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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審附民字第 50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04號原 告 鄭桂宜

居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號(指 定送達址)被 告 柯勝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9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5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行使偽造公文書、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警察及檢察官,對原告誆稱帳戶異常需將資產交由法院監管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民國114年6月19日16時許,在臺中市○○區○○○○巷00號前之公園旁及於114年6月20日13時52分許,在臺中市○○區○○巷000號之悟修道德宮旁,分別交付新臺幣(下同)110萬元現金、40萬元現金予佯裝為檢察官助理之被告,被告並均交付印有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凍結管制命令執行官印」印文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院公證本票」偽造公文書予原告而為行使,被告再將贓款轉交上手,被告共同詐騙原告,致原告受有共計150萬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於言詞辯論期日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8 款,關於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本於當事人捨棄而為該當事人敗訴判決之規定,固得準用於附帶民事訴訟,至本於認諾之判決,則刑事訴訟法內並未定有準用明文,自屬不得一併準用。故本件被告雖就原告之主張於本院言詞辯論時為「同意原告請求」之表示,惟並不發生認諾之效力,合先敘明。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時,本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07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共同詐欺之故意,與上開詐欺集團

成員共同以前開方式對其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先後交付110萬元、40萬元予被告,致受有共計150萬元損害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999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按,是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詐欺取財之犯行,洵屬有據,堪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150萬元,應屬有據。

㈢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屬給付無確定期限,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言詞辯論期日之翌日即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0萬元,及自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另民事訴訟法關於假執行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是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予以准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諭知。

七、據上論斷,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項、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巫惠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