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29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紘伸選任辯護人 洪蕙茹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018號、第33019號、第33020號),本院審理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A38犯附表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於審理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同意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見本院卷第167頁)。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3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證據補充被告A38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外(見本院卷第167、178頁),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至於同案被告A37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113年8月2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條第14條第1項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此次修正後,新修正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其中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之洗錢罪,其最重本刑自有期徒刑7年調降至5年,依刑法第35條第2項前段,主刑以新法較輕,以新法有利於被告,此部分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⒉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
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891號公布,並於113年8月2日施行。該條例第47條前段增訂「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此部分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㈡、核被告A38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9、20、21、22、3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就本案犯行,與同案被告A37及籃立為、吳光淼、林禹宗等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㈣、罪數:⒈被告就本案所犯各罪,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⒉被告所犯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並於另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424號審理時已繳回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0,000元,爰依新增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㈥、爰審酌:⒈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
手,並將轉入人頭帳戶內之詐欺款項提領後,即將款項交付上手,製造金流斷點,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使檢警難以追查贓款去向,並造成告訴人受有損失,所為應予非難。
⒉被告坦承犯行,除繳回犯罪所得外,另與告訴人A15、A16成
立調解並當場賠償完畢(見本院卷第219、220頁調解筆錄)之犯後態度。
⒊被告本案行為前無有罪科刑前科紀錄之素行(見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29至32頁)。
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供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79頁)。
⒌綜上,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⒍被告目前尚有其他案件繫屬法院審理中,故宜待被告所犯數
罪均確定後,於執行時再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以妥適保障被告定刑之聽審權,並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爰不予定其應執行刑。
四、沒收部分:
㈠、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自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參照)。
㈡、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獲得20,000元之報酬(見本院卷第167頁),此部分犯罪所得已經於另案繳回,業如前述,自不於本案重複宣告沒收。其餘款項被告既已交付上手而無處分權,自不另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忠義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伶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本案主文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A38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A38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 起訴書附表編號21 A38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 起訴書附表編號22 A38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 起訴書附表編號31 A38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3018號114年度偵字第33019號114年度偵字第33020號
被 告 A37
A38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A37、A38自民國113年5月間起,加入吳光淼(Telegram暱稱「十二」)、籃立為(Telegram暱稱「武財神」)、林禹宗、林昱廷、黃泊承、廖○羽(真實姓名詳卷、後6人均已另案起訴或由警方調查中)及Telegram暱稱「天龍A呼叫天龍B」等人所組成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2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案已起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內),並成立Telegram群組「瓦當勞」,以為聯絡工具,由A37負責為詐欺集團測試透過詐欺或洽購而來金融帳戶金融卡之「洗車」工作;吳光淼、籃立為係從事向車手取款之收水兼提款車手工作;A38、黃泊承、廖○羽均擔任提領車手工作;林禹宗為負責接送車手提領款項之司機;林昱廷則提供其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A37、A38遂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A37負責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回之附表金融帳戶金融卡完成測試後,交付吳光淼等人,再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附表所示詐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款項,進入附表所示帳戶內,復由A38等人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持附表所示金融卡,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A38所提領編號3、11、18、
