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249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鈺閔選任辯護人 俞伯璋律師
何明峯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88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0672號、115年度偵字第5287號;114年度偵字第35057號、115年度偵字第957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蔡鈺閔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 15 Pro Max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
一、蔡鈺閔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17時許前某時,經由通訊軟體微信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俗稱「卡商」,即負責提供人頭帳戶或門號SIM卡予詐欺集團使用之人)聯繫,約定以「辦門號換現金」方式,由蔡鈺閔申辦其所提供之門號,換取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蔡鈺閔可預見提供以其名義所辦理之門號SIM卡交付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遂行詐欺、洗錢之犯罪目的,且可能用於掩飾正犯身分,以逃避檢警查緝,竟仍以縱有他人以其門號SIM卡實施詐欺、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得利、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於112年11月22日17時許,其在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公司)所屬之臺中大里益民門市,辦妥該公司所屬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後,於同日22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經貿路之超級巨星KTV店內,將本案門號SIM卡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本案門號SIM卡後,夥同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為下列犯行:
㈠本案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13年8月19日17時59分許前某時,以該門號向斛斗雲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申請Taxi GO平臺帳號後,透過該平臺叫車,自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載送至臺南市○○區○○○道000號之臺南高鐵站,並設定以LINE PAY扣款方式支付車資,致李家信接獲派案後,以為該不詳成年成員有支付車資之意願而同意載送,於同日21時23分許,李家信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載送該不詳成年成員抵達臺南高鐵站,惟嗣後李家信未獲得該趟載客車資8,826元,經洽詢前揭叫車平臺獲悉亦未獲付款,始察覺受騙報案。
㈡時諾千(暱稱「禿頭」、「阿諾」、微信暱稱「TC」、「NUO
」、通訊軟體Line暱稱「Nuo」)與本案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自113年10月間起,假冒檢警身份以電話聯繫陳肖華、林瑞英,向渠等誆稱因渠等涉洗錢案等,必須配合設定約定轉帳將渠等帳戶內之款項轉入指定帳戶,或係配合交付金飾及個人銀行帳戶供保管云云,致陳肖華、林瑞英均陷於錯誤,陳肖華即依該不詳成年成員指示將個人帳戶內款項匯入指定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臺幣帳戶(戶名:吳明珠)內;林瑞英則依該不詳成年成員指示將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約定轉帳,並交付該帳戶及其他永豐銀行帳戶資料、黃金首飾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俟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上開吳明珠之臺幣帳戶及林瑞英之臺灣銀行帳戶資料,即交由時諾千使用本案門號之行動網路連線至網路銀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吳明珠臺幣帳戶內陳肖華之被詐款項,層轉至境外外幣帳戶,或將林瑞英臺灣銀行帳戶內款項層轉後購買虛擬貨幣,藉此隱匿本案集團詐欺犯罪所得之結果。
㈢蘇帝潤、文昌國(另行偵辦)、「興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
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附表二之一所示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附表二之一所示方式分工,取得並將帳戶資料繳回本案詐欺集團後,即有附表二之二所示之人陸續遭該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之二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二之二所示時間,將附表二之二所示金額匯入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且旋遭本案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以附表三所示「網銀轉帳」之方式轉換為歐元或美元、並轉匯至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該集團不詳成員續透過蔡鈺閔申辦之本案門號並經網際網路,於同日遭轉匯至MEIZHIMI BIOCHEMICAL TECHNOLOGY
CO., LTD.(即美之秘公司英文名稱)設在香港之DBS BANK(HONG KONG) LIMITED(星展銀行(香港))之帳號000000000號帳戶,或MEI AND ME BIOTECH.,LTD(亦為美之秘公司英文名稱)設在葡萄牙BISON BANK, S.A.(貝森銀行)帳號PZ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李家信、陳肖華、林瑞英、趙璧瑩、鄒雅竹、謝耀閔、龔翠芳、黃明興、周秀玲、陳薰弦、黃卉淳、陳姵瑜、楊麗芬、林憲章、劉玲芳、陳曉蓉、王秀年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程序方面:本案被告蔡鈺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44、180頁),核與告訴人即證人李家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6887號卷第19至20頁)、陳肖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05至111頁)、林瑞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35至162頁)、證人趙璧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35057號卷一第438至
443、446至449、452至453頁)、證人鄒雅竹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3至11頁)、證人謝耀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40至57頁)、證人龔翠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140至158頁)、證人黃明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05至208頁)、證人周秀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28至232頁)、證人陳薰弦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39至244頁)、證人黃卉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48至252頁)、證人陳姵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94至297頁)、證人即告訴人楊麗芬之告訴代理人林巧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309至313頁)、證人林憲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324至328頁)、證人劉玲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352至355頁)、證人陳曉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372-375頁)、證人王秀年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386至406頁)、證人即被告之兄蔡鈺樹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475至479、485至490頁)、證人即時諾千之母溫苡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5287號卷第159至162頁)互核大致相符,並且有本案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26887號卷第21頁)、斛斗雲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7日斛斗雲客服發字第1140051號函所附之行程車輛行車軌跡圖(見偵字第26887號卷第23至25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輛詳細