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246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丞瑨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28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黃丞瑨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得利罪共九十五罪,均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詐欺得利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編號㈡附表編號8金額修正為新臺幣(下同)500元、編號18修正消費內容為「代扣:悠遊儲值統一超商」、總金額修正為66,308元,證據補充被告黃丞瑨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編號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核被告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編號㈡附表編號1、2、3、4、5、6、7至8、9、10至11、12至14、15至16、17、18、19、20至21、22至23、24、25、26至27、28、29至30、31至33、34、35、36、37、38、39、40、41至42、43、44、45、46、47、48、49、50、51、52至53、54至55、56、57、58、59至60、61、62至63、64、65、66、67至68、69、70、71至72、73、74、75、76、77至78、79、80、81至82、83、84、85、86、87、88、89至90、91、92、93、94、95、96、97至99、100至102、103至104、105至109、110、111至112、113、114、115、116至117、118、119、120、121、
122、123、124、125、126、12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㈡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編號㈡附表編號7至8、10至11、12
至14、15至16、20至21、22至23、26至27、29至30、31至33、41至42、52至53、54至55、59至60、62至63、67至68、71至72、77至78、81至82、89至90、97至99、100至102、103至104、105至109、111至112、116至117所為之刷卡消費之行為,均基於同一詐欺得利之犯罪進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所為,各次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應認屬接續犯,而各僅論以1次詐欺得利罪。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編號㈠所犯1次業務侵占罪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編號㈡所犯95次(起訴書誤載為96次)詐欺得利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利用業務上持有告訴
人本案信用卡之機會,侵占本案信用卡,違背受託之忠實義務,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失,復持所侵占之信用卡盜刷消費,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物損害,所為確有不該,應予非難。
2.被告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已如數賠償(見本院卷第159-167頁之調解筆錄及被告匯款資料3張)之犯後態度。3.被告並無前科(參見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4.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54頁)暨所生實害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考量詐欺得利各犯行關連性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就詐欺得利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且已如數賠償,深知悔悟,是其經此偵審科刑程序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又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紀,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上情及被告犯罪各節,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以勵自新兼收惕儆之效。另倘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執行宣告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被害人已因犯罪行為人和解賠償而填補其全部或部分損害者,就該全部或部分填補損害之額度內,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既已遭剝奪,自無庸再對其宣告沒收、追徵(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50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盜刷信用卡獲得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編號㈡附表所示之利益共計66,308元乙節,此有本案信用卡消費明細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1-75頁),自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惟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以8萬元調解成立,已逾其犯罪所得,堪認被告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被告上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宗毅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宜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申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281號被 告 黃丞瑨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丞瑨前受雇於蔡宗祐所經營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之宗祐冷凍餐飲設備企業社,擔任司機人員。緣蔡宗祐為使司機人員得隨時加油,因而將聯邦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詳細卡號詳卷,下稱本案信用卡)信用卡交付予黃丞瑨使用,黃丞瑨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黃丞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民
國113年3月11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本案信用卡侵占入己,拒不返還本案信用卡與蔡宗祐。
㈡黃丞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或
詐欺得利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持本案信用卡至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以免簽單方式,佯裝為本案信用卡之持卡人,致各該商店店員誤信其為該信用卡之合法持卡人而陷於錯誤,遂同意其刷卡消費,足以生損害於蔡宗祐、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及聯邦商業銀行管理交易之正確性。嗣經蔡宗祐收受上開信用卡帳單,始悉上情。
二、案經蔡宗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丞瑨於偵查中之自白 ㈠被告黃丞瑨坦承利用受雇於告訴人蔡宗祐擔任司機之機會,將本案信用卡侵占入己之事實。 ㈡被告坦承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持本案信用卡,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蔡宗祐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蔡宗祐所持有之本案信用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為被告黃丞瑨所盜刷之事實。 