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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審金訴字第 99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金訴字第99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冠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1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21犯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犯罪事實

一、A21(涉嫌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業經另案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審理範圍)及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18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聯繫A03,誆稱有意購買A03販售之年菜商品,再訛稱A03未簽署「稅務條例」協定,要求A03配合銀行客服完成認證,致A03陷於錯誤,於113年12月20日19時2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將其所有之①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⑤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裝在包裹內,寄送至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八國站。A21則依照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3年12月21日1時33分許至同日2時13分許間,至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八國站,領取裝有A03所有提款卡5張之包裹。

二、A21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對A04、A05、A06、A07、A08、A09、A10、A11、A12、A13、江O旻(00年0月生,真實年籍詳卷)、A15、A16、A17、A18、A19、A20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再由A21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並於不詳時間、地點,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隱匿、掩飾犯罪所得。

三、案經A03、A04、A05、A06、A07、A08、A09、A10、A11、A12、A13、江O旻、A15、A16、A17、A18、A19、A20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查本案下列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復經審酌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狀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就前揭犯行坦認不諱,並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主刑之重輕,依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復按犯罪在刑法施行前,比較裁判前之法律孰為有利於行為人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意旨參照)。⒉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修正,於民國115

年1月21日公布,並自同年1月23日起生效施行。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原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且於修法理由敘明,「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被害人因詐欺犯罪所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非犯罪行為人因詐欺犯罪所獲取之個人報酬」,以及敘明「本條適用於以詐欺行為對於同一被害人單筆或接續詐騙達本條所定之一定金額,或同一詐欺行為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合計達本條所定一定金額之情形」。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原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為「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

⒊本案被告使告訴人交付財物均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繳回犯罪所得,未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較為有利。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1至9、13至17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就附表二編號10至1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等罪。就犯罪事實一,公訴意旨原認此部分尚涉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嫌。惟查,112年6月16日修正施行之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編排位置在同法第14條一般洗錢罪、第15條特殊洗錢罪之後,刑度亦較同法第14條、第15條為低,性質上屬於將第14條、第15條洗錢行為的「預備行為入罪」明文化立法技術。

參酌第15條之1之立法理由「現行實務上查獲收集帳戶、帳號之犯罪集團成員,於尚未有犯罪所得匯入所收受、持有或使用之帳戶帳號內時,依現行法尚無法可罰,而生處罰漏洞。為有效打擊此類犯罪,使洗錢犯罪斷鏈,爰針對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之犯罪行為,參考日本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針對無正當理由受讓或收受帳戶、帳號增訂獨立刑事處罰之意旨,於第一項訂定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填補現行處罰漏洞。」,可知該規定性質上係將處罰提前,將原本屬於洗錢預備行為(剛收集帳戶但尚未指示被害人匯入)入罪,訂立一個新增的收集帳戶罪。按照一般刑法的行為階段處罰理論,對洗錢既遂之行為,不需要再討論未遂、預備犯。故如收集帳戶後,已有犯罪所得匯入,即無再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收集帳戶罪之餘地。查被告收集如犯罪事實一所示帳戶後,已有如犯罪事實二所示之人轉入或匯入款項並遭轉出,依上說明,即無再論以收集帳戶罪嫌之餘地,被告此部分行為已足充分評價,無須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罪,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公訴意旨此部分論罪,容有未洽。

(三)就犯罪事實二,被告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被告所為各罪,應分論併罰。被告就本案犯行,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為共同正犯。

(四)加重減輕事由⒈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犯詐欺犯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就犯罪事實一、二被告本案犯行之基本事實為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且刑法並未有相類之減刑規定,應認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為刑法第339條之4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予適用該法。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繳回犯罪所得,自應適用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意旨參照)。就犯罪事實二,本案被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對洗錢之犯行坦認,且繳回犯罪所得,於量刑時應將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納入審酌。