報表(見偵字第26887號卷第29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勘驗蔡鈺閩扣案手機截圖摘要(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33至35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勘驗被告扣案手機對話紀錄截圖:⑴手機資訊(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37頁)⑵與詐騙集團間對話紀錄(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37至74、263至276頁)、【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及本案門號】投單作業流程管理系統查詢結果(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75至77頁)、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9日法大字第114055163號函(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79-80頁;同偵字第5287號卷第121-122頁)暨檢附:本案門號預付卡申請書(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81頁)、本案門號113年10月21日至114年4月25日之通聯記錄(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89頁)、【門號0000000000及本案門號】上網歷程共同交集(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93至94頁)、【門號0000000000及本案門號】113年10月23日至113年11月21日之網路基地台交集(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95至96頁)、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4日麥字第MDS-00000000-0號函(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99頁)、被告電話號碼之通話紀錄(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01頁)、吳明珠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13頁)、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明珠)113年10月22日至113年12月23日之台幣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15頁)、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明珠)外幣交易明細表:⑴113年10月14日至113年12月23日(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15至116頁⑵113年10月23日至113年12月12日(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17頁)、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明珠)113年10月18日至114年1月13日台新銀行帳戶網銀IP歷程(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19至121頁)、吳明珠自113年10月25日至114年12月13日登入網銀時對應之作業系統及瀏覽器資訊(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23頁)、連線使用者資料:⑴IP位址49.127.117.180(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25至126頁)⑵IP位址49.217.116.245(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26至128頁)⑶IP位址49.215.76.152(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28頁)⑷IP位址49.217.117.111(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28至129頁)⑸IP位址49.217.116.81(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83至184頁)⑹IP位址49.215.77.130(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84至187頁)⑺IP位址49.215.76.13(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87至189頁)⑻IP位址49.217.11
8.29(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89至190頁)⑼IP位址49.215.7
7.144(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90至191頁)⑽IP位址49.217.
117.180(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91至193頁)⑾IP位址49.21
5.76.152(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93至195頁)、連線使用者資料查詢紀錄:⑴IP位址49.127.117.180(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31頁)⑵IP位址49.217.116.245(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31頁)⑶IP位址49.215.76.152(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31頁)⑷IP位址49.217.117.111(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31頁)⑸IP位址49.217.116.81(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81頁)⑹IP位址49.215.77.130(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81頁)⑺IP位址49.215.76.13(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81頁)⑻IP位址4
9.217.118.29(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81頁)⑼IP位址49.21
5.77.144(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81頁)⑽IP位址49.217.11
7.180(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81頁)⑾IP位址49.215.76.152(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81、196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韋聖泰)113年10月1日至113年12月21日之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67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韋聖泰)113年8月23日至113年12月15日之台灣企銀登入IP資料表(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69至178頁)、本案門號之網銀IP對照一覽表(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79頁)、韋聖泰之MAICOIN帳戶基本資料(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197頁)、韋聖泰之MAICOIN帳戶IP歷程記錄(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201頁)、韋聖泰之MAICOIN帳戶113年10月14日至113年12月11日(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203至205頁)、【門號0000000000及本案門號】基地台交集(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213至214頁)、【臺中市○區○○○路000號】113年10月21日至113年11月5日基地台交集(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215至250頁)、【臺中市○里區○○路000號】113年10月20日基地台交集(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251頁)、【南投縣仁愛鄉廬山段】113年11月15日至113年11月16日基地台交集(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253至254頁)、【南投縣國姓鄉北港村】113年11月16日至113年11月17日基地台交集(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255至256頁)、【門號0000000000及本案門號】113年10月19日至113年12月16日網路基地台交集(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257至262頁)、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72號刑事簡易判決(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279至284頁)、【出租人:彭國瑞、