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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286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286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火成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火成於民國114年4月12日18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即國軍臺中總醫院4樓6號病房內,因不滿護理師告訴人鄭妤白之處置,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數次辱罵告訴人:「幹你娘機掰」等語,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足以貶損鄭妤白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115年2月15日死亡乙情,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提起公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邵廷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愷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