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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9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91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清河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46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1910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4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如附表四編號1至1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如附表五所示之和解書約定分期給付之條件給付損害賠償金。

未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A04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四編號1至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依被告及告訴人大台中物業公司代表人陳中和於本院審理時

陳稱:依照慣例,被告於收取管理費用累積至新臺幣(下同)5、6萬元時,就應將管理費存入管委會帳戶內,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為例,被告收取到6萬800元時,就應將該款項存入管委會帳戶,但被告沒有存入,而將該款項挪為己用,起訴書附表一編14至27、28至39、40至51、52至63、附表二編號1至13、14至26、27至39、40至54、55至67、68至8

0、81至93、94至106、107至119及附表三編號1至21都是一樣的情況等語。足徵被告本案係涉有17次業務侵占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所涉205次業務侵占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部分,依上開說明,容有誤解,併此指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受大台中物業公司僱用

在東光二期社區擔任總幹事,為從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務之人,詎竟利用收取該社區住戶管理費、地下室天花板補強工程款、機電保養及維修費之機會,將所收取之款項挪為己用,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及從事業務之人應有之忠實誠信態度,被告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之犯罪後態度,及被告於本案前,並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之前案素行狀況,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並衡以被告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71頁),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對告訴人及被害人所致生財產上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17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四編號1至1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斟酌被告所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16所示各罪均為業務侵占罪,罪質相同,犯罪情節類似及犯罪時間相距非長,依其所犯各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犯罪傾向,施以矯正必要性等情,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

述。本院審酌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已與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並有依和解條件履行及返還款項,有和解書2份、還款確定書1份及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9頁、第137至139頁、第175頁),可見被告有悛悔誠意,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均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又為期被告能確實履行如附表五所示之和解條件,爰參酌如附表五所示之和解書內容,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如附表五所示之和解書約定分期給付之條件給付損害賠償金。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㈠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犯罪所得,為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㈠至㈢所示業務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而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犯罪所得,則為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所示業務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亦均未實際發還告訴人、被害人,均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所示業務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3萬6

000元,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還款確定書1份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此部分之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温雅惠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楷中、何宗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昱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暨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暨附表一編號14至27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暨附表一編號28至39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暨附表一編號40至51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暨附表一編號52至63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暨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暨附表二編號14至26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暨附表二編號27至39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暨附表二編號40至54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暨附表二編號55至67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暨附表二編號68至80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暨附表二編號81至93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暨附表二編號94至106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暨附表二編號107至119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暨附表三編號1至21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附表五:

編號 和解書(立書人及日期) 和解條件 1 立書人: 甲方:大台中物業管 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中和 乙方:A04 日期:114年8月21日 ⒈乙方於114年8月21日償還新台幣45萬元整于甲方。 ⒉餘欠款自114年9月起每個月15日償還2萬元至全部清償完止。 ⒊甲方同意將此和解書呈報刑事庭法官,請求緩刑判決。 2 立書人: 甲方:統一國際機電 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沈明賢 乙方:A04 日期:115年4月20日 ⒈乙方於115年4月20日,雙方再確認共積欠未付款計新台幣:參拾陸萬捌仟參佰柒拾零元整,並同意簽立如上開金額:本票乙紙質押。 ⒉確認本欠款額:自116年4月起,按每個月15日分期償返貳萬元整,至全數清償完止。 ⒊甲方同意:將此和解書呈報刑事庭法官請求緩刑判決。附表六:

編號 犯罪所得(新臺幣) 備註 1 16萬4200元 計算式:83萬4200元(如起訴書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侵占總金額)-45萬元(被告於114年8月21日和解時已償還之金額)-22萬元(被告自114年9月至115年7月每月償還2萬元之總金額)=16萬4200元 2 36萬8370元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所示之業務侵占金額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3468號被 告 A04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自民國96年起至113年12月31日離職日止,受大台中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大台中物業公司)僱用在臺中市○區○○路0號東光二期社區(下稱東光二期社區)擔任總幹事,負責向東光二期社區住戶代收管理費及保管社區零用金,為從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務之人,竟利用職權之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一)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東光二期社區管理室,向附表一所示住戶代收附表一所示管理費63次,均未轉交予大台中物業公司,將該63筆管理費侵占入己,總計新臺幣(下同)27萬4,500元。