承租人:被告蔡鈺閩】113年10月21日租賃契約書(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363至371頁)、被告於114年12月4日12時54分警詢筆錄中提及之對話紀錄、通話紀錄、照片、影片及其截圖等資料(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429至435頁)、勝美學社區管理委員會114年12月11日勝美學字第11416001號函(見偵字第5287號卷第137頁)、證人溫苡珺於114年12月22日11時39分警詢筆錄中提及之照片、通話紀錄及影片截圖等資料(見偵字第5287號卷第163至165頁)、犯嫌蘇帝潤等人共組詐欺集團組織架構圖(見偵字第35057號卷一第17頁)、人頭公司變更代表人歷程一覽表(見偵字第35057號卷一第19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詐欺金流一覽表(見偵字第35057號卷一第23頁;偵字第35057號卷三第43頁)、美之秘生化技術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見偵字第35057號卷一第263頁)、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美之秘生化技術有限公司)113年7月29日至113年11月13日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35057號卷一第265至268頁)、美之秘生化技術有限公司之網路銀行IP紀錄(見偵字第35057號卷一第287至293頁)、美之秘生化技術有限公司之網路銀行IP交集分析資料(見偵字第35057號卷一第295至305頁)、本案門號之通訊使用者資料(見偵字第35057號卷一第307、331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3年12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30192105號函(見偵字第35057號卷一第333頁)暨檢附:⑴美之秘生化技術有限公司113年8月29日辦理代表人變更相關資料(見偵字第35057號卷一第336-337頁)⑵【門號:0000000000】行動OTP啟用紀錄查詢結果(見偵字第35057號卷一第339頁)⑶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營業大廳於113年8月29日之監視錄影畫面(見偵字第35057號卷一第341至360頁)、113年11月22日警詢時提及之面交物品照片(見偵字第35057號卷一第444至445頁)、詐騙集團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證款、公證本票」(見偵字第35057號卷一第455、480頁)、【轉入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美之秘生化技術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35057號卷一第456至473頁)、【轉入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美之秘生化技術有限公司】存款往來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字第35057號卷一第465至469、474至476頁)、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美之秘生化技術有限公司)存摺封面影本(見偵字第35057號卷一第478頁)、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⑴與暱稱「偵二隊 劉佳欣」(見偵字第35057號卷一第482至484頁)⑵與暱稱「張(介欽)主任」(見偵字第35057號卷一第486至501頁)、【轉入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美之秘生化技術有限公司】113年11月6日匯款申請書(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16頁)、歐華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識別證(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8頁)、「放款系統」網頁檢視畫面(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8頁)、與詐騙集團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31至35頁)、謝耀閔面交投資詐欺案事件整理資料(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104至106頁)、【轉入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美之秘生化技術有限公司】113年11月6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130頁)、【轉入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美之秘生化技術有限公司】113年11月7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178頁)、臉書「小王子&當沖日記」粉絲專頁檢視畫面(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187頁)、與詐騙集團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⑴與暱稱「陳悅涵」(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187頁)⑵與暱稱「悅涵股市技術...(37)」(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187頁)⑶與暱稱「騰達-在線營業員」(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187至199頁)、APP名稱「長紅e指發」檢視畫面(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199頁)、與詐騙集團間通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00至201頁)、【轉入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美之秘生化技術有限公司】113年11月13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09頁)、與詐騙集團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相關個人檔案頁面:⑴與暱稱「麥格理客服欣怡」(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10至214、221頁)⑵與暱稱「嫺人-退休攻略」(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14頁)⑶與暱稱「李品研」(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14、220、223頁)⑷暱稱「股動乾坤」個人檔案頁面(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15頁)、【轉入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美之秘生化技術有限公司】113年11月7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18頁)、存摺封面照片:⑴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明興)存摺封面照片(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19頁)⑵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明興)存摺封面照片(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20頁)、詐騙網站檢視畫面截圖(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22至224頁)、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勇業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5日至114年1月6日之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33頁)、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勇業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8日至113年12月2日之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34至235頁)、【轉入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美之秘生化技術有限公司】113年11月8日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53頁)、投資APP檢視畫面(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54至256頁)、與詐騙集團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⑴與暱稱「DM吳芷葳」(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56至258頁)⑵與暱稱「鑽石一號線上營業員」(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56、263至283頁)⑶與暱稱不詳之群組(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57至258頁)⑷與暱稱「財經天地(67)」(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59至262頁)⑸【