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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審金訴字第 61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金訴字第61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世璿

YIP NGO KONG MIC(香港地區,葉遨岡)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975號、第43977號、第58984號、113年度偵字第6446號),被告均於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何世璿犯如附表1至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1至13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YIP NGO KONG MIC犯如附表1至3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1至3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何世璿、YIP NGO KONG MIC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彭奕庭),「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欄:有關「112年4月28日20時27分許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中雙十路郵局ATM,提領9,000元。」更正為「112年4月28日20時2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00號之統一超商興悅門市ATM,提領9,000元。」;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何世璿、YIPNGOKONGMIC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2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原則,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末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查被告2人行為後:

1.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規定「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認洗錢罪之刑度與前置犯罪應予脫鉤,併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之情形,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較修正後之法定有期徒刑上限5年為重,應認裁判時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2.另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該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行為時法),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中間時法),該規定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修正後移列條號為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下稱裁判時法)。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本案經比較新舊法之適用,修正前(行為時法)規定在偵查「或」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輕其刑;修正前(中間時法)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輕其刑;修正後(裁判時法)則規定除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且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得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減輕其刑要件顯漸嚴格,經比較適用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惟按刑法第66條、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有期徒刑或罰金減輕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減之。又所稱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乃指減輕之最大幅度而言,亦即減輕至多僅能減其刑二分之一,如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則以減至三分之二為限,至究應減輕若干,委諸事實審法院依具體個案斟酌決定之,並非必須減至減輕後之最低度刑,如減輕之刑度係在法定範圍內,即非違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49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本案被告縱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舊法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新法之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舊法處斷行上限仍較新法為重,是仍應認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3.綜上所述,本案經綜合比較新舊法應為整體性之比較及一體適用,不得割裂適用。本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揆諸前揭說明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認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較有利於被告,本案自應一體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論處。

㈡是核被告何世璿如附表編號1至13(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

3)所為;被告YIP NGO KONG MIC如附表編號1至36(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何世璿、YIP NGO KONG MIC上開涉犯數罪名部分,均係

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何世璿、YIP NGO KONG MIC共同或分別與通訊軟體Teleg

ram「長期培養」、「一路向南」群組之成員暱稱「順風順水」、「杜甫」、「馬克」、「李白」、「賺錢」、「白」、「P」、「高爾宣」、「陶淵明」及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何世璿、YIP NGO KONG MIC如前開對不同告訴人、被害人所犯加重詐欺犯行,係侵害不同對象之財產法益,且犯罪時間先後有別,截然可分,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㈤被告何世璿有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

執行情形,業據公訴檢察官所指明,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且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已具體指出證據方法,則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仍故意違犯本案相類案件,足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前所受科刑處分,尚不足使被告警惕,本院認依關於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並無過苛之情,爰就其所犯,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㈥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YIP NGO KONG MIC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業如前述,又被告YIP NGO KONG MIC尚未獲取報酬等語(本院卷第254頁),且卷內亦無積極證據可認其已有獲取報酬,應仍合於上開減刑規定,爰就其此部分所犯,依同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至被告YIP NGO KONG MIC就其部分所涉洗錢等犯行,因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是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至被告何世璿雖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自白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然未繳回犯罪所得,核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要件不符,故本案並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說明。

㈦爰審酌現今詐欺集團橫行社會,對於社會治安造成極大之負

面影響,而被告何世璿、YIP NGO KONG MIC皆正值青壯,卻貪圖一己不法私利,與詐欺集團成員以前述方式分工合作而為本案犯行,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間之信任關係,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2人始終坦認犯行,然未能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於本案詐欺集團擔任之角色、參與之程度、犯罪動機、情節及手段、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暨其等之前科之素行(參其等法院前案紀錄表)、於本院各自自述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之職業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7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衡酌其等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何世璿本案擔任收水手,以收取款項之1%作為報酬,業據被告何世璿所坦認(偵43975卷第68頁、偵43977卷第81頁、偵58984卷第169頁、偵6446卷第113頁、本院卷第254頁),則就其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犯行各次領款後獲取之報酬,即如附表編號1至2部分之3,500元(計算式:35萬元×1%=3,500元);如附表三編號3至4部分之1,500元(計算式:15萬元×1%=1,500元);如附表三編號5部分之1,500元(計算式:15萬元×1%=1,500元);如附表三編號6部分之1,450元(計算式:14萬5千元×1%=1,450元);如附表三編號7部分之360元(計算式:3萬6千元×1%=360元);如附表三編號8部分之900元(計算式:9萬元×1%=900元);如附表三編號9部分之600元(計算式:6萬元×1%=600元);如附表三編號10部分之600元(計算式:6萬元×1%=600元);如附表三編號11部分之500元(計算式:5萬元×1%=500元);如附表三編號12部分之310元(計算式:3萬1千元×1%=310元);如附表三編號13部分之90元(計算式:9千元×1%=90元),核屬其本案之犯罪所得(所得情形詳附表沒收部分),既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均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YIP NGO KONG MIC則供承尚未取得報酬(本院卷第254頁),卷內亦乏積極證據可認其有獲取報酬,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至本案其餘詐欺贓款,經被告2人收受後,已依指示轉交予不

詳詐欺成員收執,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為前開詐得贓款之最終持有者,被告對此部分詐得之財物,本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管領權,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實屬過苛,爰不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該筆款項,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卓儀提起公訴,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沒收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何世璿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何世璿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何世璿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何世璿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何世璿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何世璿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何世璿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何世璿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何世璿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何世璿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何世璿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 YIP NGO KONG MI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3975號

