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撤緩字第27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弘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保護令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29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14年度執字第15062號、114年度執聲字第3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弘揚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弘揚於民國112年1月20日犯違反保護令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329號判決處拘役40日,緩刑2年,於112年12月7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112年12月7日起至114年12月6日止,下稱前案)。惟因受刑人於前案緩刑期內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並經本院分別判決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是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得撤銷緩刑宣告事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與前案所犯罪質固有不同,惟受刑人於前案違反保護令罪經判處拘役併宣告緩刑後約1年4月之期間,連續、反覆故意再犯附表所示之罪,顯然未因前案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而深切反省,且依其後案犯罪情節觀之,亦非屬偶發犯,受刑人於短期內反覆違犯法規範,法敵對意識強烈,顯然前案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受刑人另於前案緩刑期內之114年10月2日另故意再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速偵字第294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以114年度中簡字第2761號案件審理中,顯然已無法單憑前案緩刑宣告,獲致受刑人悔悟改過遷善或端正品德之教化目的,應認有執行前案原宣告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本條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經查:㈠受刑人於112年1月20日犯違反保護令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訴
字第1329號判決處拘役40日,緩刑2年,於112年12月7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112年12月7日起至114年12月6日止,即前案)等情,有前案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㈡受刑人於前案判決確定後,於緩刑期間內分別於附表所示之
犯罪時間,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本院判決確定字號,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並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案件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前案為違反保護令罪,與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所犯罪質、行為態樣、犯罪原因、動機及目的等節固然均有不同,惟其於緩刑期間內已併付保護管束,本應心生警惕,恪守規範,尤不得再有故意犯罪行為,卻仍不思守法自制,於短短2年之緩刑期間內,接連、反覆再犯多次竊盜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反覆犯罪情節,足認其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反社會性非輕(於短期內、多次、反覆違反刑罰法律之犯罪行為,各該犯罪行為之情節雖非重大,惟因各該犯罪行為「量變」所反映之「質變」,可認其主觀惡性及反社會性非屬輕微),已使前案原為促使受刑人可能僅係因一時短於思慮、惡性輕微之偶發犯有改過自新、品格重建之機會而為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無法達成矯正之效,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㈢此外,本院前已曾發函通知受刑人得對本件檢察官聲請撤銷
緩刑表示意見,迄未見覆。按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認本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將受刑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為有理由,爰裁定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附表】編號 犯罪時間 罪名 宣告刑 本院判決確定字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114年4月8日 竊盜罪 拘役30日 114年度中簡字第1501號 114年8月15日 2 114年4月9日 竊盜罪 拘役55日 114年度易字第1950號 114年9月8日 3 114年5月8日 竊盜罪 拘役5日 114年度中簡字第1249號 114年7月8日 4 114年7月6日 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5千元 114年度中簡字第2167號 11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