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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0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06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明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1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3 年10月29日凌晨1 時38分許(起訴書記載為57分許,應屬有誤,爰更正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計程車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民權分行」時,下車至該處騎樓抽煙,明知其所在位置附近停有多輛機車,本應注意抽菸時應避免菸蒂之火星掉落,且抽菸後應確實熄滅菸蒂,以免火苗引燃可燃物而引發火災,卻疏未注意及此,即將未熄滅之香菸火星彈入一旁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手套箱內,使該輛機車起火燃燒,並波及其餘如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之物,而令該等物品及該部機車分別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下稱本案火災事故),致生公共危險。嗣楊勝玓於該日凌晨1 時54分許行經該處時,恰見該處發生火災乃撥打電話予消防人員,而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人員據報後,於該日凌晨2 時2 分許趕抵現場撲滅火勢,始悉上情。

二、案經乙○○、丙○○、丁○○、戊○○、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未聲明異議(本院卷第137 至156 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認為適當得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之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認定之依據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偵卷第77至83、235 至237 頁,本院卷第137 至156頁),核與證人楊勝玓、證人即告訴人乙○○、丙○○、丁○○、戊○○、已○○、證人即被害人庚○○、辛○○、壬○○、癸○○(起訴書記載為陳○○,應屬有誤,爰更正之)、邱奕騏、證人即鴻運金企業大樓社區總幹事酉○○於警詢、偵訊時所為證述相符(偵卷第19至20、21至23、25至27、29至30、33至34、37至

39、45至47、53至55、61至62、67至68、71至73、111 至11

2 、235 至237 頁),並有行車執照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蒐證照片、火災發生時照片、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被告在火災現場及到案時之穿著比對照片、鴻運金企業大樓受損照片、臺中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含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察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證人楊勝玓、被告、證人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民權分行」負責人申○○、證人酉○○、丁○○、戊○○、庚○○之談話筆錄、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火災現場照片、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保險相關資料)及鑑定人結文、車籍資料、Google街景圖查詢結果、本案受損建物、機車、汽車資料表、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14 年4 月15日函等附卷為憑(偵卷第31、35、41、49、59 、63、75、87至89、91、91至97、99、1

01 、113 至119 、121 至227 頁,本院卷第23、27、29至3

5、37、41至42、53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173 條第2 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其所謂「燒燬」係指因火力燃燒而喪失物之主要效用而言,若僅屋內天花板、傢俱、裝潢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並未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即非燒燬,必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失,始足構成燒燬之要件,故如該住宅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於此情形應係觸犯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失火燒燬第173 條、第174 條以外物品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95號、71年度台上字第6583號判決意旨同此結論)。臺中市○區○○路000 號建築物雖受火勢波及,然該建築物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故應係論以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

三、另按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罪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火災事故雖使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受有不同程度損壞,然被告僅有一失火行為,仍應為整體觀察,成立單純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抽菸時本應注意火星掉落情況,卻因一時疏失而造成本案火災事故,致生公共危險,殊值非難;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及與告訴人乙○○、丙○○、丁○○、戊○○、被害人庚○○、壬○○、癸○○、邱奕騏、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報到單、調解筆錄等存卷足參(本院卷第101 至110 、12

5 至132 頁),是以慮及被告與大部分之告訴人、被害人成立調解,且已依調解條件履行而給付部分金額之情(詳本院卷第165 、173 頁之公務電話紀錄、第169 頁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第171 頁之賠償憑證),足徵被告有彌補己過之心,其犯後態度尚屬可取;參以,被告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本院卷第123 至124 頁);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計程車司機的工作、收入不穩定、未婚、無子、經濟狀況不佳、須扶養患病母親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54 、155 頁),暨其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75 條第3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卉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1、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築物東側:外牆壁磚、樑柱、窗戶玻璃高處受燒燻黑、附著碳粒子,騎樓磁磚貼覆樓頂板受燒燻黑,水泥支撐柱高處受燒燻黑,低處壁磚受燒膨脹、脫落,水泥支撐柱上照明燈塑質燈殼受燒燒熔,呈滴垂狀,西側窗戶玻璃高處受燒燻黑,外牆塑質廣告招牌受燒燒熔,騎樓及路邊停放汽、機車與樹木受燒燒損嚴重。