(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東光二期社區管理室,向附表二所示住戶代收附表二所示管理費119次,均未轉交予大台中物業公司,將該119筆管理費侵占入己,總計51萬7,400元。

(三)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東光二期社區管理室,向附表三所示住戶代收附表三所示管理費21次,於113年10月25日僅轉交予大台中物業公司3萬元,將剩餘4萬2,300元之管理費侵占入己。

(四)收受東光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所交付之辦理地下室天花板補強工程款項共3萬6,000元,然未交付予宇恩防水工程公司,而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

(五)收受東光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所交付之機電保養及維修費共36萬8370元,然未交接予統一機電協力廠商,而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嗣經東光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發覺有異通知大台中物業公司,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大台中物業公司告訴偵辦、李廣辰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4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代表人陳中和於本署查中之指訴 證明大台中物業公司僱用被告擔 任東光二期社區總幹事,而被告以總幹事身分侵占犯罪事實欄一㈠、一㈡、一㈢之款項,後由大台中公司墊付上開款項之事實。 3 告發人李廣辰於本署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擔任東光二期社區總幹事,及被告以總幹事身分侵占犯罪事實欄一㈡、㈣、㈤之事實。 4 ①大台中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於台中銀行之存摺內頁影本 ②113年9月21日、113年9月30日、113年10月5日、113年10月10日之東光二期管理委員會收款日報表各乙份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㈠之事實。 5 113年9月30日、113年10月18日、113年10月21日、113年10月27日、113年11月5日、113年11月10日、113年11月18日、113年11月21日、113年11月27日之東光二期管理委員會收款日報表各乙份。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㈡之事實。 6 東光二期管理委員會113年10月收入明細表乙份。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㈢之事實。 7 東光二期管理委員會113年9月份支出明細表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㈣之事實。 8 東光二期已核撥修繕廠商請款-延遲未付廠商應收款明細表乙份。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㈤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上開所涉205次業務侵占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上開犯罪所得123萬807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温雅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閔照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

編號 時間 住戶 管理費期間 侵占金額 1 113年9月21日 詹秋展(B1-8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8月 7800元 2 邱靜枝(C2-4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8月 6800元 3 洪聰傑(D2-3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4 曾雅筠(F3-8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5 黃信欽(F3-10F住戶) 113年3月至113年4月 3400元 6 張美貌(D2-11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7 高正導(A1-3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8 鄒秀蓮(G1-1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9 張鳳珠(G1-8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10 陳彬漢(F1-7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11 林佑鑫(A2-5F住戶) 113年3月至113年4月 3900元 12 孫美研(F2-8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12月 1萬0200元 13 董珍珍(G2-6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合計 6萬0800元 14 113年9月 曾志群(D1-10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15 吳昭靜(F3-9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16 游許淑(E2-3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17 張厚珍(D2-10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18 謝麗珠(B1-4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19 廖國仲(F3-1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20 官賴秀(E2-11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21 李宥箴(C2-9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2月 6800元 22 程珮瑄(E3-11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23 吳威德(F3-3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8月 7800元 24 王仕宏(F1-1F住戶) 112年11月至112年12月 3500元 25 林佑鑫(A2-5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26 趙偉志(C2-10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27 其他收入 1800元 合計 5萬6400元 28 113年9月30日 牟建錩(A1-2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29 洪祥賀(E1-6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30 黃阿心(店-45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10月 2800元 31 高偉嫚(B2-10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10月 7800元 32 郭鳳如(D2-5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33 李桂美(店-39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1400元 34 蔡仁和(F2-12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35 林秀銘(A2-7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10月 6800元 36 陳鴻文(E1-7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37 張金蔥(E2-2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38 黃鳳伶(C2-2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39 詹昆諺(F3-11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合計 4萬7000元 40 113年10月5日 陳品蓁(E2-10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41 李廣辰(F2-9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4400元 42 李宗哲(E1-5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43 徐美娜(B2-11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8月 6800元 44 吳媄淑(G1-5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45 鄭欽壕(F1-11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46 劉玟慧(B2-5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47 呂漢昌(D1-11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48 梁開惠(E3-3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49 陳岳山(D1-3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50 黃美華(B1-9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51 陳穆誼(F3-9F住戶) 新購辦理變更之公共基金 1萬2000元 合計 5萬4300元 52 113年10月10日 劉成文(F3-4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53 林素珍(D2-7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54 羅美玉(B1-12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55 陳穆誼(F3-9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56 王明正(G2-5F住戶) 113年1月至113年6月 1萬1700元 57 林芝玄(F2-2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58 林素華(E3-12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59 林文龍(F3-12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60 王仁佑(C1-11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61 詹莉敏(D1-9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62 鐘志成(E3-6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8月 7800元 63 歐淑妃(E3-4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合計 5萬6000元 總計 27萬4500元附表二:

