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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審金訴字第 3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0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宜宴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二審辯護人)

蘇文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裁判於合法上訴或抗告中,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此

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附表】編號 欄位 原誤載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1 犯罪事實欄第7行 113年8月12日21許 113年8月初 (見114偵33027卷第39頁被告鄭宜宴114年2月8日警詢筆錄)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