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255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高本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 年度偵字第219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高本經起訴審理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9 月17日辯論終結,惟被告已與告訴人陳高啓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故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