23、24、25、26、27、30等9件,已另案判決確定,A38此部分犯行亦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內),並於得手後,交付籃立為等人收水,再由籃立為等人轉交不詳之上手,藉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不法所得之去向與所在。嗣因附表所示被害人等察覺受騙,訴警究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02、A03、A04、A05、A06、A07、A08、A09、A10、A11、A12、A13、A14、A15、A16、A17、A18、A19、A20、A21、A22、A23、A24、A25、A26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證據出處 1 被告A37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①坦承為本案詐欺集團進行測試金融帳戶金融卡之工作。 ②坦承有協助同案被告吳光淼看顧、保管水錢(贓款)之事實。 ③坦承有加入詐欺群組「瓦當勞」之事實。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26號卷 2 被告A38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①坦承於附表編號19、20、21、22、31所示提領時間前,會先前往同案被告吳光淼處,與林禹宗、籃立為會合,再由林禹宗駕駛不詳車輛,搭載A38、籃立為前往附表所示地點,提領附表所示款項,上車後旋將贓款及提款卡交給籃立為之事實。 ②坦承加入詐欺群組「瓦當勞」之事實。 ③坦承從事車手期間獲得至少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之報酬。 ④看過被告A37(暱稱GT3)、同案被告吳光淼(暱稱十二)在Telegram群組「瓦當勞」內,A37亦曾經駕車前往臺中尋找籃立為之事實。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26號卷 3 附表所示告訴人等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附表所示告訴人等受附表所示方式詐欺,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款項,進入附表所示帳戶內之事實。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 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證明、附表所示被害人等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所示被害人等受附表所示方式詐欺,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進入附表所示帳戶內之事實。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於附表編號1-4、8、10、13、14、16-18所示匯款時間,有附表所示金額,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並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遭到提領附表金額之事實。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於附表編號1、4、5、6、7、9、11、20-22所示匯款時間,有附表所示金額,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並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遭到提領附表金額之事實。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 7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於附表編號2、5、6、18、31所示匯款時間,有附表所示金額,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並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遭到提領附表金額之事實。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於附表編號12、15所示匯款時間,有附表所示金額,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並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遭到提領附表金額之事實。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 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於附表編號23、24、31所示匯款時間,有附表所示金額,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並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遭到提領附表金額之事實。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 1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於附表編號19、25-30所示匯款時間,有附表所示金額,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並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遭到提領附表金額之事實。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 1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於附表編號32-35所示匯款時間,有附表所示金額,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並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遭到提領附表金額之事實。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 12 附表編號19、20、21、22、31提領地點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證明被告A38於附表編號19、20、21、22、31所示提領時間,持附表所示帳戶金融卡,前往附表所示提領地點,提領款項之事實。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26號卷第180、181、186、187頁 13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證明於被告A37處查扣iPhone 15 Pro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之事實。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26號卷第8頁 14 被告A37手機勘查紀錄 ①證明被告A37與群組「瓦當勞」內成員討論持金融卡提領、帳戶是否遭警示等話題。 ②證明被告A37為本案詐欺集團從事測試金融帳戶之工作。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26號卷第111-114頁、第117-126頁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除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有期徒刑,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三、核被告A37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而被告A38就附表編號19、20、21、22、3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2人與籃立為、吳光淼、林禹宗等人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A37對附表所示35名被害人之加重詐欺行為;被告A38對附表編號19、20、21、22、31所示5名被害人之加重詐欺行為,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為數罪,請分論併罰之。