱為三信商銀業務專員「劉偉辰」,詢問是否要辦理貸款,並佯稱吳珮綾審核條件不足,需要財力證明而辦理貸款,致使吳珮綾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於114年5月28日18時許,至高雄市三民區大豐二路統一超商大德門市,將其所持用之右列提款卡均寄出。 ⑴ 吳珮綾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1張 ⑵ 吳珮綾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1張 ⑶ 吳珮綾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1張 114年5月30日11時52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逢善門市 A1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 轉入之金融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罪名及宣告刑 1 陳品霏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23日以交友軟體APP探探認識陳品霏,佯稱是DAISO大創百貨主任,因為升遷需要人幫忙衝業績,致使陳品霏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30日20時53分許,轉帳1萬元 劉黃慧珠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30日22時24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逢喜門市 A12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⑵114年5月30日22時33分許,提領1萬元 【上開⑴、⑵提領金額超過陳品霏轉帳金額部分,與本案無關,應予扣除】 臺中市○○區○○路00000號統一超商好時光門市 2 李欣玫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30日21時33分許,以Instagram帳號「楊采妮」向李欣玫詢問購買課程套票,接著傳送綠界科技的收款連結請李欣玫收款,後稱綠界科技若無綁定則無法收款,接續以假中華郵政客服「陳專員」聯繫李欣玫,佯稱需要以其他家銀行轉帳到指定帳戶進行金流驗證才能開通服務,致使李欣玫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4年5月31日01時36分許,轉帳4萬9962元 ⑵114年5月31日1時44分許,轉帳1萬6970元 ⑶114年5月31日01時55分許,轉帳3萬2999元 ⑴114年5月31日1時42分許,提領4萬元 ⑵114年5月31日1時43分許,提領5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西屯郵局 A12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⑶114年5月31日1時44分許,提領5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西屯郵局 ⑷114年5月31日1時49分許,提領1萬元 ⑸114年5月31日1時50分許,提領7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00號統一超商好時光門市 ⑹114年5月31日1時59分許,提領2萬元 ⑺114年5月31日2時1分許,提領1萬3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逢科門市 3 廖家豪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29日21時4分許,以Dcard「@chengiii_」帳號向廖家豪詢問欲購買書籍,請廖家豪加「PChome網家速配」為LINE好友,並稱因廖家豪尚未簽署「託運條款」協議,未完成連結收款帳戶等理由,接續以假中華郵政客服「陳專員」聯繫廖家豪,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使廖家豪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30日15時51分許,轉帳4萬9981元 吳珮綾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30日15時54分許,提領1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逢科門市 A12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⑵114年5月30日15時55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上安門市 ⑶114年5月30日15時59分許,提領2萬元 ⑷114年5月30日16時許,提領1萬元 【上開⑷提領金額包含下列編號4何冠霖轉帳金額部分】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統一超商展騰門市 4 何冠霖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29日17時許,以相約見面為理由,向何冠霖佯稱:約見面需要確認身分,並繳交保證金以回報經理等理由,致使何冠霖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30日15時59分許,轉帳2萬731元 ⑴即上列編號⑷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統一超商展騰門市 A12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⑵114年5月30日16時22分許,提領1萬9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00號統一超商好時光門市 5 李丞浩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30日11時43分許,透過Messenger與李丞浩聯繫,表示要使用黑貓宅急便進行交易,並聲稱無法完成訂購,接續以假黑貓宅急便客服聯繫李丞浩,佯稱:需要配合驗證帳戶,致使李丞浩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30日16時43分許(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1時43分),轉帳2萬9985元 ⑴114年5月30日16時46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4年5月30日16時47分許,提領1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逢喜門市 A12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賴俊豪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30日以臉書暱稱「陳慧葒」向賴俊豪佯稱欲購買環球影城票券,接著傳送綠界科技的收款連結請賴俊豪收款,嗣後表示因賴俊豪未完成程序導致帳戶被凍結,接續以假金管會人員「陳麗媛」聯繫賴俊豪,佯稱需要進行金流驗證才能開通服務,致使賴俊豪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30日16時51分許(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6時52分),轉帳2萬9985元 吳珮綾申設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30日17時19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4年5月30日17時20分許,提領2萬元 【提領金額超過賴俊豪金額部分,與本案無關,應予扣除】 臺中市○○區○○路00000號統一超商逢星門市 A12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黃俊維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30日15時00分許,以Instagram帳號「akminrry」向黃俊維表示欲購買商品,要求黃俊維使用「紅陽支付」下單,接續以假客服人員LINE暱稱「李鵬豪」聯繫黃俊維,佯稱黃俊維未開通簽署金流服務,需要帳戶驗證才能開通,致使黃俊維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 114年5月30日16時44分許(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1時44分),轉帳4萬9986元 ⑵ 114年5月30日16時47分許,轉帳4萬9986元 吳珮綾申設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30日16時59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統一超商新西屯門市 A12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⑵114年5月30日17時4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4年5月30日17時5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統一超商逢甲門市 ⑷114年5月30日17時13分許,提領2萬元 ⑸114年5月30日17時14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福星門市 ⑶114年5月30日17時48分許,轉帳4萬9989元 ⑷114年5月30日17時53分許,轉帳1萬9085元 ⑸114年5月30日18時18分許,轉帳4萬9984元 ⑹114年5月30日18時20分許,轉帳9999元 吳珮綾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⑹114年5月30日18時10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尚仁門市 ⑺114年5月30日18時15分許,提領2萬元 ⑻114年5月30日18時16分許,提領1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逢仁門市 ⑼114年5月30日18時22分許,提領2萬元 ⑽114年5月30日18時23分許,提領2萬元 ⑾114年5月30日18時24分許,提領1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逢德門市 ⑿114年5月30日18時47分許,提領2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漏載上開⑾至⑿之提款,應予補充】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逢科門市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 轉入之金融帳戶 罪名及宣告刑 1 林怡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4年5月29日14時57分許,使用Instagram帳號「wenwen0513li」向林怡君佯稱願意以2,000元購買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傳送綠界科技收款連結供林怡君收款,再佯稱因林怡君未完成程序導致其帳戶遭凍結,復佯以中華郵政客服「陳專員」聯繫林怡君,佯稱需以其他金融機構轉帳至指定帳戶進行金流驗證之方式始能開通服務,致林怡君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 114年5月29日17時11分許,轉帳4萬9987元 ⑵ 114年5月29日17時13分許,轉帳4萬9988元 王忠勇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12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四: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詐取之提款卡 領取時間、地點 罪名及宣告刑 1 A03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26日以LINE暱稱「蔡佳玲」之人向A03介紹公益基金會而傳送連結網頁,並佯稱填寫相關資料可獲得補助6萬元後,又向A03佯稱:因A03操作錯誤及認證解鎖失敗,需寄送提款卡始能解鎖云云,致使A03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於114年5月26日16時09分許,至嘉義縣○○市○○○路○段000號統一超商保祥門市,將其所持用之右列提款卡均寄出。 ⑴ A03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1張 ⑵ A03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1張 114年5月28日12時12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逢大一門市 A12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五: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 轉入之金融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罪名及宣告刑 1 A04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7日以臉書暱稱「蔡珊睿」向A04佯稱欲購買二手家具,惟需使用新竹物流,並傳送連結需實名認證及進行驗證始能開通服務云云,致使A04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 114年6月7日16時52分許,轉帳4萬9988元 ⑵ 114年6月7日16時55分許,轉帳4萬9989元(追加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4萬9988元) 潘信霖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6月7日16時56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金中清店 A12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⑵114年6月7日17時2分1秒許,提領2萬元 ⑶114年6月7日17時2分44秒許,提領2萬元 ⑷114年6月7日17時3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國泰世華篤行分行 ⑸114年6月7日17時11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土地銀行北臺中分行 2 A05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7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黃婷」向A05詢問表示欲購買「耀西頭套」之商品,希望使用「7-11交貨便」進行交易並傳送連結需進行驗證始能開通服務云云,致使A05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6月7日17時26分許,轉帳3萬3059元 ⑴114年6月7日17時34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4年6月7日17時35分許,提領1萬3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土地銀行北臺中分行 A12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A06 ︿ 未提告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4日10時許,以LINE暱稱「經紀人露露」向A06佯稱:可透過平台儲值,以進行交友云云,致使A06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6月7日17時19分許,轉帳2萬元 潘信霖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7日17時36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土地銀行北臺中分行 A12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A07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7日15時許,假冒朋友致電A07,並向其佯稱:因有急用需向其借款等云云,致使A07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6月7日18時11分許,轉帳5萬元 114年6月7日18時32分許,提領5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土地銀行北臺中分行 A12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A08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5日在臉書社團「 淡水真理大學租屋」以臉書暱稱「鐘欣好」張貼租屋廣告貼文,並向A08提供LINE聯繁方式,向其佯稱:須先預付訂金才能保留租件云云,致使A08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6月7日21時11分許,轉帳1萬6000元 114年6月7日22時26分許,提領3萬5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土地銀行北臺中分行 A12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A09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7日22時許,假冒親友並以LINE暱稱「錡玉」致電A09,向其佯稱因有急用,需向其借款等云云,致使A09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6月7日22時19分許,轉帳2萬元 A12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A1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8日某時許,於Deard佯為假買家向A10佯稱欲購買其所販賣之小冰箱,並要求使用順豐速運進行交易及傳送表單之連結,惟需進行驗證始能開通服務云云,致使A10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4年6月8日15時12分許,轉帳4萬9985元 ⑵114年6月8日15時14分許,轉帳2萬5085元 陳薇帆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8日15時19分許,提領6萬元 ⑵114年6月8日15時20分許,提領1萬8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000號臺中五權路郵局 A12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黃啓銘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8日某時,以Messenger暖稱「Vishal Wang」向A11表示欲購買果糖桶,接著傳送連結請A11收款,嗣後表示A11因係第一次使用線上收款功能需配合進行驗證作業,接續以假金管會人員「陳麗媛」聯繫A11,佯稱需要進行金流驗證才能開通服務,致使A11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6月8日15時45分許(追加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5時54分),轉帳2萬7986元 114年6月8日15時52分許,提領2萬2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000號臺中五權路郵局 A12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