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255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琼華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柯琼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柯琼華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559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法 官 林 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