2、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築物騎樓南半側:外牆塑質廣告招牌受燒燒熔,騎樓磁磚貼覆樓頂板受燒燻黑,水泥支撐柱高處受燒燻黑,低處壁磚受燒膨脹、脫落,水泥支撐柱上照明燈塑質燈殼受燒燒熔,呈滴垂狀,西側窗戶玻璃高處受燒燻黑,落地窗玻璃完好未受燒,牆上金屬招牌受燒變色,普通重型機車(牌照號碼:PAC-9361)左側塑質飾板輕微受燒燒熔、變形,右側完好未受燒,普通重型機車(牌照號碼:MYP-7696)右側塑質飾板受燒燒熔嚴重,前側塑質置物箱及儀表總成飾板受燒燒損嚴重,泡綿坐墊塑質被覆層受燒燒熔、裸露泡綿部分燒失,後側塑質煞車燈(方向燈)組總成受燒燒熔,「請留通道」金屬告示牌受燒變色,呈北側較嚴重跡象。

3、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築物騎樓北半側:外牆塑質廣告招牌受燒燒熔,騎樓磁磚貼覆樓頂板受燒燻黑,水泥支撐柱高處受燒燻黑,低處壁磚受燒膨脹、脫落呈北側較嚴重跡象,水泥支撐柱上照明燈塑質燈殼受燒燒熔、大半燒失,呈北側較嚴重跡象,西側窗戶玻璃高處受燒燻黑,落地窗玻璃受燒破裂,牆上金屬招牌受燒變色,普通重型機車(牌照號碼:OBX-310) 橡膠輪胎受燒燒損,塑質踏板受燒燒熔,前側塑質飾板及塑質大燈(方向燈)組受燒燒熔嚴重,大半燒失,左側車身塑質飾板受燒燒熔、大半燒失,呈前側較嚴重跡象,裸露金屬車架受燒變色、變形,泡綿坐墊燒失,後側塑質煞車燈(方向燈)組總成右側受燒燒熔,普通重型機車(牌照號碼:155-BYC)、普通重型機車(牌照號碼:658-EES)及電動自行車受燒燒損嚴重。

4、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築物騎樓南側路邊:普通重型機車(牌照號碼:353-GCB),塑質踏板受燒燒熔,前側塑質飾板及塑質大燈(方向燈)組受燒燒熔嚴重,大半燒失,左側車身塑質飾板受燒燒熔、大半燒失,呈前側較嚴重跡象,裸露金屬車架受燒變色、變形,泡綿坐墊塑質被覆層受燒燒熔、裸露泡綿部分燒失,後側塑質煞車燈(方向燈)組總成右側輕微受燒燒熔,樹木低處受燒燻黑,ㄇ字型金屬檔桿受燒變色,呈北側較嚴重跡象。

5、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築物騎樓北側路邊:普通重型機車(牌照號碼:MHX-8058)及普通重型機車(牌照號碼:601-MFM,起訴書記載為「MFM-601」,應屬有誤,爰更正之)橡膠輪胎受燒燒損,塑質踏板受燒燒熔,裸露金屬車架受燒變色、變形,泡綿坐墊燒失,前側塑質飾板及塑質大燈(方向燈)組受燒燒熔嚴重,呈前側較後側嚴重跡象,自用小客車(牌照號碼:6778-LR)車身引擎蓋鈑金烤漆受燒變色,呈右前側較嚴重跡象,車前塑質保險桿呈右前側燒損嚴重跡象,前大燈組受燒燒熔,呈右側較左側嚴重跡象。

6、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築物:輕鋼架塑質裝潢天花板高處輕微附著碳粒子,落地窗玻璃受燒破裂,塑質出口方向指示燈受熱彎曲、變形。

7、普通重型機車(牌照號碼:PAC-9361):左側塑質飾板輕微受燒燒熔、變形,泡綿坐墊塑質被覆層輕微受燒燒熔。

8、普通重型機車(牌照號碼:629-GZG):泡綿坐墊塑質被覆層受燒燒熔、裸露泡綿部分燒失,塑質踏板受燒燒熔,後側塑質煞車燈(方向燈)組總成及車身塑質飾板受燒燒熔,前側塑質飾板及塑質大燈(方向燈)組受燒燒熔嚴重,大半燒失,裸露金屬車架受燒變色,把手橫桿塑膠握把受燒燒熔、部分燒失,呈北側較南側嚴重跡象,金屬後照鏡桿受燒變色,呈北側較南側嚴重跡象。