113年度偵字第6446號被 告 何世璿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 行,借提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執行中)

YIP NGO KONG MIC(中文名:葉遨岡,香港

地區人士)男 29歲(民國85【西元1996】年0 月0日生)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世璿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9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悛悔,與YIP NGO KONG MIC(中文名:葉遨岡,下稱葉遨岡)分別自112年2月16日起、112年4月23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群組「長期培養」、「一路向南」之成員有暱稱「順風順水」、「杜甫」、「馬克」、「李白」、「賺錢」、「白」、「P」、「高爾宣」、「陶淵明」等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何世璿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14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28號判決確定;葉遨岡所犯參與組織犯行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號判決確定),何世璿擔任取簿手、車手、收水工作,葉遨岡擔任車手工作,葉遨岡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提領款項後,交付予何世璿或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何世璿再將所收取葉遨岡交付之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藉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並約定葉遨岡因此可獲得提領金額之百分之1報酬,何世璿因此可獲得收取款項之百分之1報酬。

二、何世璿、葉遨岡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匯款時間、金額分別匯入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金融帳戶內,葉遨岡再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提領款項後,隨即在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轉交地點交付與何世璿,何世璿再交付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款項之去向。

三、葉遨岡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匯款時間、金額分別匯入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之金融帳戶內,葉遨岡再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提領款項後,隨即在如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之轉交地點交付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款項之去向。

四、案經:㈠蔡家輔、王義甫、郭震宇、陳雨文、魏綺萱、邱○德(00年0

月生,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李東霖、彭奕庭、蘇崇祐、李佳駿、葉紓安、黃承賢、徐振華、邱偉翔、吳承釗、陳譽文、陳泓廷、陳儀憲、柯宗銘、賴富靖、鍾昀臻、林琳、賴縉緯、戴秀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112年度偵字第43977號、第43975號、113年度偵字第6446號案件)。