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黃卉淳】113年10月18日至113年12月17日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86至289頁)、與LINE暱稱「富山國際」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298至303頁)、遭詐騙款項整理手寫文字(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304至305頁)、【轉入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美之秘生化技術有限公司】113年11月12日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329頁)、【轉入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美之秘生化技術有限公司】113年11月12日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329頁)、【轉入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美之秘生化技術有限公司】113年11月12日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330頁)、與LINE暱稱「百星」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348頁)、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玲芳)113年10月24日至113年11月19日存摺內頁明細、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366至368頁)、與詐騙集團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⑴與暱稱「小王子:林莯玲」(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379至381頁)⑵與暱稱「UBS客服中心」(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382至384頁)、美之秘生化技術有限公司之入股合約書(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413至415頁)、【轉入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美之秘生化技術有限公司】113年11月13日國泰世華商存款憑證(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416頁)、【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美之秘生化技術有限公司】約定外幣匯出匯入授款人資料(見偵字第35057號卷三第52頁)、許義榮與暱稱「林佳芯」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318至319頁)、【轉入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美之秘生化技術有限公司】113年11月11日國泰世華商存款憑證(見偵字第35057號卷二第320頁)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則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而屬「加減例」之一種。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另關於想像競合犯之新舊法比較,何者對行為人有利,即應先就新法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再就舊法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二者比較其輕重,以為適用標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000
年0月0日生效施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下稱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規定:「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下稱現行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且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有關自白減刑規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現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依立法理由說明:「洗錢犯罪之前置特定不法行為所涉罪名之法定刑若較洗錢犯罪之法定刑為低者,為避免洗錢行為被判處比特定不法行為更重之刑度,有輕重失衡之虞,…定明洗錢犯罪之宣告刑不得超過特定犯罪罪名之法定最重本刑」,可知該條項規定並非法定刑變更,而為宣告刑之限制,即所謂處斷刑;係針對法定刑加重、減輕之後,所形成法院可以處斷的刑度範圍,已實質影響舊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之列(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151號、113年度台上字第3786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幫助洗錢所犯之「特定犯罪」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所幫助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逾1億元,並得適用幫助犯即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而刑法第30條第2項屬得減(非必減)之規定,揆諸首揭說明,應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經比較結果,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5年以下,現行法之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10年以下;又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不論依現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或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均不符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減刑要件。綜上,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因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於本案整體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公訴意旨認本案應論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罪,容有誤會。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我國行動電話通信業者對於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並無特殊資格及使用目的之限制,故凡有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需求者,均可自行前往業者門市或特約經銷處申辦使用,且行動門號申辦之自由更甚金融帳戶,金融帳戶若遭警示,在警示期間,不得再開立其他帳戶,而行動門號則無任何警示機制,此為社會普通一般人均知曉之事。是倘不自行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反而支付對價向他人購買,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極可能與犯罪密切相關,藉此規避偵查機關之追查,此即所謂之「王八卡」。依此,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既係明示向被告以半年5,000元之價格租賃本案門號,則被告於將上開門號交付對方之際,實無對方將本案門號用於正當用途之正當合理信賴可言。且被告於偵訊時供稱略以:我將本案門號出租半年5,000元給卡商,後來時諾千叫我租勝美學社區給他住,我才發現是時諾千在使用本案門號,當時時諾千一直叫我充值本案門號,我有懷疑時諾千拿本案門號亂來,勝美學是一房一廳,時諾千都把自己關在房間內不准我進去,我只能在客廳,我本來有想斷卡,但我有欠時諾千錢,所以我怕斷卡時諾千會去我家鬧等語(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291至293、389頁),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略以:我有預見這件事情可能會發生,本來想把卡停掉或報案,因為當時我有欠他錢,當時我不敢斷卡的原因是時諾千知道我家住哪裡,當時我們住在一起,我幫時諾千買飯,時諾千叫我幫他租屋給他住等語(見本院卷第95頁),且被告曾因介紹他人租借人頭帳戶遭本院認定有幫助詐欺、洗錢之犯行等情,亦有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72號判決在卷可稽(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279至284頁),均足見被告對於其提供本案門號SIM卡之行為,日後將輾轉用以掩飾、隱匿詐欺不法所得之工具等事有所認知或預見,且並未違背其本意。又被告於112年11月22日22時許,提供本案門號SIM卡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本案門號註冊帳號、設定以LINE PAY扣款,搭乘營業小客車抵達目的地而未支付告訴人李家信車資,及由本案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先向告訴人陳肖華、林瑞英、趙璧瑩、鄒雅竹、謝耀閔、龔翠芳、黃明興、周秀玲、陳薰弦、黃卉淳、陳姵瑜、楊麗芬、林憲章、劉玲芳、陳曉蓉、王秀年等詐欺財物後,使用本案門號之行動網路連線至網路銀行將詐欺贓款層轉至境外外幣帳戶,進而取得款項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尚非實施詐欺得利、詐欺取財、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得利、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堪認被告所為,係參與詐欺得利、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對遂行詐欺得利、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幫助犯。