(五)爰審酌:邇來詐欺集團橫行,因利用進步傳輸科技之故,偵查此類犯罪困難,一般人縱未受騙,亦頗受騷擾;惟考量各被害人所受損害,被告就洗錢等全部犯罪坦認犯行;兼衡被告於審理程序自陳學經歷、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綜合上情認不宜量處減輕後最低徒刑)。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考量該罪之法律目的、犯罪時間及彼此間之關聯性、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暨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界限,及法律之外部界限,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被告供稱因本案取得日薪2000元,業據被告繳回,自應宣告沒收。其餘被告依指示收受之款項,被告於收款後即將贓款交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取得或朋分被害人受騙後交付之款項,被告就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不具實際掌控權,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奕宏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宥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一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二編號 主文 告訴人 所用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收款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4 本案詐欺集團在Instagram刊登假抽獎廣告,告訴人A04於113年12月21日12時許瀏覽該廣告,本案詐欺集團誆稱告訴人A04抽中手機、獎金,須配合銀行客服人員辦理手續方能領獎云云。 113年12月21日 14時3分許 4萬7060元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 ①113年12月21日 14時13分許 ②113年12月21日 14時13分許 ①5萬元 ②4萬2000元 ①②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家樂福超市太平環中店 2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5 本案詐欺集團於113年12月7日10時33分許,以Instagram傳送假中獎訊息予告訴人A05,誆稱告訴人A05抽中獎金,須配合銀行客服人員辦理手續方能領獎云云。 113年12月21日 14時9分許 4萬5056元 3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 告訴人A06於113年12月20日18時許,在臉書上刊登販賣物品廣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1日11時許,以暱稱「Melody Joy Nolasco」傳訊予告訴人A06,誆稱有意購買,要求告訴人A06以台灣宅配通方式寄出,並要配合客服人員完成認證云云 113年12月21日 14時14分許 3萬3010元 ①113年12月21日 14時17分許 ②113年12月21日 14時18分許 ①2萬5元 ②1萬3000元 ①② 臺中市○○區○○路000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4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7 告訴人A07於113年12月21日11時2分許,在社交網站Dcard上刊登販售物品廣告,本案詐欺集團於113年12月21日11時41分許,誆稱有意購買,惟須請告訴人A07使用7-11交貨便,並配合銀行客服完成認證云云。 113年12月21日 14時24分許 2萬5012元 ①113年12月21日 14時32分許 ②113年12月21日 14時32分許 ①2萬5元 ②5005元 ①② 臺中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宜昌門市 5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8 告訴人A08於113年12月20日19時許在臉書上販售商品,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1日13時14分許,傳訊予告訴人A08假意購買,並要求以7-11交貨便交易,及配合銀行驗證云云。 ①113年12月21日 15時許 ②113年12月21日 15時2分許 ①4萬5900元 ②4萬6668元 臺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 ①113年12月21日 15時10分許 ②113年12月21日 15時10分許 ③113年12月21日 15時14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①②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統一超商溪洲門市 ③ 臺中市○○區○○路00號 全家超商-太平溪洲店 6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9 告訴人A09平於113年12月21日20時30分許在臉書上販售商品,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1日20時32分許,傳訊予告訴人A09假意購買,並要求配合簽署稅務條例云云。 113年12月21日 15時18分許 4萬9986元 ①113年12月21日 15時22分許 ②113年12月21日 15時23分許 ③113年12月21日 15時30分許 ④113年12月21日 15時31分許 ⑤113年12月21日 15時35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⑤1萬5元 ①②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全家超商-太平建昌店 ③④ 臺中市○○區○○○路00號 統一超商維樂門市 ⑤ 不明 7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10 告訴人A10在臉書上刊登販售商品廣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1日14時40分許,以臉書帳號「Elder」傳訊予告訴人A10假意購買,要求告訴人A10以7-11交貨便方式交貨云云。 ①113年12月21日 15時53分許 ②113年12月21日 15時55分許 ①4萬9966元 ②4萬9984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①113年12月21日 16時2分許 ②113年12月21日 16時3分許 ①6萬元 ②4萬元 ①②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太平宜欣郵局 8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11 告訴人A11於臉書上刊登販售物品廣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吳文豪」傳訊予告訴人A11假意購買,要求告訴人A11使用7-11交貨便並配合完成認證云云 113年12月21日 16時8分許 2萬9985元 113年12月21日 16時21分許 3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太平宜欣郵局 9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12 告訴人A12於臉書上刊登販售物品廣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Micky」傳訊予告訴人A12假意購買,要求告訴人A12通過藍新金流認證云云 113年12月21日 16時50分許 6123元 113年12月21日 17時1分許 1萬400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全家超商臺中金可店 10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13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1日17時41分許,以Instagram帳號「蔣子寬」傳訊予告訴人A13,誆稱係告訴人A13友人蔣子寬,因急需而須借款云云。 113年12月21日 17時46分許 1萬5000元 圈存發還 未提領 未提領 11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江O旻 本案詐欺集團在臉書上以暱稱「Zhang Shuhui」刊登假租屋廣告,告訴人江O旻於113年12月21日13時許,經由網際網路瀏覽該訊息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誆稱須預收訂金方可保留房間云云 113年12月21日 17時52分 5000元 12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15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1日,以Instagram傳訊息予告訴人A15,假冒係訴人A15友人林宇晨,誆稱須借款云云 113年12月21日 17時57分許 3000元 13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16 告訴人A16於113年12月21日17時許,在Instagram上販售物品,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1日13時25分許,以帳號「998CCY」佯裝買家,要求告訴人A16以全家好賣+平台出貨,再訛稱金流異常,須配合銀行客服云云 113年12月21日 17時36分許 4萬9516元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 ①113年12月21日 17時44分許 ②113年12月21日 17時45分許 ③113年12月21日 18時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①② 臺中市○區○○路000號 全家超商臺中育德店 ③ 臺中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學士店 14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17 告訴人A17於113年12月20日在臉書上張貼販售商品廣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1日14時許,以暱稱「徐欣」傳訊予告訴人A17假意購買,並要求告訴人A17使用台灣宅配通,及配合客服完成認證云云。 113年12月21日 18時38分許 3萬256元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①113年12月21日 19時許 ②113年12月21日 19時1分許 ③113年12月21日 19時6分許 ④113年12月21日 19時6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1萬9005元 ①② 臺中市○區○○路00號 統一超商汶莊門市 ③④ 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中五權路郵局 15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18 告訴人A18在臉書上販售演唱會門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1日16時18分許,以暱稱「張雯雯」傳訊予告訴人A18假意購買,並要求告訴人A18使用7-11交貨便,及配合客服完成認證云云。 113年12月21日 18時55分許 2萬9989元 16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19 告訴人A19於113年12月21日17時30分許,在臉書上販售商品,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1日18時3分許,以暱稱「Ling Lai」傳訊息予告訴人A19假意購買,並要求以黑貓宅急便運送貨物並完成銀行驗證云云。 113年12月21日 19時21分許 8031元 113年12月21日 19時35分許 800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中二中 17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20 告訴人A20於113年12月21日9時40分許,在臉書上販售商品,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1日18時51分許,以暱稱「曾靜雯」傳訊予告訴人A20假意購買,並要求以7-11交貨便交易,及配合銀行驗證云云。 113年12月21日 20時11分許 1萬1898元 113年12月21日 20時14分許 1萬200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全家超商臺中篤行店附件

