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提字第66號聲 請 人 莊玉美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下稱聲請人)莊玉美於民國114年11月6日因妨害公務案件,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經警逮捕、拘禁中,爰依法聲請提審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於114年11月6日為警逮捕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已於同日21時54分諭知聲請人限制住居,有該署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既已經釋放而回復自由,依上開規定,其本件提審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立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丞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