㈡游雅玲、盛信涵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112年度偵字第58984號案件)。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㈠供述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證據出處 1 被告何世璿於警詢時供述、偵查中之自白 ⑴被告何世璿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車手、收水等角色之事實。 ⑵被告何世璿收取被告葉遨岡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所提領之款項後,再交付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事實。 ⑶被告何世璿以收取款項1% 計算報酬之事實。 ①本署112年度偵字第43975號偵查卷(下稱偵43975號卷)第65至69頁、第547至557頁。 ②本署112年度偵字第43977號偵查卷(下稱偵43977號卷)第77至82頁、第489至499頁。 ③本署112年度偵字第58984號偵查卷(下稱偵58984號卷)第163至171頁、第323至333頁。 ④本署113年度偵字第6446號偵查卷(下稱偵6446號卷)第111至114頁、第205至215頁。 2 被告葉遨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⑴被告葉遨岡於112年4月23日起,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約定報酬係提款金額1%之事實。 ⑵被告葉遨岡坦承於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及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提領款項之事實。 ⑶被告葉遨岡於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所提領款項係交付被告何世璿之事實。 ①偵43975卷第59至64頁、第521至524頁。 ②偵43977卷第53至59頁、第469至472頁。 ③偵58984卷第127至143頁、第145至149頁、第309至312頁。 ④偵6446號卷第97至101頁、第195至198頁。 3 證人即同案被告彭正宇於警詢時之證述 被告葉遨岡、何世璿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被告葉遨岡擔任車手工作,被告何世璿擔任擔任收水工作之事實。 偵6446號卷第115至121頁 4 證人即同案被告彭正皓於警詢時之證述 被告葉遨岡、何世璿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被告葉遨岡擔任車手工作,被告何世璿擔任擔任收水工作之事實。 偵6446號卷第123至129頁 5 證人即告訴人蔡家輔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1之告訴人蔡家輔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7號卷第103至107頁 6 證人即告訴人王義甫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2之告訴人王義甫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7號卷第188至190頁 7 證人即被害人白玉峯於警詢時之證述 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3之被害人白玉峯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7號卷第215至216頁 8 證人即告訴人郭震宇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4之告訴人郭震宇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7號卷第223至224頁 9 證人即被害人柯惠婷於警詢時之證述 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5之被害人柯惠婷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7號卷第244至245頁 10 證人即被害人戴柏嵩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6之被害人戴柏嵩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58984號卷第221至225頁 11 證人即告訴人游雅玲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7之告訴人游雅玲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58984號卷第295至297頁 12 證人即告訴人陳雨文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8之告訴人陳雨文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258至259頁 13 證人即告訴人魏綺萱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9之告訴人魏綺萱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262至265頁 14 證人即告訴人邱○德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10之告訴人邱○德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291至295頁 15 證人即告訴人李東霖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11之告訴人李東霖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310至313頁 16 證人即被害人陳士傳於警詢時之證述 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12之被害人陳士傳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324至325頁 17 證人即告訴人彭奕庭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13之告訴人彭奕庭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334至335頁 18 證人即告訴人蘇崇祐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之告訴人蘇崇祐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86至89頁 19 證人即告訴人李佳駿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2之告訴人李佳駿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①偵43975號卷第101至103頁。 ②偵43977號卷第249至251頁 20 證人即告訴人葉紓安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3之告訴人葉紓安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122至123頁 21 證人即告訴人黃承賢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4之告訴人黃承賢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147至149頁 22 證人即被害人黃鉦凱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5之被害人黃鉦凱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165至166頁 23 證人即告訴人徐振華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6之告訴人徐振華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182至185頁 24 證人即告訴人邱偉翔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7之告訴人邱偉翔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204至205頁 25 證人即被害人鄭羽芸於警詢時之證述 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8之被害人鄭羽芸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218至219頁 26 證人即告訴人吳承釗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9之告訴人吳承釗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7號卷第278至281頁 27 證人即告訴人盛信涵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10之告訴人盛信涵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58984號卷第273至275頁 28 證人即告訴人陳譽文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1之告訴人陳譽文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7號卷第332至334頁 29 證人即被害人林柔均於警詢時之證述 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2之被害人林柔均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7號卷第347至348頁 30 證人即告訴人陳泓廷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3之告訴人陳泓廷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7號卷第306至307頁 31 證人即告訴人陳儀憲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4之告訴人陳儀憲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7號卷第360至361頁 32 證人即告訴人柯宗銘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5之告訴人柯宗銘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7號卷第375至385頁、第405至408頁 33 證人即被害人梁宇彤於警詢時之證述 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6之被害人梁宇彤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354至355頁 34 證人即告訴人賴富靖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7之告訴人賴富靖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366至368頁 35 證人即被害人吳至平於警詢時之證述 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8之被害人吳至平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5卷第380至381頁 36 證人即被害人林揮勝於警詢時之證述 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9之被害人林揮勝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400至401頁 37 證人即告訴人鍾昀臻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20之告訴人鍾昀臻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438至440頁 38 證人即告訴人林琳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21之告訴人鍾昀臻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448至449頁 39 證人即告訴人賴縉緯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22之告訴人賴縉緯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478至482頁 40 證人即告訴人戴秀娟於警詢時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23之告訴人賴秀娟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偵6446號卷第133至141頁㈡非供述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證據出處 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112年3月31日警員職務報告1份。 ⑴被告何世璿、葉遨岡就犯 罪事實欄二之附表ㄧ編號 1至5之事實。 ⑵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 三之附表二編號2、9、11 至15之事實。 偵43977號卷第51至52頁 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112年7月6日警員職務報告1份。 ⑴被告何世璿、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ㄧ編號6、7之事實。 ⑵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0之事實。 偵58984號卷第87頁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112年7月21日警員職務報告書1份 ⑴被告何世璿、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ㄧ編號8至13之事實。 ⑵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至8、16至22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57至58頁 4 戶名潘毓翰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提款地點明細各1份、112年4月24日監視錄影畫面4張。 被告何世璿、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ㄧ編號1、2之事實。 偵43977號卷第49頁、第83頁 、第425頁。 5 戶名張嘉雯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提款地點明細各1份、112年4月24日監視錄影畫面2張、112年4月25日監視錄影畫面2張。 被告何世璿、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ㄧ編號1之事實。 偵43977號卷第49頁、第87頁 、第429頁。 6 戶名歐喻萱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提款地點明細各1份、112年4月24日監視錄影畫面4張。 被告何世璿、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ㄧ編號3、4之事實。 偵43977號卷第49頁、第85頁、第427頁。 7 戶名林庭緯之台南育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提款地點明細各1份、112年4月24日監視錄影畫面4張。 被告何世璿、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5之事實。 偵43977卷第49頁、第89頁、第431頁。 8 戶名白雅婷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網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提款地點明細各1份、112年4月26日監視錄影畫面5張、112年4月27日監視錄影畫面6張。 ⑴被告何世璿、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6之事實。 ⑵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1、12之事實。 ①偵58984卷第55至57頁、第 71頁、第91至99頁、第185 頁、第193頁。 ②偵43977號卷第49頁、第97頁、第437至439頁。 9 戶名陳志烽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提款地點明細各1份、112年4月26日監視錄影畫面2張、112年4月27日監視錄影畫面2張。 ⑴被告何世璿、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7之事實。 ⑵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3之事實。 ①偵58984號卷第67頁、第71頁、第115至125頁、第189頁、第195頁。 ②偵43977號卷第49頁、第95 頁、第437頁。 10 戶名郭一靚之內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提款地點明細各1份、112年4月28日監視錄影畫面2張。 被告何世璿、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8、9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231頁、第233頁、第714至715頁。 11 戶名林小玲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提領地點明細各1份、112年4月28日監視錄影畫面2張。 被告何世璿、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10至13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281頁、第283頁、第715至716頁。 12 戶名劉翰霖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提款地點明細各1份、112年4月25日監視錄影畫面2張、112年4月26日監視錄影畫面6張。 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2之事實。 ①偵43975號卷第75頁、第 77頁、第711頁。 ②偵43977號卷第49頁、第 91頁、第433至435頁。 13 戶名徐曉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提款地點明細1份、112年4月25日監視錄影畫面2張、112年4月26日監視錄影畫面2張。 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2、9之事實 ①偵43975號第95頁、第97 頁、第712頁。 ②偵43977卷第49頁、第93頁、第435頁。 14 戶名戴燁榮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4月25日監視錄影畫面3張。 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2至8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117頁、 第119至120頁、第713至714頁 。 15 戶名黃子芸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維護、交易明細、提款地點明細各1份、112年4月27日監視錄影畫面2張。 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0之事實。 偵58984號卷第69頁、第71至72頁、第103至111頁、第187頁、第191頁、 16 戶名簡煜恩之羅東南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提款地點明細各1份、112年4月27日監視錄影畫面6張。 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4、15之事實。 偵43977號卷第49頁、第99頁、第441至443頁。 17 戶名江宜芷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地點、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4月30日監視錄影畫面2張。 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6至18之事實 。 偵43975號卷第347頁、第349頁、第716至第717頁。 18 戶名邱愛娜之屏東廣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提款地點明細各1份、戶名蘇珮瑜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提款地點明細各1份、112年4月30日監視錄影畫面3張。 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9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393頁、第395頁、第427頁、第429頁、第717至718頁。 19 戶名許聖之西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提款地點明細各1份、112年5月2日監視錄影畫面2張。 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20、21之事實 。 偵43975號卷第431頁、第433頁、第719頁。 20 戶名陳曉玫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提款地點明細各1份、112年5月3日監視錄影畫面2張。 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22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471頁、第473頁、第720頁。 2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112年10月24日警員職務報告、戶名陳曉玟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各1份、112年5月3日監視錄影畫面12張。 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23之事實。 偵6446號卷第95至96頁、第131頁、第147至157頁。 22 告訴人蔡家輔提供之手機畫面翻拍匯款資料、對話紀錄、第一銀行、臺灣企銀、中國信託銀行、元大銀行、郵局、永豐銀行、玉山銀行之存摺交易明細各1份 佐證被告何世璿、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1之事實。 偵43977號卷第129至183頁 23 告訴人王義甫提供之匯款紀錄擷取畫面1份。 佐證被告何世璿、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2之事實。 偵43977號卷第202頁 24 被害人白玉峯提供之交易明細擷取畫面、通話紀錄擷取畫面各1份、 佐證被告何世璿、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3之事實。 偵43977號卷第217至219頁 25 告訴人郭震宇提供之手寫匯款紀錄、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單各1份 佐證被告何世璿、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4之事實。 偵43977號卷第227至229頁 26 被害人柯惠玲提出國泰世華銀行、郵局帳戶匯款明細各1份。 佐證被告何世璿、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5之事實。 偵43977號卷第246頁 27 告訴人魏綺萱提供之手機截取畫面1份 佐證被告何世璿、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9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273至279頁 28 告訴人邱○德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存簿內頁、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份。 佐證被告何世璿、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10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296至305頁 29 告訴人李東霖提供之對話截圖1份 佐證被告何世璿、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11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315至318頁 30 被害人陳士傳提供之交易紀錄擷取畫面1份 佐證被告何世璿、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12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330頁 31 告訴人彭奕庭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交易紀錄擷取畫面各1份 佐證被告何世璿、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13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343至345頁 32 告訴人蘇崇祐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取畫面、交易明細畫面各1份 佐證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之事實 。 