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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審金訴字第 38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8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建程選任辯護人 姜林青吟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957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A06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本院調解筆錄之記載,給付A03新臺幣10萬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114年11月起,於每月末日前給付新臺幣2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及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A06明知現今快遞、物流、郵政業務,搭配便利商店取件服務,已組成便捷、細密之物品配送體系,實無透過陌生之人代收、轉交之必要,而其預見至便利商店收取包裹後,卻又再將包裹拿至空軍一號貨運站寄至其他站,亦或再轉交付予陌生人,顯係以多層斷點隱匿包裹流向,而非正常之工作,亦與正常包裹寄送之方式有違,卻仍貪圖報酬,基於縱使領取之包裹為詐騙所得亦不違反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Telegram暱稱「快速」之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足認A06知悉或可得而知本案詐欺集團係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或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方式犯之),先後為下列犯行:

㈠A06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及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其因而陷於錯誤,寄出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其後,A06依「快速」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領取包裹時間、地點,領取裝有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之包裹後,再依「快速」之指示,以附表一所示之層轉方式寄送至「快速」指定之地點,使本案詐欺集團得以使用該金融帳戶作為詐騙他人匯款之帳戶,並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流向。

㈡A06與本案詐欺集團取得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轉帳時間,轉帳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帳戶(亦即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而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流向。嗣經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並經警方於民國114年6月4日14時43分許,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A06位於臺中市○區○○○路0000巷00號5樓住處執行搜索並拘提到案,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A06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A03、A04、A05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本院114年聲搜字第1682號搜索票。

㈣A06與Telegram暱稱「快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㈤監視器畫面截圖。

㈥東勢區農會戶名A03、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㈦A03之報案資料:

⑴A06之東勢區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⑵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查詢代碼:T0000000)。

⑶詐騙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㈧A04之報案資料:

⑴網路轉帳明細截圖。

⑵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大園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㈨A05之報案資料:

⑴網路轉帳明細截圖。

⑵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左營分局左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6就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就犯罪事實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與「快速」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犯罪事實㈠之

詐欺取財、無正當理由而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犯行;就犯罪事實㈡之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無

正當理由而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就犯罪事實㈡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㈣被告所犯上開1次無正當理由而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2次一般洗錢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按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為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所明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犯行,而依卷內之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取得犯罪所得,是就被告所犯犯罪事實㈠無正當理由而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犯罪事實㈡一般洗錢罪,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竟貪圖不法利益,擔任取簿手之分工角色,遂行犯罪計畫,不僅使他人財產權受到侵害且難以追償,亦助長詐騙集團之猖獗,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危害社會治安甚鉅;衡以被告於犯後均坦承犯行,且業與告訴人A03達成調解,約定給付告訴人A03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已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2期共4萬元,有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3854號調解筆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2紙在卷可考。另告訴人A04、A05遭詐騙因而轉帳至A03申辦之東勢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2人前業已與遭另案起訴之A03達成調解,A03分別給付告訴人A04、A05各1萬8000元、8萬2000元,並履行給付完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7870號起訴書、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924號調解筆錄、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805號刑事判決在卷可佐,是告訴人A04、A05所受之損失已另獲有賠償;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角色、參與犯罪之程度、告訴人所損失財物,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部分均諭知折算標準。再就其所犯3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同時就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諭知折算標準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法

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參諸被告已與告訴人A03達成調解,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及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本院調解筆錄之記載,給付告訴人A0310萬元,給付方式為自114年11月起,於每月末日10日前給付2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另為使被告確實知所警惕,並建立正確之法治觀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月內,應向公庫支付1萬元。若被告不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黃芝瑋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丞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金融帳戶 詐欺方式 領取包裹時間、地點 層轉方式 罪名及宣告刑 1 A03 ︿ 提出告訴 ﹀ 東勢區農會戶名A03、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03東勢區農會帳戶) 於114年4月1日起,使用臉書不詳帳號聯繫A03,A03依指示陸續加入對方LINE暱稱「阿薇」、「蘇曉婉」好友後,對方先佯稱:可以免費申請公益基金云云,接續又佯稱:申請過程有誤,需要匯款保證金云云,致A03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4年4月10日17時52分許,將左列金融帳戶之金融卡(起訴書附表贅載存摺,應予更正)寄出。 114年4月12日12時43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勤益門市。 A06至臺中市○○區○○○道○段○○○○號將領取之包裹寄至「快速」指定之地點。 A06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金額: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方式、金額及轉入帳戶 罪名及宣告刑 1 A04 ︿ 提出告訴 ﹀ 於114年4月12日17時14分許起,先以Instagram帳號「wangsenmin2」佯作買家,假意購買A04販賣之商品,並要求使用新竹物流寄件,後續向A04佯稱:其已付款須於指定網站填寫個人資料云云,A04遂依指示加入LINE暱稱「新竹物流在線客服」、「金融金控-陳偉豐」為好友,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銀行行員,接續向A04佯稱:須實名認證、匯款云云,致A04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將右列金額轉入右列帳戶。 114年4月12日18時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7,985元至A03東勢區農會帳戶 A06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A05 ︿ 提出告訴 ﹀ 於114年4月12日使用臉書帳號「秦碧菡」佯作買家,假意購買A05販賣之商品,要求使用順豐速運出貨,A05依指示點入對方傳送之連結,嗣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國泰世華客服之人與A05聯繫,向其佯稱:要驗證金融機構,須操作匯款云云,致A05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將右列金額轉入右列帳戶。 114年4月12日16時2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4年4月14日),以網路銀行轉帳43,210元至A03東勢區農會帳戶 A06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4年4月12日16時3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4年4月14日),以網路銀行轉帳38,998元至A03東勢區農會帳戶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