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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29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295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B000-A113770A(姓名、年籍、地址詳卷)選任辯護人 歐優琪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辯論終結,定115年6月25日宣判,茲查本案被告AB000-A113770A涉犯妨害自由罪,就罪名部分有應行補正告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5年6月25日9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審理程序,被告、辯護人均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彭國能法 官 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郁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