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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審附民字第 2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17號原 告 喬治車庫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涂祐政被 告 林育斌

侯怡蓉上列被告等因誣告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23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周莉菁法 官 陳盈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