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57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佩蓉選任辯護人 桂子雅律師
廖健智律師被 告 陳雅鈴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佩蓉、陳雅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依同法第319條之6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2人與告訴人甲女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政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2422號被 告 李佩蓉 女 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澎湖縣馬公市前寮16號之16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8樓之D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廖健智律師被 告 陳雅鈴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秘密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佩蓉為在臺中市○區○○街00巷0號3樓設立「薀光工作室」,出租於不特定之從事按摩服務之人,而陳雅鈴於民國民國114年1月17日14時40分許,向李佩蓉承租上址為代號AB000-B14041之女子(70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以下簡稱甲女)為按摩服務時,李佩蓉、陳雅鈴均明知該址工作室內牆壁上方處,藏有隱藏式鏡頭,竟在甲女不知情下,即共同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聯絡,從上而下偷拍甲女從進房褪衣至全裸接受陳雅鈴按摩,再穿回衣物之全部過程,並將影片儲存於雲端內。嗣甲女發現遭偷拍而報警處理,經警扣得甲女前述影片,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佩蓉、陳雅鈴均矢口否認犯行,被告李佩蓉辯稱:伊設立在上址之工作室因出租於不特定人從事按摩業,為避免消費爭議,始裝設攝影鏡頭拍下並儲存消費經過云云;被告陳雅鈴則辯稱:伊為告訴人甲女按摩時忘了遮住攝影鏡頭云云。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指訴綦詳,並有警方查扣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影片之光碟1只及擷圖8紙、警員職務報告及警方獲報到場之蒐證照片6紙在卷可稽。綜上,本件罪證明確,被告李佩蓉、陳雅鈴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想像競合與法規競合(法條競合),固同屬一行為而該當於數個構成要件,惟二者本質上及其所衍生之法律效果仍有不同。前者係因侵害數法益,為充分保護被害者之法益,避免評價不足,乃就其行為所該當之數個構成要件分別加以評價,而論以數罪。但因行為人祇有單一行為,較諸數個犯罪行為之侵害性為輕,揆諸「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法律乃規定從一重處斷即為已足,為科刑上或裁判上一罪;後者則因僅侵害一法益,為避免牴觸「雙重評價禁止原則」,祇須適用最適切之構成要件予以論罪科刑,即足以包括整個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故其他構成要件之罰責均排斥不用,實質上僅成立單一罪名,屬單純一罪。至於如何適用其中之最適切之構成要件,依通說不外乎先判斷各構成要件間究為「特別關係」、「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再分別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基本法優於補充法」或「吸收條款優於被吸收條款」等原則,選擇其中最適切之規定予以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58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李佩蓉、陳雅鈴固係以一個竊錄行為同時該當於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及同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二罪之構成要件,然因上開各罪所保護者,均為個人隱私之同一自由法益,而本案被告李佩蓉、陳雅鈴以隱藏攝影鏡拍攝告訴人全裸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必會伴隨實現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構成要件,參酌刑法於112年2月8日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即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6規定),其中新增訂刑法第319條之1規定,旨在強化隱私權之保障,維護個人生活私密領域最核心之性隱私(刑法第319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相對於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屬隱私權保障層升之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規定,而排除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適用。是核被告李佩蓉、陳雅鈴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被告2人就上揭所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黃永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涵如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 1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