偵43975號卷第90至92頁 33 告訴人李佳駿提供之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擷取畫面、通話紀錄擷取畫面、臺灣銀行、郵局存摺明細各1份 佐證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2之事實 。 ①偵43975號卷第110至116頁。 ⑵偵43977號卷第264至270頁 。 34 告訴人葉紓安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交易明細畫面各1份。 佐證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3之事實 。 偵43975號卷第132至142頁 35 告訴人黃承賢提供之通話紀錄擷取畫面、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 佐證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4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156至161頁 36 被害人黃鉦凱提供之交易明細影本、交易紀錄擷取畫面、通話紀錄擷取畫面各1份 佐證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5之事實 。 偵43975號卷第174至177頁 37 告訴人徐振華提供手寫匯款資料、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交易紀錄翻拍畫面各1份。 佐證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6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195至199頁 38 告訴人邱偉翔提供之交易明細影本、交易紀錄及通話紀錄翻拍畫面各1份。 佐證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7之事實 。 偵43975號卷第214至216頁 39 被害人鄭羽芸提供之轉帳明細影本、存簿內頁影本各1份。 佐證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8之事實 。 偵43975號卷第227至228頁 40 告訴人吳承釗提供之手機翻拍畫面、交易明細各1份。 佐證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9之事實 。 偵43977號卷第295至303頁 41 告訴人盛信涵提供之LINE對話截圖1份。 佐證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0之事實。 偵58984號卷第283至291頁 42 告訴人陳譽文提供之匯款紀錄、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各1份。 佐證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1之事實。 偵43977號卷第336至339頁 43 被害人林柔均提供之匯款紀錄、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各1份 佐證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2之事實 。 偵43977號卷第349至353頁 44 告訴人陳泓廷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 佐證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3之事實 。 偵43977號卷第313至320頁 45 告訴人陳儀憲提供之匯款紀錄、通話紀錄擷取畫面。 佐證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4之事實 。 偵43977號卷第363至364頁 46 被害人梁宇彤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交易紀錄擷取畫面各1份。 佐證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6之事實 。 偵43975號卷第360至363頁 47 告訴人賴富靖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取畫面各1份。 佐證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7之事實 。 偵43975號卷第373至375頁 48 被害人吳至平提供之通話紀錄擷取畫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份。 佐證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8之事實 。 偵43975號卷第387至391頁 49 被害人林揮勝提供之對話紀錄、交易紀錄擷取畫面。 佐證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9之事實 。 偵43975號卷第408至425頁 50 告訴人鍾昀臻提供之交易紀錄擷取畫面1份。 佐證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20之事實 。 偵43975號卷第445頁 51 告訴人林琳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假貸款合約擷取畫面、郵局存摺、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份 佐證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21之事實 。 偵43975號卷第456至469頁 52 告訴人賴縉緯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交易紀錄擷取畫面各1份 佐證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22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487至494頁 53 另案112年5月5日監視錄錄影畫面及蒐證照片蒐證照片8張、被告葉遨岡另案於112年4月25日提款畫面7張、112年4月28日提款畫面6張 佐證本案犯罪實。 偵43975號卷第721至727頁 54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947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何世璿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各1份各1份 被告何世璿於本案構成累犯之事實。 偵43975號卷第661至664頁、第665至666頁、第677至707頁。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何世璿、葉遨岡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除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有期徒刑,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三、核被告何世璿、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為,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何世璿、葉遨岡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為上開犯嫌,被告葉遨岡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為上開犯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何世璿、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為上開犯嫌,被告葉遨岡就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為上開犯嫌,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論處,並請依被害人之人數分論併罰。被告何世璿前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為本案詐欺犯嫌,所侵害法益均係財產法益,足見被告未記取教訓,前案徒刑之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有其特別惡性,加重其所犯最低本刑,並無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而導致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事,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請就被告何世璿所犯本案加重詐欺罪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犯罪所得沒收:依被告何世璿之供述,其擔任收水工作所取得之報酬,係以收取金額之1%計算(見偵6446號卷第113頁),故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1至13所收取之報酬共計10,423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葉遨岡供稱本案尚未收取報酬等語,而本案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葉遨岡有收取報酬,不另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五、具體求刑:被告2人所犯上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嫌部分,被告何世璿、葉遨岡造成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人,被告葉遨岡另造成犯罪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之人,均受有財產損害,且迄未與上開告訴人、被害人和解,建請就各次犯行各量處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之刑,並從重定應執行之刑。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林卓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意惠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車手葉遨岡、收水何世璿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金融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轉交地點 犯罪所得 (何世璿) 案件案號 1 蔡家輔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3日19時2分許,向蔡家輔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誤設定25筆訂單錯誤,須依指示匯款,始能取消等語,致蔡家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⑴112年4月24日 17時20分許、103,988元 ⑴匯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潘毓翰) ①112年4月24日17時28分2秒、17時28分55秒、17時29分46秒、17時30分37秒、17時31分27秒、17時32分25秒,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五權路郵局ATM,提領2萬元各6次(包括編號2告訴人王義甫匯入款項)。 ②112年4月24日17時33分46秒、17時34分9秒,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台中二信五權分社ATM,提領2萬元、1萬元(包括編號2告訴人王義甫匯入款項)。 共計15萬元 臺中市北區英士公園 A:1,500元 (150,000元×1%=1,500元) B:2,000元 (200,000元×1%×199,957÷200,000元=2,000元,四捨五入) 112年度偵字第43977號案件 ⑵112年4月24日 18時59分許、 99,999元 ⑶112年4月24日 19時2分許、 49,970元 ⑷112年4月25日 0時4分許、 49,988元 共計19,9957元 ⑵至⑷匯至臺 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嘉雯) ③112年4月24日19時12分許、19時13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土地銀行北台中分行ATM ,各提領6萬元,共2次 。 ④112年4月25日0時8分許、0時9分3秒、0時9分27秒、0時9分52秒,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台中二信五權分社ATM,提領2萬元各4次。 共計20萬元 2 王義甫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4日16時16分許,向王義輔佯稱資料外洩,須依指示匯款處理,致王義甫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112年4月24日 17時20分許、 46,201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潘毓翰) 詳附表一編號1之①、② 共計提領金額15萬元。 臺中市北區英士公園 同編號1之A 112年度偵字第43977號案件 3 白玉峯 (被害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4日17時21分許,向白玉峯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誤設定重複購買商品,須以匯款方式始能取消設定等語,致白玉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⑴112年4月24日 17時53分許、 49,988元 ⑵112年4月24日 17時58分許、 49,989元 共計99,977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歐喻萱) ①112年4月24日18時7分許18時8分11秒、18時8分37秒,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台中二信五權分社ATM,各提領2萬元,共3次。 ②112年4月24日18時14分許、18時15分許、18時1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ATM,各提領3萬元,共3次。 共計15萬元。 臺中市北區英士公園 1,500元 (150,000元×1%×149,965元÷150,000元=1500元,四捨五入) 112年度偵字第43977號案件 4 郭震宇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4日許,向郭震宇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須以匯款方式始能取消設定等語,致郭震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112年4月24日 17時55分許、49,988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歐喻萱) 112年度偵字第43977號案件 5 柯惠婷 (被害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4日21時許,向柯惠婷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須以匯款方式始能取消設定等語,致柯惠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⑴112年4月24日 21時33分許、 49,986元 ⑵112年4月24日 21時35分許、 49,985元 ⑶112年4月24日 21時58分許、 49,986元 以上共計149,957元。 ⑷112年4月24日 22時24分許、 49,985元 台南育平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庭緯) ①112年4月24日21時37分5秒、21時37分43秒,在臺中市○區○○路000號 之台中二信五權分社ATM,各提領2萬元,共2次。 ②112年4月24日21時39分許、22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313號之臺中五權路郵局 ATM,各提領6萬元、5萬元。 共計15萬元。 ③112年4月24日23時15分許、112年4月25日0時1分許轉出2萬9,000元、2萬1,700元,非本案被告提領範圍。 臺中市北區英士公園 1,500元 (150,000元×1%×149,957元÷150,000元=1450元,四捨五入) 112年度偵字第43977號案件 6 戴柏嵩 (被害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6日,自稱益生菌牙膏賣家人員向戴柏嵩佯稱超商付款條碼掃錯,須依指示操作始能取消等語,致戴柏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⑴112年4月26日 18時25分許、 49,998元 ⑵112年4月26日 18時47分許、 40,123元 ⑶112年4月26日 18時56分許、 15,013元 ⑷112年4月26分 18時58分許、 10,012元 共計115,146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白雅婷) ①112年4月26日18時30分許、18時31分許、18時32分許、18時56分許、18時57分1秒許、18時57分45秒,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豐原分行ATM,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②112年4月26日19時1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 000號之合作金庫銀行豐 中分行ATM,提領2萬 5,000元 ③112年4月26日19時4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豐原分行ATM,提領1萬元。 共計14萬5,000元 臺中市豐原區某公園 1,151元 (145,000元×1%×115,146元÷145,000元=1,151元,四捨五入) 112年度偵字第58984號案件 7 游雅玲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6日21時23分許,向游雅玲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須轉帳始能解除設定等語,致游雅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112年4月26日 22時23分許、 29,988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志烽) 112年4月26日22時35分許 許、22時36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第一銀行豐原分行ATM,提領2萬元、1萬6,000元。 共計3萬6,000元 臺中市豐原區某公園 300元 (36,000元×1%×29,988元÷36,000元=300元,四捨五入) 112年度偵字第58984號案件 8 陳雨文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8日15時21分許,向陳雨文佯稱因電腦系統設定錯誤,將陳雨文列為經銷商,須依指示操作始能取消等語,致陳雨文陷於錯誤,交付陳雨文所有之帳戶,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旋於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⑴112年4月28日 17時56分許、 49,999元 ⑵112年4月28日 18時許、 28,100元 共計78,099元 內埔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一靚) 112年4月28日17時59分許、18時許、18時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中雙十路郵局ATM,提領6萬元、2,000元、2萬8,000元(包括潘沛昀匯入之11,985元)。 共計9萬元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金華公園 781元 (90,000元×1%×78,099元÷90,000元=781元,四捨五入) 112年度偵字第43975號案件 9 魏綺萱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8日,向魏綺萱佯稱誤升等為車庫娛樂之高級會員,須匯款始能解除等語,致魏綺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112年4月28日 18時10分許、 49,123元 內埔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一靚) ①112年4月28日18時15分 許,在臺中市○區○○ 街00號1樓之全家便利商 店台中微笑店ATM,提領 1萬1,000元。 ②112年4月28日18時20分 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中雙十路郵局ATM,提領4萬9,000元(包括潘沛昀匯入之10,985元)。 共計6萬元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金華公園 491元 (60,000元×1%×49,123元÷60,000元=491元,四捨五入) 112年度偵字第43975號案件 10 邱○德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8日19時許,佯稱先前往購路購物失敗,須依「旋轉APP客服人員」指示處理等語,致邱○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112年4月28日 19時46分許、 29,987元 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小玲) 112年4月28日19時46分12秒、19時46分57秒、19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中雙十路郵局ATM,各提領2萬元 ,共3次。 共計6萬元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金華公園 300元 (60,000元×1%×29,987÷60,000元=300元,四捨五入) 112年度偵字第43975號案件 11 李東霖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8日19時30分許,向李東霖佯稱須認證簽署蝦皮金流,依其指示操作匯款等語,致李東霖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112年4月28日 19時54分許許、 49,981元 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小玲) 112年4月28日20時2分4秒 、20時2分43秒、20時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中雙十路郵局ATM,各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共計5萬元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金華公園 500元 (50,000元×1%×49,981÷50,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43975號案件 12 陳士傳 (被害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8日,自稱為車庫娛樂之客服人員,向陳士傳佯稱先前網路購物重複下訂,須匯款始能解除等語,致陳士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4月28日 20時5分許、 31,311元 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小玲) 112年4月28日20時13分許 、20時1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中雙十路郵局ATM,各提領2萬元、1萬1,000元。 共計3萬1,000元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金華公園 310元 (31,000元×1%=310) 112年度偵字第43975號案件 13 彭奕庭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8日19時30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須認證簽署蝦皮金流,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致彭奕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4月28日 20時18分許 9,015元 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小玲) 112年4月28日20時27分許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中雙十路郵局ATM,提領9,000元。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金華公園 90元 (9,000元×1%=90元) 112年度偵字第43975號案件 共計10,423元

