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44號原 告 劉季菲被 告 陳楷義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但因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徐煥淵法 官 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宥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