3 本案信用卡消費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蔡宗祐所持有之本案信用卡,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消費如附表所示金額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欄一、編號㈠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犯罪事實欄一、編號㈡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編號㈡所示附表之編號7至8、10至11、12至14、15至16、20至21、22至23、26至27、29至30、31至33、41至42、52至53、54至55、59至60、62至63、67至68、71至72、77至78、81至82、89至90、97至99、100至102、103至104、105至109、111至112、116至117,係基於詐欺得利之單一犯罪決意,於時間緊接,犯罪地點相近,且犯罪方法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均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1次業務侵占、96次詐欺得利罪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未扣案之本案信用卡及被告盜刷本案信用卡之6萬8,130元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林宗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蕭亦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消費時間(均為113年) 消費內容 金額(新臺幣/元) 1 3/11 代扣:一卡通儲值萊爾富便台中黎明 500 2 3/12 代扣:一卡通儲值統一超商 500 3 3/13 代扣:一卡通儲值統一超商新振興 500 4 3/15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商店台中展欣 500 5 3/16 代收-連加*全家便利商店 29 6 3/18 代扣:一卡通儲值統一超商 500 7 3/20 代收-統一超商-東東 195 8 3/20 代扣:一卡通儲值統一超商新振興 5009 9 3/22 代收-統一超商-東東 200 10 3/23 代收-連加*統一超商 28 11 3/23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台中展欣 500 12 3/24 代收-連加*全家便利商店 39 13 3/24 代收-連加*全家便利商店 60 14 3/24 代收-連加*統一超商 104 15 3/25 連加*麥當勞 140 16 3/25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大溪慈湖 500 17 3/27 代扣:一卡通儲值統一超商遠平 500 18 3/28 代扣:一卡通儲值統一超商新振興 500 19 3/29 代扣:一卡通儲值統一超商新振興 500 20 3/31 樂業小林健保藥局 300 21 3/31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台中展欣 500 22 4/1 家樂福-台中建成店一般 362 23 4/1 代扣:一卡通儲值統一超商 500 24 4/2 代扣:一卡通儲值統一超商新振興 500 25 4/4 代扣:悠遊儲值全家便利台中展欣 500 26 4/5 代收-連加*統一超商 29 27 4/5 代收-連加*全家便利商店 25 28 4/9 代收-連加*全家便利商店 85 29 4/11 代收-連加*統一超商 84 30 4/11 代收-連加*統一超商 45 31 4/12 代收-統一超商-吉神 148 32 4/12 代收-統一超商-員農 353 33 4/12 代收-連加*統一超商 268 34 4/13 代收-連加*統一超商 40 35 4/17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台中展欣 500 36 4/18 代收-連加*統一超商 29 37 4/22 代扣:悠遊儲值統一超商亞太 500 38 4/23 代扣:悠遊儲值萊爾富便麥寮麥田 500 39 4/25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台中展欣 500 40 4/26 代扣:悠遊儲值全家便利台中展欣 500 41 4/28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台中展欣 500 42 4/28 代扣:一卡通儲值統一超商新振興 500 43 4/30 代扣:悠遊儲值全家便利台中金勇 500 44 5/1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太平水悅 500 45 5/2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台中展欣 500 46 5/3 代扣:一卡通儲值統一超商富由 500 47 5/5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大里新光 500 48 5/7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台中展欣 500 49 5/8 代扣:一卡通儲值統一超商內鑫 500 50 5/9 代扣:一卡通儲值統一超商中銘 500 51 5/10 代收-全家便利商店-台中展欣店 1734 52 5/13 樂業小林健保藥局 300 53 5/13 代扣:一卡通儲值統一超商樂業 500 54 5/14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台中展欣 500 55 5/14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台中展欣 500 56 5/18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台中展欣 1000 57 5/20 代扣:一卡通儲值OK超商台中永成 500 58 5/21 代扣:一卡通儲值統一超商員成 500 59 5/23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台中展欣 500 60 5/23 代扣:一卡通儲值統一超商 500 61 5/25 代扣:一卡通儲值統一超商精明 500 62 5/26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台中展欣 500 63 5/26 代扣:一卡通儲值統一超商 500 64 5/30 忠明小林健保藥局 300 65 5/31 代扣:一卡通儲值OK超商 500 66 6/4 代扣:一卡通儲值統一超商新振興 500 67 6/5 樂業小林健保藥局 320 68 6/5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台中展欣 500 69 6/6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頭份武昌 500 70 6/8 忠明小林健保藥局 301 71 6/9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台中展欣 500 72 6/9 代扣:一卡通儲值統一超商新振興 500 73 6/10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7230 74 6/11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台中展欣 500 75 6/12 代扣:一卡通儲值統一超商泰安綻 500 76 6/13 刁民酸菜魚逢甲店 1261 77 6/14 包山包海-復興店 200 78 6/14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台中展欣 500 79 6/15 愛倪加加有限公司 1650 80 6/17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台中東英 500 81 6/18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台中展欣 500 82 6/18 代扣:一卡通儲值統一超商新振興 500 83 6/20 代收-統一超商-新振興 3147 84 6/21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聯福利 500 85 6/22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台中展欣 500 86 6/23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台中展欣 500 87 6/24 樂業小林健保藥局 369 88 6/25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台中展欣 500 89 6/26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台中展欣 500 90 6/26 代扣:一卡通儲值全家便利台中展欣 500 91 6/27 代扣:一卡通儲值統一超商新振興 500 92 6/28 代扣:一卡通儲值統一超商新振興 500 93 7/1 代收-連加*全家便利商店 275 94 7/7 代收-連加*全家便利商店 110 95 7/8 代收-統一超商-新美 309 96 7/12 代收-全家便利商店-台中展欣店 420 97 7/14 代收-全家便利商店-台中展欣店 201 98 7/14 代收-統一超商-新振興 286 99 7/14 連加*清新福全-台中市 90 100 7/15 代收-統一超商-忠太 288 101 7/15 代收-全家便利商店-台中展欣店 136 102 7/15 代收-統一超商-鑫東 255 103 7/16 代收-全家便利商店-台中展欣店 333 104 7/16 代收-統一超商-竹城 250 105 7/17 代收-全家便利商店-台中展欣店 137 106 7/17 代收-全家便利商店-台中展欣店 222 107 7/17 代收-全家便利商店-台中展欣店 228 108 7/17 代收-全家便利商店-太保麻魚店 250 109 7/17 代收-台灣麥當勞餐廳-468 360 110 7/18 代收-全家便利商店-台中展欣店 693 111 7/19 代收-全家便利商店-台中展欣店 410 112 7/19 代收-全家便利商店-台中展欣店 493 113 7/20 代收-全家便利商店-台中展欣店 152 114 7/21 代收-全家便利商店-台中展欣店 327 115 7/22 代收-統一超商-新振興 403 116 7/23 康是美藥妝大里門市 4392 117 7/23 代收-全家便利商店-台中展欣店 485 118 7/24 代收-連加*統一超商 635 119 7/27 代收-連加*統一超商 35 120 8/1 代收-連加*統一超商 28 121 8/3 代收-連加*全家便利商店 70 122 8/4 代收-全聯福利中心-台中振興 370 123 8/5 樂業小林健保藥局 424 124 8/6 代收-統一超商-東洸 1659 125 8/14 代收-連加*統一超商 150 126 8/16 連加*仁方藥局 480 127 8/29 代收-萊爾富-苗縣車亭店 577 合計 6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