附表二:車手葉遨岡、收水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金融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轉交地點 案號案件 1 蘇崇祐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5日17時30分許,向蘇崇祐佯稱臉書帳號未簽署安全交易認證而被封鎖,須以轉帳方式驗證等語,致蘇崇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⑴112年4月25日18時1分許、 49,988元 ⑵112年4月25日18時4分許、 21,985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名:劉翰霖) ①112年4月25日18時5分許、18時7分許、18時8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微笑門市ATM,各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②112年4月25日18時15分許、18時16分許、18時1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雙十路郵局,各提領2萬元、2萬元、9,000元。 共計9萬9,000元 台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為微笑門市附近草叢 112年度偵字第43975號案件 2 李佳駿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5日17時30分許,自稱「買動漫」電商客服人員,向李佳駿佯稱因後台接單錯誤,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始能取消等語,致李佳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⑴112年4月25日 18時8分許、 29,989元 ⑵112年4月25日 18時11分許、 10,518元 ⑶112年4月25日 18時22分許 29,985元 ⑷112年4月25日 18時31分許、 19,158元 ⑴至⑷匯入第 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曉玉) ①112年4月25日18時24分許、18時25分許、18時26分許、18時27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微笑門市ATM,各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②112年4月25日18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1樓之全家便利商店台中微笑店ATM,提領 19,000元。 台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為微笑門市附近草叢 112年度偵字第43975號案件 ⑸112年4月25日 18時48分許、 3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戴燁榮) ③112年4月25日18時49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1樓之全家便利商店台中微笑店ATM,提領 29,000元(參如附表二編號3至8之①提領時間 、地點) ⑹112年4月26日 0時3分許、 29,989元 ⑺112年4月26日 0時11分許、 29,985元 ⑻112年4月26日 0時17分許、 29,989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名:劉翰霖) ①112年4月26日0時6分10秒、0時6分45秒,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五權路郵局ATM,提領2萬元、1萬元。 ②112年4月26日0時14分許、0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OK便利商店臺中柳川店ATM,提領2萬元、1萬元。 ③112年4月26日0時20分13秒、0時20分40秒,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 台中二信五權分社ATM, 提領2萬元、1萬元。 P433-435 臺中市北區英士公園 112年度偵字第43977號案件 3 葉紓安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5日許,佯稱葉紓安使用販賣二手貨APP「旋轉」導致「黃奕惠」下單失敗帳戶凍結,須依詐騙集團假冒之「旋轉APP客服人員」指示處理等語,致葉紓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⑴112年4月25日 18時36分許、 29,985元 ⑵112年4月25日 18時47分許、 29,98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戴燁榮) ①112年4月25日18時46分許、18時48分許、18時49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1樓之全家台中微笑店ATM,提領2萬元、4萬元、2萬9,000元。(參附表二編號2之③ 提領時間、地點) ②112年4月25日19時1分許 19時2分許、19時3分許 、19時4分許、19時5分 許,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之臺中雙十 路郵局ATM,各提領2萬 元,共5次。 ③112年4月25日19時12分許、19時13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1樓之全家台中微笑店ATM,提領10萬元、2萬8,000元。 ④112年4月25日19時35分許、19時36分許、19時37分許、19時38分許、19時39分1秒、19時39分41秒,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中雙十路郵局ATM,各提領 2萬元,共6次。 ⑤112年4月25日19時52分許、19時53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親親門市ATM,提領2萬元、1萬元。 台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為微笑門市附近草叢 112年度偵字第43975號案件 4 黃承賢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5日17時22分許,佯稱為臉書賣場賣家,向黃承賢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設定錯誤會員升級重複扣款,須依指示匯款始能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黃承賢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112年4月25日 18時46分許、 29,985元 p119、11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戴燁榮) 112年度偵字第43975號案件 5 黃鉦凱 (被害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5日16時許,向黃鉦凱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訂單有誤,須匯款始能解除等語,致黃鉦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⑴112年4月25日 18時50分許、 49,912元 ⑵112年4月25日 18時58分許 9,212元 ⑶112年4月25日 19時20分許 30,056元 ⑷112年4月25日 19時42分許 3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戴燁榮) 112年度偵字第43975號案件 6 徐振華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5日17時55分許,向徐振華佯稱誤升等為米特3C數位之高級會員,須匯款始能解除等語,致徐振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⑴112年4月25日 18時59分許、 78,015元 ⑵112年4月25日 19時3分許、 29,981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戴燁榮) 112年度偵字第43975號案件 7 邱偉翔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5日17時25分許,自稱為仁和匠心的洗面乳公司,向邱偉翔佯稱因先前網路購物訂單設定錯誤,須依指示匯款始能取消設定等語,致邱偉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⑴112年4月25日 19時許、 29,988元 ⑵112年4月25日 19時19分許、 29,988元 ⑶112年4月25日 19時27分許、 3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戴燁榮) 112年度偵字第43975號案件 8 鄭羽芸 (被害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5日,佯稱鄭羽芸的卡被盜刷,須使用ATM轉帳方式始能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鄭羽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112年4月25日 19時36分許、 29,989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戴燁榮) 112年度偵字第43975號案件 9 吳承釗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5日21時15分許,向吳承釗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誤升等為未來實驗室之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匯款,始能取消等語,致吳承釗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112年4月26日 1時14分許、 29,985元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曉玉) 112年4月26日1時1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五權路郵局ATM,提領2萬元、1萬元。 臺中市北區英士公園 112年度偵字第43977號案件 10 盛信涵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6日23時6分許,佯稱交易失敗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盛信涵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112年4月27日 0時45分許、 41,223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子芸) 112年4月27日0時55分許、 0時56分12秒、0時56分44 秒,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彰化銀行豐原分行ATM,提領2萬元、2萬元、1,000元 臺中市豐原區和平街附近土地公廟 112年度偵字第58984號案件 11 陳譽文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7日15時30分許,向陳譽文佯稱因違反安全交易證明,須依指示驗證等語,致陳譽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⑴112年4月27日 16時30分許、 49,985元 ⑵112年4月27日 16時34分許、 49,985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白雅婷) ①112年4月27日16時34分 許、16時35分許、16時 36分許,在臺中市○區 ○○街00號全家台中水 莊店ATM,各提領2萬元 ,共3次。 ②112年4月27日16時48分 許、16時48分許,在臺 中市○區○○路000號之 臺中五權路郵局ATM,各 提領2萬元,共2次。 