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76號原 告 黃嵐君被 告 鄭翰閩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9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翰閩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911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據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李宜璇法 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