㈢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
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㈣被告以一提供本案門號SIM卡之幫助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遂行上開犯罪事實一㈠至㈢之犯行,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㈤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0672號、115年
度偵字第5287號及114年度偵字第35057號、115年度偵字第957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因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地將本應謹慎保管
之本案門號SIM卡交予專門收取人頭帳戶及門號SIM卡之卡商使用,終使本案詐欺集團得以遂行詐欺犯罪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對告訴人李家信、陳肖華、林瑞英、趙璧瑩、鄒雅竹、謝耀閔、龔翠芳、黃明興、周秀玲、陳薰弦、黃卉淳、陳姵瑜、楊麗芬、林憲章、劉玲芳、陳曉蓉、王秀年等之財產法益造成損害,損失金額逾1億元,並使前揭告訴人等求償、檢警追查均趨於不易,實屬不該,且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否認犯行、飾詞狡辯,至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始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前揭告訴人等達成和解、調解或賠償其等損害,益見被告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兼衡被告之素行(見本院卷第15至16頁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暨其自承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協助父親從事拆裝潢之工作、月薪約3至4萬元、未婚、無需扶養親屬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8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經濟能力、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與公平性等情狀,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之iPhone 15 Pro Max手機(門號:
0000000000;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1支係被告用以與本案詐欺集團聯繫之工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95頁),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勘驗被告扣案手機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40672號卷第37至74、263至276頁)可佐,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交付之本案門號SIM卡雖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但未據扣案,該等物品亦非違禁物,且價值甚微,對之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附此敘明。至其餘扣案物品,均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其本案並未獲得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144頁),復查無證據可證其有實際取得何等報酬或對價,自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㈢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沒收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而本案告訴人、被害人等遭詐欺而匯出之款項屬於洗錢之財物,本應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宣告沒收,然該財物性質上屬於犯罪所得,而仍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本院審酌被告並非終局保有該等洗錢財物之人,並無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故如對其宣告沒收上開洗錢之財物,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星汝、劉倍移送併辦,檢察官謝宏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案情摘要 編號 告訴人陳肖華網路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第一層帳戶 轉出日期 轉出時間 轉出金額 (新臺幣) 轉出金額 (歐元) 第一層帳戶 轉帳IP 第二層帳戶 轉出日期 轉出時間 轉出IP 轉出金額(歐元) 告訴人陳肖華於113/10/24 10:24接獲未顯示來電,假冒檢警機關以偵辦B28號案為由,要求至金融機構辦理約定轉帳以資金公證,至被害人陷於錯誤後,使用己名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右列轉帳時地,轉帳共$26,535,920元至犯嫌提供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 113/10/28 14:33 $1,985,110 吳明珠(Z000000000)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4樓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臺幣帳戶 00000000 091722 $ 1,800,000 € 51,582 49.217.117.180 蔡鈺閔 吳明珠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00000000 093021 49.217.117.180蔡鈺閔 € 51,554 2 113/10/29 10:40 $1,958,550 00000000 110516 $ 1,000,000 € 28,675 49.217.117.180 蔡鈺閔 00000000 110721 49.217.117.180蔡鈺閔 € 28,703 00000000 105249 $ 1,050,000 € 30,188 49.217.117.180蔡鈺閔 00000000 105448 49.217.117.180蔡鈺閔 € 30,184 3 113/10/30 11:29 $1,975,660 00000000 114149 $ 1,920,000 € 55,237 49.217.117.180 蔡鈺閔 00000000 114807 49.217.117.180蔡鈺閔 € 52,744 4 113/11/05 10:06 $1,985,110 00000000 102356 $ 1,919,340 € 54,972 49.217.116.245蔡鈺閔 00000000 102530 49.217.116.245蔡鈺閔 € 57,469 5 113/11/06 11:29 $1,958,550 00000000 115157 $ 1,940,000 € 56,130 49.215.76.162蔡鈺閔 00000000 115418 49.215.76.152蔡鈺閔 € 56,129 00000000 091147 $ 30,000 € 862 39.10.16.153韋聖泰 00000000 143702 39.10.16.153 韋聖泰 € 48,849 6 113/11/07 12:57 $1,975,660 00000000 130729 $ 1,970,000 € 56,591 39.10.16.153韋聖泰 7 113/11/08 12:59 $1,685,110 00000000 143101 $ 1,503,500 € 43,213 39.10.16.153韋聖泰 00000000 143201 39.10.16.153韋聖泰 € 51,814 8 113/11/14 11:00 $1,958,550 00000000 091350 $ 280,000 € 8,071 27.52.135.162韋聖泰 00000000 091811 27.52.135.162 韋聖泰 € 8,075 00000000 111240 $ 2,072,429 € 59,980 27.242.228.224韋聖泰 00000000 111601 27.242.228.224韋聖泰 € 59,994 9 113/11/15 10:32 $1,975,660 00000000 104939 $ 1,950,000 € 56,543 39.15.32.45 韋聖泰 00000000 105028 39.15.32.45 韋聖泰 € 56,544 10 113/11/18 11:35 $1,985,110 00000000 121959 $ 1,960,000 € 56,866 39.14.72.101韋聖泰 00000000 122057 39.14.72.101韋聖泰 € 56,869 