編號 時間 住戶 管理費期間 侵占金額 1 113年9月30日 王思云(A2-3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2 魏秀玉(G2-3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3 廖典華(A1-6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4 梁宜琪(E3-5F住戶) 113年3月至113年8月 1萬200元 5 施秀菊(C2-11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10月 7800元 6 劉金英(C1-6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7 林秀銘(A1-7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8 黃文毅(C1-5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9 何素華(B2-3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10 巫純英(A2-4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11 陳相宜(B1-7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12 廖翊凱(E1-10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13 黃筠庭(B2-2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合計 5萬3000元 14 113年10月18日 韋寧均(F3-5F住戶) 113年3月至113年6月 6800元 15 黃毅旻(E1-3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16 陳延彰(C1-10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7500元 17 陳慶文(店-51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1400元 18 張汝姮(E2-8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19 吳文正(店-49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1400元 20 劉鳳英(D2-9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21 劉慶忠(F1-6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22 李愛珍(F2-7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23 劉芳如(C1-9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24 張淳茵(C3-2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25 葉育禎(F2-1F住戶) 113年3月至113年8月 1萬1700元 26 饒麗花(B1-3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合計 5萬7000元 27 113年10月21日 楊心梅(C1-3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28 林湘婷(C3-6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29 孫碧寓(E2-6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30 伍孟妍(E1-11F住戶) 113年3月至113年8月 1萬200元 31 邵律茗(B2-8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8月 6800元 32 梁紀為(D2-6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33 黃鳳伶(店-41住戶) 113年6月至113年8月 2100元 34 許麗淑(G2-8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35 郭淑娟(F2-11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36 吳騏秀(B1-11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37 徐朝山(D1-4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38 楊錦源(B2-7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10月 6800元 39 林延泉(C2-3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合計 5萬8500元 40 113年10月27日 羅國華(C1-8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41 吳東益(E3-10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42 陳捷輝(D2-12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43 黃中星(C2-6F住戶) 113年7月至114年2月 1萬3600元 44 謝瓊粉(C1-12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45 顧力榮(C3-11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46 秦瓊瑛(B1-6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47 林清三(店-31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12月 1萬9200元 48 許湘婷(F1-8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49 許玉冰(B2-4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50 蘇麗娟(D1-8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51 黃湘玶(G1-10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52 周欣琦(D2-4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53 陳明雄(E3-9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54 徐金鳳(G2-10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合計 5萬9800元 55 113年11月5日 施文祥(E1-12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56 許福財(E3-7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57 吳文正(店-49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1400元 58 陳慶文(店-51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1400元 59 張汝姮(E2-8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60 黃女倫(店-43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10月 2800元 61 徐嘉宏(F3-6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62 吳秀娘(C1-2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63 鄭秀琴(A2-6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64 化博民(F1-10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12月 1萬200元 65 洪添壽(C1-7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66 陳志偉(G2-7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67 許素甘(E2-5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合計 3萬7700元 68 113年11月10日 李弘義(C2-12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69 潘詠祈(B1-5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70 張玉華(C3-12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71 洪聰傑(D2-3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72 尹鑫岳(C2-8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10月 7800元 73 