被告2人未扣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檢 察 官 林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徐興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提領人 1 A02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之某日起,以LINE「Emily」向A02佯稱利用http://www.yuandawh.app參與投資,得以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①113年5月24日13時4分許 ②113年5月29日15時8分許 ①3萬元 ②10萬元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①113年5月24日13時13分許 ②113年5月29日15時32分許 ①3萬元 ②10萬元 ①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墩陽店) ②臺中市○里區○○街00號(全聯塗城金德店) ①不詳 ②吳光淼 2 A27 (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日起,利用LINE不詳帳號向A27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平台進行投資云云。 ①113年5月24日14時21分許 ②113年5月31日15時17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元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5月24日14時41分許 ②113年5月31日15時35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元 ①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上楓樹店) ②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元大-大里分行) ①不詳 ②籃立為 3 A03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9日起,透過探探「Colleen」、LINE「Colleen-可琳」向余昱賢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泰達幣,只要抓準投資趨勢進行操作,即可獲利云云。 ①113年5月25日11時56分許 ②113年5月26日10時24分許 ③113年5月26日14時32分許 ④113年5月28日12時37分許 ⑤113年5月29日19時43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6,090元 ④2萬3,000元 ⑤1萬6,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5月25日12時31分許 ②113年5月26日10時39分許 ③113年5月26日15時1分許 ④113年5月28日12時50分許 ⑤113年5月29日19時56分許 ①3萬元 ②7萬元 ③3萬6,400元 ④2萬3,000元 ⑤1萬元 ①臺中市○里區○里路000號(統一東里店) ②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權大店) ③臺中市○○區○○○街00號(統一黎明東店) ④高雄市○鎮區○○○路000號(統一學源店) ⑤跨行轉匯 ①吳光淼 ②黃泊承 ③A38(提領A03遭詐匯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內之5萬元) 4 A28 (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27日起,以LINE不詳帳號向A28佯稱,可以利用「Central World」商城平台,進行投資獲利,只要先行儲值,商品出貨後即可獲利10%云云。 ①113年5月25日15時17分許 ②113年5月26日15時33分許 ①9萬元 ②9萬6,000元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①113年5月25日15時30分許 ②113年5月26日16時2分許 ①9萬元 ②9萬6,000元 ①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文川店) ②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臺中惠文店) ①吳光淼 ②不詳 5 A04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余113年5月17日起,以臉書「Sunnyss Wu」向A04佯稱他是從事代購的工作,只要利用「新達城購物」操作儲值即可獲利云云。 ①113年5月25日22時55分許 ②113年5月26日18時58分許 ③113年5月27日16時33分許 ④113年5月27日19時38分許 ⑤113年5月29日18時5分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2萬元 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②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④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5月25日22時59分許 ②113年5月26日19時16分許 ③113年5月27日20時1分許 ④113年5月27日19時49分許 ⑤113年5月29日18時13分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2萬元 ①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水湳分行) ②臺中市○○區○○路○段00號(元大崇德分行) ③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元大大里分行) ④臺中市○里區○○路○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⑤臺中市○區○○街○段0號(全家臺中金大慶店) 吳光淼 6 A05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中旬之某日起,以LINE「客服中心」向A05佯稱,利用「新達城購物」協助販售商品並儲值,即可獲利云云。 ①113年5月26日15時7分許 ②113年5月27日19時3分許 ③113年5月27日19時4分許 ④113年5月30日14時22分許 ⑤113年5月30日14時23分許 ⑥113年5月30日14時32分許 ①4萬元 ②4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10萬元 ⑥8,250元 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②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5月26日15時24分許 ②113年5月26日15時25分許 ③113年5月27日19時14分許 ④113年5月30日14時42分許 ⑤113年5月30日14時43分許 ⑥113年5月30日14時48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9,000元 ③9萬元 ④10萬元 ⑤5萬元 ⑥8,000元 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臺中傑盛店) ②不詳 ①吳光淼 ②不詳 7 A06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4日起,以臉書「林小涵」向楊維綸佯稱,要和楊維綸穩定交往,並因自己有投資副業,要求楊維綸下載「新達城購物」參與投資,只要在客戶下單時,由楊維綸先行儲值,待商品出貨後即可獲利10%云云。 ①113年5月26日19時31分許 ②113年5月26日19時32分許 ③113年5月27日18時51分許 ④113年5月29日14時24分許 ⑤113年5月30日13時28分許 ①5萬元 ②1萬8,400元 ③4萬元 ④10萬200元 ⑤17萬4,21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①113年5月26日19時48分許 ②113年5月27日19時19分許 ③113年5月29日14時29分許 ④113年5月30日13時42分許 ⑤113年5月30日13時43分許 ①6萬5,000元 ②4萬元 ③10萬元 ④10萬元 ⑤7萬4,000元 ①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超商烏日夢幻店) ②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③臺中市○區○○街0號1樓(全家超商臺中一中一店) ④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臺中東光店) ①吳光淼 ②不詳 8 A07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5日,以臉書、LINE「巫梓嵐」向A07佯稱,可以利用smzbvh.online參與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5月27日12時7分許 1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5月27日12時48分許 10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順太店) 不詳 9 A36 (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7日11時48分許,以Instagram「張芸」向A36佯稱,需要借用門市裝修款云云。 113年5月27日16時53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5月27日17時33分許 5萬元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金南門店) 吳光淼 10 A08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6日起,以臉書「陳伊伊」、LINE「7號客服」向A08佯稱,可以利用http://www.zhurongtw.top網站操作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5月28日10時11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5月28日10時28分許 5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南門城店) 不詳 11 A09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0日起,以臉書「林秋玥」、LINE「玥玥」向A09佯稱,利用「WT匯融國際」參與投資外匯,得以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①113年5月28日14時27分許 ②113年5月28日14時29分許 ③113年5月30日17時47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1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①113年5月28日14時43分許 ②113年5月30日18時12分許 ①6萬元 ②1萬1,400元 ①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鼓山明倫店) ②不詳 ①吳光淼 ②不詳 ③A38(提領A09遭詐匯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內之1萬元) 12 A10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底之某日起,以LINE「蔡雅琳」向A10佯稱,利用「鈞臨」投資APP參與投資,並參考LINE群組「JY723金融前線」資訊進行操作,得以獲利云云。 113年5月29日10時30分許 4萬8,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5月29日10時33分許 11萬3,000元 臺中市○區○○路○段00號(全家臺中雙利店) 吳光淼 13 A29 (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中旬之某日起,以臉書「陳心如」,向A29佯稱,利用「WT匯融國際」參與投資外匯,得以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113年5月29日11時39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5月29日12時19分許 ②113年5月29日12時19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永隆店) 不詳 14 A11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上旬之某日,以臉書「陳嫻姣」向林宗安佯稱,在zhurongtw.net網站上參與投資,得以獲利云云。 113年5月29日11時47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5月29日12時19分許 ②113年5月29日12時20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永隆店) 不詳 15 A12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日起,以LINE「李慧君(慧慧)」、「摩卡交易全攻略」、「鈞臨投資客服」向A12佯稱,利用「鈞臨」投資APP參與投資得以獲利云云。 113年5月29日12時9分許 1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5月29日13時18分許 1萬元 臺中市○區○村○路000號(全家臺中帝國店) 不詳 16 A13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2日起,以LINE「陳嫻姣」、「Aline」向A13以假交友、假投資方式詐欺。 113年5月29日12時9分許 2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5月29日12時20分許 ②113年5月29日12時2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永隆店) 不詳 17 A30 (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9日前之某日,以LINE不詳帳號向A30佯稱,經營網拍業務需要資金周轉云云。 113年5月29日12時41分許 2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5月29日13時19分許 2萬元 不詳 不詳 18 A14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上旬之某日起,以LINE「Aim」向A14佯稱,利用「艾拓斯資本集團」網站操作投資外匯,得以獲利云云。 ①113年5月29日16時33分許 ②113年5月29日16時34分許 ③113年5月30日10時58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①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5月29日16時47分許 ②113年5月30日11時12分許 ①9萬9,000元 ②5萬元 ①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元大-文心分行) ②台中市○區○○路000號(統一樂業店) ①吳光淼 ②不詳 ③A38(提領A14遭詐匯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內之16萬元) 19 A15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底某日起,以Line「姜振葳」向A15佯稱:投資虛擬貨幣泰達幣,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5月31日17時28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5月31日17時48分許 5萬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西屯郵局) A38 20 A16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上旬起,以LINE「李心怡」向A16佯稱,利用「CASCOIN」投資網站參與投資,得以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113年5月31日17時44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5月31日17時56分許 3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0號1樓(全家超商臺中逢明店) A38 21 A17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7日起,透過Instagram「smiles0809」、LINE「俞婷」向A17佯稱,可以在網路上進行儲值,販售無人機獲利云云。 