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301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文楷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9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文楷被訴竊盜部分再開辯論,且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就該部分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被告劉文楷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董孝儀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告訴,爰就被訴竊盜部分裁定再開辯論,並撤銷此部分之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