11 113/11/20 13:52 $1,785,660 00000000 140756 $ 1,760,000 € 51,015 39.10.48.16 韋聖泰 00000000 140949 39.10.48.16 韋聖泰 € 51,014 12 113/11/21 12:30 $698,550 00000000 125418 $ 930,000 € 26,920 49.217.117.111蔡鈺閔 00000000 125518 49.217.117.111 蔡鈺閔 € 26,922 13 113/11/22 12:35 $1,551,660 00000000 130700 $ 1,530,000 € 44,658 27.247.37.244韋聖泰 00000000 130746 27.247.37.244 韋聖泰 € 44,654 14 113/12/03 10:57 $940,110 00000000 114905 $ 910,000 € 26,418 106.64.169.219韋聖泰 00000000 115009 106.64.169.219 韋聖泰 € 26,422 15 113/12/05 11:18 $1,160,550 00000000 112710 $ 1,150,000 € 33,539 106.64.169.219韋聖泰 00000000 112821 106.64.169.219 韋聖泰 € 33,529 16 112/12/09 11:22 $640,660 00000000 123234 $ 630,000 € 18,305 39.15.32.7 韋聖泰 00000000 123423 39.15.32.7 韋聖泰 € 18,309 17 113/12/12 10:46 $315,660 00000000 143003 $ 360,000 € 10,484 27.247.193.60韋聖泰 00000000 143104 27.247.193.60韋聖泰 € 10,485 總計 $26,535,920 $26,665,269 € 770,249 € 770,263案情摘要 告訴人林瑞英帳戶 告訴人林瑞英網路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犯嫌提供帳戶 層轉IP 第二層帳戶 告訴人林瑞英於113/10/20接獲來電,假冒假戶政事務所、檢警機關以偵辦A36號洗錢案為由,要求至金融機構辦理約定轉帳、交付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款卡、黃金首飾等以資金公證,至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於113/10/23 15:02,在台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341巷口,將已名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付詐騙集團,而後其帳戶內現金遭犯嫌ATM繳費並轉帳一空,共計損失新臺幣21,645,613元。 000-00000000000000 113/10/25~113/11/23 $ 13,144,910 第三方支付 000-00000000000000 113/11/08 10:26 $ 1,120,110 林于靖 000-00000000000000 林于靖 林于靖 印尼曼迪銀行帳戶 113/11/11 09:28 $ 1,915,238 113/11/12 11:01 $ 1,865,511 000-000000000000 113/11/26 09:53 $ 985,582 韋聖泰 000-00000000000 韋聖泰 蔡鈺閔 韋聖泰 MAX交易所 113/11/26 14:14 $ 900,000 113/11/27 09:32 $ 1,998,520 113/11/28 09:20 $ 1,998,820 113/11/29 09:25 $ 801,000 113/12/02 14:58 $ 1,260,520 113/12/03 13:51 $ 285,000附表二之一:
編 號 公司名稱 登記負責人變更情形 開立銀行帳戶情形 變更登記時間 負責人 赴主管機關取件者 銀行名稱 左列公司開立存款帳戶之帳號 左列帳戶 簡稱 陪同辦理之人 1 美之秘生化技術有限公司(本案簡稱美之秘公司) 113年8月27日 胡銘德 歐陽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本案簡稱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胡銘德於113年8月29日前往辦理)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游景翔 113年8月23日 李健豪 黃正吉 (歐陽熹攜帶資料陪同黃正吉辦理過戶) 113年7月5日 黃正吉 黃正吉 (歐陽熹攜帶資料陪同黃正吉辦理過戶) 113年5月8日 黃侑婕 王源洪 (蘇帝潤交付公司登記資料予文昌國,由文昌國陪同王源洪辦理過戶)附表二之二:
編 號 告訴人 遭詐騙方式 時間 方式 金額 (新臺幣) 帳戶 後續款項流向 1 趙璧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2日起,陸續偽稱係「中華電信風險控制部王明景」、「劉佳欣警官」、「臺中地檢署檢察長張介欽主任」等身分,經電話或Line通訊軟體對告訴人趙璧瑩誆稱其因涉及刑事案件,需將名下存款轉匯至指定之存款帳戶云云,致告訴人趙璧瑩因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9月23日 上午10時11分許 網路匯款 2,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1 113年9月24日 上午9時43分許 網路匯款 2,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2 113年9月25日 上午9時33分許 網路匯款 2,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3 113年9月26日 上午9時17分許 網路匯款 2,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4 113年9月26日 上午9時21分許 網路匯款 2,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5 113年9月26日 上午9時22分許 網路匯款 1,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6 113年9月27日 上午9時20分許 網路匯款 2,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7 113年9月27日 上午9時21分許 網路匯款 2,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8 113年9月27日 上午9時22分許 網路匯款 1,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9 113年9月30日 上午9時20分許 網路匯款 1,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10 113年9月30日 上午9時21分許 網路匯款 2,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11 113年10月4日 上午11時20分許 網路匯款 2,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12 113年10月4日 中午12時04分許 網路匯款 1,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13 113年10月4日 中午12時05分許 網路匯款 2,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14 113年10月7日 上午9時14分許 網路匯款 2,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15 113年10月7日 上午9時14分許 網路匯款 1,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16 113年10月7日 上午9時16分許 網路匯款 2,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17 113年10月8日 上午9時13分許 網路匯款 2,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18 113年10月8日 上午9時14分許 網路匯款 1,2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19 113年10月9日 上午9時18分許 網路匯款 1,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20 113年10月9日 上午9時19分許 網路匯款 45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21 113年10月11日上午11時57分許 網路匯款 2,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22 113年10月11日上午11時58分許 網路匯款 9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23 113年10月21日下午1時53分許 網路匯款 2,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24 113年10月21日下午1時54分許 網路匯款 2,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25 113年10月21日下午1時54分許 網路匯款 1,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26 113年10月22日上午10時11分許 網路匯款 2,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27 113年10月22日上午10時12分許 網路匯款 1,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28 113年10月22日上午11時20分許 網路匯款 2,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29 113年10月23日下午1時59分許 網路匯款 25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30 