9、普通重型機車(牌照號碼:MYP-7696):前側塑質飾板及塑質大燈(方向燈)組受燒燒熔嚴重,裸露金屬車架受燒變色,塑質踏板受燒燒熔,泡綿坐墊受燒燒熔、燒失,坐墊下方塑質置物箱受燒燒熔嚴重,呈北側較南側嚴重跡象,後側塑質煞車燈(方向燈)組總成及車身塑質飾板受燒燒熔嚴重,呈北側較南側嚴重跡象。

10、普通重型機車(牌照號碼:353-GCB):前側塑質飾板及塑質大燈(方向燈)組受燒燒熔嚴重,呈前側較後側嚴重跡象,裸露金屬車架受燒變色,塑質踏板受燒燒熔,泡綿坐墊塑質被覆層受燒燒熔、裸露泡綿部分燒失,橡膠輪胎受燒燒損,呈前側較後側嚴重跡象。

11、普通重型機車(牌照號碼:MHX-8058):前側塑質飾板及塑質大燈(方向燈)組受燒燒熔嚴重,呈前側較後側嚴重跡象,橡膠輪胎受燒燒熔,呈前側較後側嚴重跡象,金屬輪框受燒變色、變形,呈前側較後側嚴重跡象。

12、普通重型機車(牌照號碼:601-MFM,起訴書記載為「MFM-601」,應屬有誤,爰更正之):前側塑質飾板及塑質大燈(方向燈)組受燒燒熔嚴重,呈前側較後側嚴重跡象,橡膠輪胎受燒燒熔,呈前側較後側嚴重跡象,金屬輪框受燒變色、變形,呈前側較後側嚴重跡象。

13、自用小客車(牌照號碼:6778-LR):車身引擎蓋鈑金烤漆受燒變色,呈右前側較嚴重跡象,車前塑質保險桿呈右前側燒損嚴重跡象,前大燈組受燒燒熔,呈右側較左側嚴重跡象。

14、電動自行車:前側塑質飾板及塑質大燈(方向燈)組受燒燒熔、燒失,前側橡膠輪胎受燒燒熔,金屬輪框受燒變形,裸露金屬車架受燒變色,塑質踏板受燒燒熔、燒失,泡綿坐墊受燒燒熔、燒失,後側塑質煞車燈(方向燈)組總成及車身塑質飾板受燒燒熔、燒失。

15、普通重型機車(牌照號碼:658-EES):前側塑質飾板及塑質大燈(方向燈)組受燒燒熔、燒失,前側橡膠輪胎受燒燒熔,金屬輪框受燒變形,裸露金屬車架受燒變色,塑質踏板受燒燒熔、燒失,泡綿坐墊受燒燒熔、燒失,後側塑質煞車燈(方向燈)組總成及車身塑質飾板受燒燒熔、燒失。

16、普通重型機車(牌照號碼:155-BYC):前側塑質飾板及塑質大燈(方向燈)組受燒燒熔、燒失,前側橡膠輪胎受燒燒熔,金屬輪框受燒變形,裸露金屬車架受燒變色,塑質踏板受燒燒熔、燒失,泡綿坐墊受燒燒熔、燒失,後側塑質煞車燈(方向燈)組總成及車身塑質飾板受燒燒熔、燒失。

17、普通重型機車(牌照號碼:OBX-310):前側塑質飾板及塑質大燈(方向燈)組受燒燒熔、燒失嚴重,橡膠輪胎受燒燒熔,呈前側較後側嚴重跡象,金屬輪框受燒變色、變形,呈前側較後側嚴重跡象,車身塑質飾板燒失嚴重、裸露金屬車架受燒變色嚴重,塑質踏板受燒燒熔、燒失,泡綿坐墊受燒燒熔、燒失。

18、普通重型機車(牌照號碼:OBX-310):車用電源配線絕緣被覆燒失、裸露銅線(花線)無短路熔斷燒損跡象。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