黃明森(B1-10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8月 7800元 74 陳彬漢(F1-7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75 張厚珍(D2-10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2月 6800元 76 陳毓仁(F3-3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77 陳毓仁(D1-5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78 王佩文(G2-9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79 洪輔宏(A2-2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80 高正導(A1-3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合計 5萬8400元 81 113年11月18日 黃信欽(F3-10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82 謝錫孟(D1-2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2月 6800元 83 豹偉弘(F2-10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12月 1萬200元 84 呂翊丞(C3-5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85 張美貌(D2-11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86 林芝玄(F2-3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87 呂漢昌(D1-11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88 吳東益(E3-10F住戶) 113年1月至113年2月 3100元 89 屈碧娟(B1-2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90 陸清水(C2-5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91 謝清霖(C2-7F住戶) 113年11月至114年2月 7800元 92 黃秋蘭(G1-3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8月 7800元 93 吳鎂淑(G1-5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合計 6萬3900元 94 113年11月21日 陳穆誼(F3-9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95 吳文通(D2-8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96 官賴秀(E2-11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97 游許淑(E2-3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98 陳鴻文(E1-7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99 林桂彬(A1-4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100 郭鳳如(D2-5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101 劉人傑(G2-4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102 李景光(F1-4F住戶) 114年1月至114年12月 2萬3100元 103 張鳳珠(G1-8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104 黃淑華(F1-12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105 廖國仲(F3-1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106 洪祥賀(E1-6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合計 6萬6900元 107 113年11月27日 王任潔(F1-2F住戶) 113年3月至113年6月 7800元 108 王譯翎(F1-3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12月 1萬200元 109 李桂美(店-39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1400元 110 黃金標(E1-9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111 蔡仁和(F2-12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112 羅美玉(B1-12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113 趙偉志(C2-10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114 蔡文勇(G2-12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12月 1萬200元 115 陳品蓁(E2-10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116 黃鳳伶(C2-2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117 蔡春盛(G1-2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118 程慧琪(D1-3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119 張金葱(E2-2F住戶) 113年11月至113年12月 3400元 合計 6萬2200元 總計 51萬7400元附表三編號 時間 住戶 管理費期間 侵占金額 1 113年10月11日 劉成文(F3-4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2 113年10月11日 魏妍卉(G2-3F住戶) 113年11月至113年12月 3400元 3 113年10月11日 劉琪增(F2-10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10月 6800元 4 113年10月14日 程珮瑄(E3-12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5 113年10月14日 張淳茵(F2-7F住戶) 113年11月至113年12月 3400元 6 113年10月15日 黃秋勤(F5-13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7 113年10月15日 黃秋勤(F5-13F住戶) 113年11月至113年12月 3400元 8 113年10月15日 梁開惠(E3-3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9 113年10月15日 朱陳罔惜(C3-10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10 113年10月16日 鄭欽壕(F11-11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11 113年10月17日 林湘婷(C3-6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12 113年10月18日 洪麗美(B2-12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13 113年10月18日 劉慶忠(F1-6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14 113年10月19日 劉鳳英(D2-9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15 113年10月20日 葉育禎(F1-1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16 113年10月21日 詹莉敏(D1-9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17 113年10月22日 劉玟慧(B2-5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18 113年10月22日 張汝姮(E2-8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19 113年10月22日 陳慶文(店-51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1400元 20 113年10月22日 吳文正(店-49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1400元 21 113年10月25日 黃湘玶(G1-10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合計 7萬2300元 10/25已向被告收取管理費現金 3萬元 侵占總計 4萬2300元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