113年10月23日下午2時0分許 網路匯款 35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31 113年10月25日下午2時16分許 網路匯款 1,8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32 2 鄒雅竹 詐欺集團成員經網路之投資訊息與告訴人鄒雅竹聯繫後,即經Line通訊軟體對告訴人鄒雅竹誆稱:若利用推介之「歐華投資」APP儲值並投資,日後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鄒雅竹因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11月6日 上午10時34分許 臨櫃匯款 3,6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3 3 謝耀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間經網路刊登之投資訊息與告訴人謝耀閔聯繫後,即自稱係「嘉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顧問「薛凱琪」,經Line通訊軟體對告訴人謝耀閔誆稱:若利用所推介之「嘉賓MAX」APP儲值並進行投資,日後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謝耀閔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11月6日 上午10時54分許 臨櫃匯款 6,35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4 4 龔翠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間經網路與社群軟體Facobook中之「小王子&當沖日記」與告訴人與龔翠芳取得聯繫後,即以「陳悅涵」、「騰達-在線營業員」等暱稱,經Line通訊軟體對告訴人龔翠芳誆稱:若利用「長虹e指發」APP或指定網站進行投資,日後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龔翠芳因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11月7日 上午9時42分許 臨櫃匯款 2,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5 5 黃明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7日經贈書廣告與告訴人黃明興聯繫後,即以「李品研」、「李相健」等暱稱,經Line通訊軟體對告訴人黃明興誆稱:若利用推介之「麥格理資產管理」APP或指定網站進行投資,日後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黃明興因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11月7日 上午9時45分許 臨櫃匯款 5,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6-1 113年11月13日上午9時57分許 臨櫃匯款 5,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6-2 6 周秀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間經網路與告訴人與周秀玲聯繫後,即以「趙凌榆」之暱稱,經Line通訊軟體對告訴人周秀玲誆稱:若利用推介之「福松」APP進行儲值並投資,日後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周秀玲因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11月7日 上午10時51分許 臨櫃匯款 2,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7 7 陳薰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藉臉書之「何丞唐飆股」廣告與告訴人陳薰弦聯繫後,即以「李詩雅」、「林雅琪」等暱稱,對告訴人陳薰弦誆稱:若利用推介之「鑽石一號」APP進行儲值與投資,日後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陳薰弦因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11月8日 中午12時58分許 臨櫃匯款 1,65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8-1 113年11月8日 下午1時47分許 臨櫃匯款 1,35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8-2 8 黃卉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藉Line之「財經天地」廣告與告訴人黃卉淳聯繫後,即對告訴人黃卉淳誆稱:若利用推介之「鑽石一號」APP進行儲值與投資,日後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黃卉淳因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11月8日 下午2時08分許 臨櫃匯款 2,628,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9 9 陳姵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間,以「駿東」之暱稱與告訴人陳姵瑜經交友軟體結識,並對告訴人陳姵瑜誆稱:若在「富山國際」之博弈平台儲值,日後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姵瑜因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1日上午10時16分許 臨櫃匯款 3,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0 10 楊麗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間,以「林佳芯」之暱稱,經Line向告訴人楊麗芳之配偶許義榮誆稱:若依指示參與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許義榮因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1日上午10時23分許 臨櫃匯款 10,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1 11 林憲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4日在「籌碼K線」APP中與告訴人林憲章取得聯繫後,即以暱稱「落魄藝術家」、「林子怡」等向告訴人林憲章誆稱:若藉「百星INV」APP進行儲值與投資,日後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林憲章因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2日上午10時31分許 臨櫃匯款 2,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2-1 113年11月12日中午12時01分許 臨櫃匯款 2,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2-2 113年11月12日中午12時22分許 臨櫃匯款 2,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2-3 12 劉玲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間經網路與告訴人劉玲芳取得聯繫,之後以「陳悦琪kiki」暱稱向告訴人劉玲芳誆稱:若藉「經豐投資」APP進行儲值與投資,日後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劉玲芳因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2日下午2時08分許 臨櫃匯款 3,4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3 13 陳曉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1日間經Facobook,以「當沖小王子」與告訴人陳曉蓉聯繫後,即以「`小王子:林莯玲」、「UBS客服中心」等暱稱,經Line通訊軟體對告訴人陳曉蓉誆稱:若經由之「UBSMIN」網站進行投資,日後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陳曉蓉因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2日下午3時14分許 臨櫃匯款 2,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4 14 王秀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0日經贈書廣告與告訴人王秀年聯繫後,即以「嘉琪」、「沃旭客服-小雪」等暱稱向告訴人王秀年誆稱:若藉「沃旭」APP進行儲值與投資,日後獲利可期,且邀集告訴人王秀年投資美之秘公司云云,致告訴人王秀年因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3日上午9時25分許 臨櫃匯款 9,000,000元 美之秘國泰世華臺幣帳戶 詳附表三之編號15附表三:
編號 匯入外幣帳戶並轉換為外幣情形 將左列外幣匯出國外情形 時間 轉匯入帳戶 (註1) 新臺幣金額 轉換外幣之 幣別與金額 時間 國家 帳戶名稱 (註2) 銀行 (註3) 幣別 金額 1-1 113年9月23日上午10時14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1,500,000元 美元 46,831.10元 113年9月23日 香港 美元 47,379.39元 1-2 113年9月24日上午9時52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2,200,000元 美元 68,599.94元 113年9月24日 香港 MEIZHIMI公司 香港星展銀行 美元 68,620.00元 1-3 113年9月25日上午9時58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1,912,200元 美元 60,000.00元 113年9月25日 香港 MEIZHIMI公司 香港星展銀行 美元 60,025.16元 113年9月25日上午10時25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214,620元 歐元 6,000.00元 113年9月25日 葡萄牙 歐元 6,000.00元 1-4 1-5 1-6 113年9月26日上午9時32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4,781,616元 美元 149,800.00元 113年9月26日 香港 MEIZHIMI公司 香港星展銀行 美元 149,825.11元 1-7 1-8 1-9 113年9月27日上午9時31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4,711,501元 美元 148,347.00元 113年9月27日 香港 MEIZHIMI公司 香港星展銀行 美元 149,800.00元 1-10 1-11 113年9月30日上午9時36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2,980,000元 美元 94,273.96元 113年9月30日 香港 MEIZHIMI公司 香港星展銀行 美元 94,774.00元 1-12 113年10月4日上午11時55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2,462,300元 歐元 69,458.39元 113年10月4日 葡萄牙 MEI & ME公司 BISON銀行 歐元 148,719.00元 1-13 1-14 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22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2,790,512元 歐元 78,761.28元 0-00 0-00 0-00 113年10月7日上午9時25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4,913,000元 歐元 138,511.42元 113年10月7日 葡萄牙 MEI & ME公司 BISON銀行 歐元 139,012.00元 1-18 1-19 113年10月8日上午9時28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3,125,000元 歐元 88,177.20元 113年10月8日 葡萄牙 MEI & ME公司 BISON銀行 歐元 89,177.00元 1-20 1-21 113年10月9日上午9時30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1,323,000元 歐元 37,278.11元 113年10月9日 葡萄牙 歐元 40,278.00元 1-22 1-23 113年10月11日中午12時7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2,838,000元 歐元 80,305.60元 113年10月11日 葡萄牙 MEI & ME公司 BISON銀行 歐元 81,216.00元 0-00 0-00 0-00 113年10月21日下午2時6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4,859,200元 歐元 139,431.85元 113年10月21日 葡萄牙 MEI & ME公司 BISON銀行 歐元 142,307.00元 1-27 1-28 113年10月22日上午10時19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2,945,200元 歐元 84,632.18元 113年10月22日 葡萄牙 MEI & ME公司 BISON銀行 歐元 85,632.00元 1-29 113年10月22日上午11時40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1,924,800元 美元 60,000.00元 113年10月22日 臺灣 不詳 美元 60,000.00元 113年10月22日上午11時46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166,810元 歐元 4,792.00元 113年10月22日 葡萄牙 MEI & ME公司 BISON銀行 歐元 60,000.00元 1-30 1-31 113年10月24日上午10時20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925,200元 歐元 26,655.14元 113年10月24日 葡萄牙 歐元 27,655.00元 1-32 113年10月25日下午2時26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1,780,000元 歐元 51,090.70元 113年10月25日 葡萄牙 MEI & ME公司 BISON銀行 歐元 51,091.00元 3 113年11月6日上午10時39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3,590,000元 歐元 103,517.88元 113年11月6日 葡萄牙 MEI & ME公司 BISON銀行 歐元 103,518.00元 4 113年11月6日上午11時5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6,300,000元 歐元 181,818.18元 113年11月6日 葡萄牙 MEI & ME公司 BISON銀行 歐元 181,836.00元 5 6-1 113年11月7日上午9時48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6,882,635元 歐元 197,947.51元 113年11月7日 葡萄牙 MEI & ME公司 BISON銀行 歐元 198,448.00元 6-2 113年11月13日上午10時1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4,970,000元 歐元 143,558.64元 113年11月13日 葡萄牙 MEI & ME公司 BISON銀行 歐元 143,558.00元 7 113年11月7日上午10時56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1,970,000元 歐元 56,674.34元 113年11月7日 葡萄牙 MEI & ME公司 BISON銀行 歐元 56,675.00元 8-1 8-2 113年11月8日下午1時49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2,980,000元 歐元 85,780.08元 113年11月8日 葡萄牙 MEI & ME公司 BISON銀行 歐元 85,780.00元 9 113年11月8日下午2時10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2,600,000元 歐元 74,949.55元 113年11月8日 葡萄牙 MEI & ME公司 BISON銀行 歐元 74,950.00元 10 113年11月11日上午10時18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2,980,000元 歐元 85,928.49元 113年11月11日 葡萄牙 MEI & ME公司 BISON銀行 歐元 86,428.00元 11 113年11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9,880,000元 歐元 284,808.30元 113年11月11日 葡萄牙 MEI & ME公司 BISON銀行 歐元 284,809.00元 12-1 113年11月12日上午10時35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1,980,000元 歐元 57,175.86元 113年11月12日 葡萄牙 MEI & ME公司 BISON銀行 歐元 57,676.00元 12-2 113年11月12日中午12時5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1,980,000元 歐元 57,159.35元 113年11月12日 葡萄牙 MEI & ME公司 BISON銀行 歐元 57,159.00元 12-3 113年11月12日中午12時24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1,980,000元 歐元 57,159.35元 113年11月12日 葡萄牙 MEI & ME公司 BISON銀行 歐元 57,159.00元 13 113年11月12日下午2時10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3,370,000元 歐元 97,258.30元 113年11月12日 葡萄牙 MEI & ME公司 BISON銀行 歐元 97,259.00元 14 113年11月12日下午3時16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2,450,000元 歐元 70,727.48元 113年11月12日 葡萄牙 MEI & ME公司 BISON銀行 歐元 70,727.00元 15 113年11月13日上午10時1分許 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8,900,000元 歐元 257,002.60元 113年11月13日 葡萄牙 MEI & ME公司 BISON銀行 歐元 257,503.00元 註1: 美之秘公司設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外幣存款帳戶簡稱「美之秘國泰世華外幣帳戶」。 註2: 「MEIZHIMI公司」係MEIZHIMI BIOCHEMICAL TECHNOLOGY CO., LTD.之簡稱 「MEI & ME公司」係MEI AND ME BIOTECH., LTD.之簡稱 註3: 「香港星展銀行」係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之簡稱,相關帳號000000000號 「BISON銀行」係BISON BANK,S.A(貝森銀行)之簡稱,相關帳號PZ00000000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