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36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36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棣絃上列被告因妨害祕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棣絃因覬覦鄰居告訴人洪丞軒之美色,為拍攝告訴人洪丞軒洗澡完後之照片,即基於無故侵入住宅、妨害秘密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1日23時許,由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住處頂樓爬到告訴人洪丞軒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住處頂樓,因頂樓門未鎖,被告趙棣絃直接進入告訴人洪丞軒住處4樓等告訴人洪丞軒洗澡後,就至2樓門口以手機拍攝告訴人洪丞軒照片,之後往1樓走為告訴人洪丞軒之夫紀韶岳發覺,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趙棣絃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趙棣絃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等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319條規定均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洪丞軒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妨害祕密等
裁判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