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87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佳勝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賴佳勝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876號審理,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2時10分宣判。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業經立法院修正條文,並於114年5月28日自總統公布日施行,該次修正增列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即10月25日為國定假日,行政院因此核定11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修正版),且因上開紀念日適逢星期六,乃定於前一日即114年10月24日(星期五)補假,此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公告訊息可參,本院因認有延展宣判期日之重大理由,本件爰依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