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202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成景明輔 佐 人即被告配偶 張瓊宜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9187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中簡字第102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女告訴被告甲○○性騷擾、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前段之性騷擾罪嫌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及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9187號被 告 甲○○ 男 6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3樓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10時25分許,搭乘由其妻乙○○騎乘之機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號之加油站(地址詳卷)加油後,於加油員AB000-H113510(女性;00年0月生;姓名及年籍詳卷;下稱甲女)交統一發票給乙○○時,甲○○竟心生歹念意圖性騷擾及基於傷害犯意,乘甲女不及抗拒之際,突然以手用力觸摸甲女左側胸部,以此方式對甲女性騷擾,並致甲女受有左側前胸壁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甲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甲女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三)證人乙○○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四)員警職務報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性騷擾防治法申訴表、性騷擾事件申訴書、性騷擾申訴事件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書、案發監視器錄影及錄影截圖、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
(五)綜上,足認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以傷害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張國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偲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 2 條第 2 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