113年5月31日22時3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5月31日22時41分許 5萬元 臺中市○區○○○街000號(全聯台中工學店) A38 22 A35 (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31日某時許,於購物平臺「DIAMOND MARKET」刊登販售化妝品之資訊,並向A35佯稱:先以網路轉帳後,始完成消費,後續復佯稱:因前次匯款錯誤,需重新轉帳支付款項云云。 113年5月31日23時11分許 1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5月31日23時46分許 1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A38 23 A18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20時30分許,以LINE不詳帳號向A18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6月1日12時5分許 10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1日12時20分許 ②113年6月1日12時21分許 ③113年6月1日12時22分許 ④113年6月1日12時23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1萬2,000元 南投縣○○市○○街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A38 24 A19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5日,以LINE「Aileen」向A19佯稱,其是大陸香港亞馬遜員工,有一邀請制活動,可以協助購物獲取5%利益云云。 113年6月1日17時47分許 5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1日18時2分許 ②113年6月1日18時3分許 ①3萬元 ②1萬8,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A38 25 A20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某日起,以Line「james」向A20佯稱:投資虛擬貨幣泰達幣,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6月1日20時21分許 1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1日20時33分許 1萬5元 雲林縣○○鎮○○里0號(國一西螺服務區) A38 26 A31 (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113年5月6日某時許,以臉書「Asa Chen」、LINE「陳舒怡」向A31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6月1日22時55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1日23時10分許 5萬8,000元 雲林縣○○鎮○○路00號(斗南郵局) A38 27 A21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0日某時許,以Instagram「soni.ajohnston1798m4」、Line「PepePe」向A21稱,創設網路店鋪販售虛擬貨幣,接收訂單後,匯款進貨泰達幣,再出金即可賺取價差云云。 113年6月1日22時56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1日23時10分許 ②113年6月2日0時18分許 ①5萬8,000元 ②2萬2,000元 ①雲林縣○○鎮○○路00號(斗南郵局) ②臺中市○區○○路○段000號(雙十路郵局) A38 28 A22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20日起,以Instagram「zhanglinda88」向A22佯稱,可以參與無人機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6月2日11時9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日11時20分許 ②113年6月2日11時21分許 ①2萬5元 ②1萬5元 臺中市○○區○○00街000號(中信統一墩正店) 吳光淼 29 A32 手法不明(因A32滯美未歸,無法詢問遭詐細節)。 ①113年6月2日13時42分許 ②113年6月2日13時47分許 ①3萬元 ②2萬1,96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日13時53分許 ②113年6月2日13時54分許 ③113年6月2日13時55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1萬2,005元 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臺中傑盛店) 吳光淼 30 A23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6日某時許,以Line「林天欣」、「林清雅」、「林棠依」,向A23佯稱,投資儲值虛擬貨幣泰達幣,即可賺取報酬金額云云。 113年6月2日17時38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日17時52分許 ②113年6月2日17時53分許 ①2萬5元 ②1萬5元 臺中市○○區○○00街000號(中信統一墩正店) A38 31 A24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起,透過Instagram「chenmengru001」向A24佯稱,利用「TSK」無人機網站創設賣場,當有客人下單時,由A24匯款儲值進入賣場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6月4日18時16分許 10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4日18時28分許 ②113年6月4日18時29分許 ③113年6月4日18時30分許 ④113年6月4日18時31分許 ⑤113年6月4日18時32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⑤2萬5元 新北市○里區○○里○○○街0○0號2樓(全聯八里龍形店) A38 32 A25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玥上旬之某日起,以臉書、LINE不詳帳號向A25佯稱,可以參與股票投資獲利云云。 ①113年6月24日9時13分許 ②113年6月24日9時14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4日9時51分許 ②113年6月24日9時52分許 ③113年6月24日9時52分許 ④113年6月24日9時53分許 ⑤113年6月24日9時54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⑤2萬5元 臺中市○○區○○00街000號(中信統一墩正店) 不詳 33 A33 (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下旬之某日起,以臉書、LINE不詳帳號向A33佯稱,利用「CGMI TW」投資APP參與投資得以獲利云云。 ①113年6月26日8時51分許 ②113年6月26日8時52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6日9時40分許 ②113年6月26日9時40分許 ①6萬元 ②4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北屯郵局) 少年 廖○安 34 A26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上旬之某日起,以LINE不詳帳號向A26佯稱,利用「CGMI TW」投資APP參與投資得以獲利云云。 ①113年6月27日10時26分許 ②113年6月27日10時27分許 ①5萬元 ②1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7日11時19分許 6萬元 不詳 35 A34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30日起,以LINE不詳帳號向A34佯稱,利用「CGMI TW」投資APP參與投資得以獲利云云。 113年6月27日18時30分許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