臺中市北區英士公園 112年度偵字第43977號案件 12 林柔均 (被害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7日15時許,向林柔均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誤設定重複,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能解除錯誤訂單等語,致林柔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112年4月27日 17時5分許、 43,912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白雅婷) 112年4月27日17時9分許、 17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合作金庫北台中分行ATM,各提領3萬元、1萬4,000元。 臺中市北區英士公園 112年度偵字第43977號案件 13 陳泓廷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7日15時許,向陳泓廷佯稱欲改至7-11賣貨便平台購買物品,惟須匯款開通金流服務等語,致陳泓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112年4月27日16時51分許、37,088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志烽) 112年4月27日16時55分許、16時5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台中二信五權分社ATM,各提領2萬元、1萬7,000元。 臺中市北區英士公園 112年度偵字第43977號案件 14 陳儀憲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7日17時8分許,向陳儀憲佯稱先網路購物,錯誤設定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能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陳儀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112年4月27日21時4分許、49,988元 羅東南門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簡煜恩) ①112年4月27日21時13分許、21時1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台中光大店ATM,各提領2萬元,共2次。 ②112年4月27日21時1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OK便利商店台中公園店ATM,提領1萬元。P441 臺中市北區英士公園 112年度偵字第43977號案件 15 柯宗銘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7日17時8分許,向柯宗銘佯稱新光影城系統錯誤重複扣款,須本人授權解除等語,致柯宗銘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112年4月27日 21時48分許、 29,997元 羅東南門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簡煜恩) 112年4月27日21時55分許、22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00號之臺中五權路郵局ATM,提領4,000元、1萬6,000元。 共計2萬元 臺中市北區英士公園 112年度偵字第43977號案件 16 梁宇彤 (被害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30日21時許,佯稱在「旋轉」APP下單失敗帳戶凍結,須由梁宇彤依「旋轉APP客服人員」指示處理等語,致梁宇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112年4月30日 22時15分許、 49,985元 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江宜芷) 112年4月30日22時24分許 、22時25分許、22時2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中雙十路郵局ATM,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金華公園 112年度偵字第43975號案件 17 賴富靖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30日22時14分許,佯稱賴富靖違反臉書賣場規定,須依指示簽署協議並匯款等語,致賴富靖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112年4月30日 22時29分許、 29,985元 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江宜芷) 112年4月30日22時35分許、22時36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之彰化銀行北屯分行ATM,提領2萬元、1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金華公園 112年度偵字第43975號案件 18 吳至平 (被害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30日19時27分許,假冒車庫娛樂客服,向吳至平佯稱威秀影城會員設定錯誤,須使用ATM匯款始能解除設定等語,致吳至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⑴112年4月30日 22時38分許、 9,985元 ⑵112年4月30日 22時43分許、 17,985元 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江宜芷) 112年4月30日22時44分許 、22時44分52秒,在臺中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北屯分行ATM,提領1萬元、1萬8,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金華公園 112年度偵字第43975號案件 19 林揮勝 (被害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30日20時55分許,向林揮勝佯稱賣家簽署協議未過,須依指示匯款驗證等語,致林揮勝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⑴112年4月30日 22時57分許、 48,500元 ⑵112年4月30日 23時1分許、 49,975元 ⑶112年4月30日 23時12分許、 49,985元 ⑴至⑶匯入屏 東廣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號(戶名:邱愛娜) ①112年4月30日23時許、 23時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彰化銀行北屯分行ATM,各提領2萬元,共2次。 ②112年4月30日23時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中雙十路郵局ATM,提領5萬9,000元。 ③112年4月30日23時16分 許、23時17分許、23時18分許、23時1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彰化銀行北屯分行ATM,各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405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金華公園 112年度偵字第43975號案件 ⑷112年4月30日 23時20分許、 49,985元 ⑸112年4月30日 23時23分許、 49,985元 ⑹112年4月30日 23時26分許、 28,500元 ⑺112年5月1日 0時10分許、 26,000元 ⑻112年5月1日 0時15分許、 49,985元 ⑷至⑻匯入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珮瑜) ④112年4月30日23時25分4秒、23時25分34秒、23時26分3秒、23時26分31秒許、23時26分59秒,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彰化銀行北屯分行ATM,各提領2萬元,共5次。 ⑤112年5月1日0時7分許、0時8分許、0時14分許、0時15分許、0時16分12秒、0時16分42秒、0時1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彰化銀行北屯分行ATM,各提領2萬元、8,000元、2萬元、 6,000元、2萬元、2萬 元、6,000元。 20 鍾昀臻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2日20時許,佯稱旋轉販賣買家無法下單,須匯款認證帳號等語,致鍾昀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⑴112年5月2日 20時44分許、 49,985元 ⑵112年5月2日 20時46分許、 12,123元 ⑶112年5月2日 20時54分許、 20,123元 西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聖) 112年5月2日20時51分許、 20時53分許、21時2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中雙十路郵局ATM,提領5萬元、1萬2,000元、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金華公園 112年度偵字第43975號案件 21 林 琳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於112年5月2日前某日,以LINE暱稱「李宗達」佯稱可貸款,但因林琳資料書寫錯誤,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林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112年5月2日 21時8分許、 20,000元 西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聖) 112年5月2日21時13分許, 在臺中市○區○○街00號1樓之全家台中微笑店ATM,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金華公園 112年度偵字第43975號案件 22 賴縉緯 (告訴人)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3日17時30分許,佯稱旋轉拍賣網站買家無法下單,須匯款認證帳號等語,致賴縉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⑴112年5月3日19時1分許、 99,892元 ⑵112年5月3日 19時3分許、 20,35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曉玟) ①112年5月3日19時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親親門市ATM,提領10萬元。 ②112年5月3日1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之全家台中梅亭東店ATM,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巷00號之育強公園涼亭 112年度偵字第43975號案件 23 戴秀娟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3日15時54分許,向戴秀娟佯稱先前網路購物下單設定有誤,須依指示操作,始能取消設定等語,致戴秀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金融帳戶。 ⑴112年5月3日16時47分許、 49,985元 ⑵112年5月3日 16時48分許、 45,123元 ⑶112年5月3日 16時54分許、 20,0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曉玟) ①112年5月3日16時55分許、16時5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健行郵局ATM,各提領2萬元,共2次。 ②112年5月3日16時59分許、1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聯崇德店ATM,各提領2萬元,共2次。 ③112年5月3日17時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庚樺門市ATM,提領2萬元。共計10萬元 臺中市○區○○路0巷00號之育強公園涼亭 113年度偵字第6446號案件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