壹、供述證據

(一)王承恩

1、114年7月1日警詢筆錄(114偵41289卷二第89至92頁)

(二)即告訴人A03

1、113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114偵41289卷二第10至12頁)

(三)即告訴人A04

1、113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114偵41289卷二第51至52頁)

(四)即告訴人A05

1、113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114偵41289卷二第73至74頁)

(五)即告訴人A06

1、113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114偵41289卷二第115至119頁)

(六)即告訴人A07

1、113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114偵41289卷二第139至140頁)

(七)即告訴人A08

1、113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114偵41289卷二第181至183頁)

(八)即告訴人A09

1、113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114偵41289卷二第196至198頁)

(九)即告訴人A10

1、113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114偵41289卷二第241至243頁)

(十)即告訴人A11

1、113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114偵41289卷二第255至258頁)

(十一)即告訴人A12

1、113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114偵41289卷二第275至277頁)

(十二)即告訴人A13

1、113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114偵41289卷二第313至314頁)

(十三)即告訴人江O旻

1、113年12月23日12時32分警詢筆錄(114偵41289卷二第334至336頁)

2、113年12月23日16時40分警詢筆錄(114偵41289卷二第337至338頁)

(十四)即告訴人A15

1、113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114偵41289卷二第346至347頁)

(十五)即告訴人A16

1、113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114偵41289卷二第370至372頁)

(十六)即告訴人A17

1、113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114偵41289卷二第406至408頁)

(十七)即告訴人A18

1、113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114偵41289卷二第422至425頁)

(十八)即告訴人A19

1、113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114偵41289卷二第481至483頁)

(十九)即告訴人A20

1、113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114偵41289卷二第486至488頁)

貳、非供述證據▲114偵41289卷一

1、警員職務報告(114偵41289卷一第77至78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A21;被指認人:王承恩)(114偵41289卷一第85至88頁)。

3、監視器錄影晝面截圖(114偵41289卷一第95至98頁)。

4、台灣大哥大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114偵41289卷一第149至161頁)。

5、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臺資料〈ATM ID〉(114偵41289卷一第45至49、167至173、237、359至361、391至397頁)。

6、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營業據點資訊〈ATM ID〉(114偵41289卷一第233頁)。

▲114偵41289卷二

1、A03之匯款資料(114偵41289卷二第19、23頁)。

2、A03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簿封面(114偵41289卷二第20至21頁)。

3、A03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14偵41289卷二第22至30頁)。

4、A03提出之寄貨單影本(114偵41289卷二第24頁)。

5、A03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41289卷二第41至43頁)。

6、A04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14偵41289卷二第58至61頁)。

7、A04之匯款資料(114偵41289卷二第62頁)。

8、A05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14偵41289卷二第75至81頁)。

9、A05之匯款資料(114偵41289卷二第82頁)。

10、A06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14偵41289卷二第127至133頁)。

11、A06之匯款資料(114偵41289卷二第133頁)。

12、A07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14偵41289卷二第149至152頁)。

13、A07之匯款資料(114偵41289卷二第153頁)。

14、A03申辦之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41289卷二第163至165頁)。

15、A08之匯款資料(114偵41289卷二第190頁)。

16、A08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14偵41289卷二第190至194頁)。

17、A09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14偵41289卷二第216頁)。

18、A09之匯款資料(114偵41289卷二第218頁)。

19、A03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41289卷二第229至231頁)。

20、A11之匯款資料(114偵41289卷二第264頁)。

21、A11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14偵41289卷二第265至268頁)。

22、A12之匯款資料(114偵41289卷二第285頁)。

23、A12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14偵41289卷二第293至310頁)。

24、A13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14偵41289卷二第323頁)。

25、A13之匯款資料(114偵41289卷二第324頁)。

26、江O旻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14偵41289卷二第339頁)。

27、A15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14偵41289卷二第349頁)。

28、A15之匯款資料(114偵41289卷二第349頁)。

29、A03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41289卷二第355至357頁)。

30、A16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14偵41289卷二第381至383頁)。

31、A16之匯款資料(114偵41289卷二第384頁)。

32、A03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41289卷二第387至389頁)。

33、A17之匯款資料(114偵41289卷二第412頁)。

34、A17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14偵41289卷二第412至416頁)。

35、A18之匯款資料(114偵41289卷二第433頁)。

36、A18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14偵41289卷二第434至437頁)。

37、A19之匯款資料(114偵41289卷二第469頁)。

38、A19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14偵41289卷二第471至479頁)。

39、A20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14偵41289卷二第498至499頁)。

40、A20之匯款資料(114偵41289卷二第560頁)。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