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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306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30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壬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155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陳壬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陸拾柒萬貳仟貳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陳壬權係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下稱光田醫院)附設樂齡看護中心外包看護,白舒萱為陳壬權之友人,任職於光田醫院擔任護理師。陳壬權明知自己對外積欠龐大債務,已無還款資力及償債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白舒萱,致白舒萱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予陳壬權,共計交付新臺幣(下同)767萬2,245元。

二、案經白舒萱委由林世民律師、李昀丞律師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壬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緝卷第60頁、本院卷第65、131、183頁),核與告訴人白舒萱偵查中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1份、LINE語音紀錄光碟1片、被告傳送予告訴人之電子郵件截圖4張、被告胞弟身分證照片、土地資訊截圖各1張、告訴人提供之存摺內頁影本4份、信用貸款資料2份、中租車貸資料1份、信用卡刷卡換現資料3份、保單貸款資料2份、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之「陳壬權」查詢結果1份、告訴人所提刑事陳述意見狀、刑事陳述意見(二)狀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如附表所示各編號詐欺犯行,乃利用與告訴人間友誼而

對告訴人欺瞞,均係出於犯罪計畫與單一犯罪決意所為,該等行為時間尚屬密接,且係侵害相同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核屬接續犯,而應各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而利用與告訴人間

多年情誼與信任關係,以附表所示方式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誤信其言,陷於錯誤判斷,而多次以自身積蓄及向金融機構申請之信用貸款資助被告,致受有相當鉅額之財產損失,不僅嚴重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亦動搖人際交往所賴以維繫之互信基礎,被告顯然欠缺法紀觀念,所為實值非難;復斟酌被告犯罪後雖於犯後均坦承犯行,然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後,未依約給付第一期分期賠償金額,有本院調解筆錄、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至74、105頁),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再酌其所陳之學經歷、工作、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84頁),及告訴人請求從重量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不予緩刑之說明⒈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具備緩刑要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固為刑法第74條第1項所明定;然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應由法院就被告之性格、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予以審酌裁量(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見卷附法

院前案紀錄表),然衡酌被告係利用與告訴人間既有之信任關係施以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多次交付財物,所致損失金額非微,侵害告訴人財產法益甚鉅,犯罪情節難謂輕微;且被告於犯後對於告訴人所受損害未積極填補,未見具體悔悟或彌補行為,尚難認其確有反省悔過之態度。綜合被告之犯罪情狀、犯後態度及對告訴人所生之損害程度,尚難認僅以刑之宣告而暫不執行即足策其自新,亦不足以兼顧一般預防之要求,是認本案不予宣告緩刑。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已於審理中坦承確有取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且尚未賠付告訴人,自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檢察官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執行沒收時,如被告已有依本院上開調解筆錄賠償告訴人款項,自應由檢察官於執行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詠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邱綉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附件編號 詐欺方式 給付日期 詐欺金額(新臺幣) 1 被告佯稱:需繳交手機之電信費用。 112年06月03日 10,000元 2 被告佯稱:需支付母親精神療養院費用。 112年06月03日 60,000元 3 被告佯稱:因處理有關北斗土地訴訟案,需支付律師費及代書費用。 112年06月03日 30,000元 4 被告佯稱:需繳交易科罰金費用。 112年06月03日 90,000元 5 被告佯稱:需支付律師費用。 112年06月06日 21,000元 6 被告佯稱:需支付看護班費用(看護中心費用計算式:300/日*30天)。 112年06月06日 9,000元 7 被告佯稱:需支付假扣押相關費用。 112年06月08日 30,000元 8 被告佯稱:陳虎向伊稱假扣押費用,須以現金支付6萬元。 112年06月08日 30,000元 9 112年06月08日 30,000元 10 被告佯稱:檢察官說可以先假扣押一半的資產,金額約25萬元,在以一半資產之三分之一約8萬元供擔保。 112年06月09日 30,000元 11 112年06月09日 30,000元 12 112年06月09日 20,000元 13 被告佯稱:土地假扣押金額不足,仍需向告訴人商借。 112年06月09日 40,000元 14 112年06月09日 20,000元 15 被告佯稱:其胞弟有3張股票可以假扣押,金額約24萬元,其假扣押金額需8萬。 112年06月10日 80,000元 16 被告佯稱:股票假扣押金額不足,仍需向告訴人商借。 112年06月10日 90,000元 17 被告佯稱:法院要提高擔保金。 112年06月12日 100,000元 18 被告佯稱:提高擔保金額。 112年06月14日 30,000元 19 被告佯稱:其遭胞弟提告刑事案件,需要補交律師費用。 112年06月17日 30,000元 20 被告佯稱:法院需要。 112年06月18日 30,000元 21 被告佯稱:員林地檢署需要。 112年06月22日 20,000元 22 被告佯稱:需要20萬元,其中2萬元為代書費用及稅金,另18萬元為與叔公之和解金。 112年06月26日 100,000元 23 112年06月26日 100,000元 24 被告佯稱:與叔公之和解金。 112年06月27日 70,000元 25 112年06月27日 30,000元 26 112年06月27日 20,000元 27 被告佯稱:需要支付律師費用21萬元。 112年06月30日 200,000元 28 112年06月30日 10,000元 29 被告佯稱:律師建議被告可以跟其大舅購買土地持分,對自身後續訴訟更為有利,土地買賣契約書價額為120萬,實際給予舅舅價金為40萬,欲向告訴人借40萬用以給付予舅舅。 112年07月01日 100,000元 30 112年07月02日 100,000元 31 112年07月02日 50,000元 32 112年07月02日 50,000元 33 112年07月03日 100,000元 34 被告佯稱:土地買賣要做合同,需要120萬。 112年07月04日 150,000元 35 被告佯稱:需繳交土地增值稅。 112年07月05日 40,000元 36 被告佯稱:合同買賣價金過低,需要重簽合同,重簽費用需要20萬元。 112年07月09日 100,000元 37 112年07月11日 100,000元 38 被告佯稱:需支付代書代墊費用。 112年07月12日 102,000元 39 被告佯稱:法院要求開庭,需要參酌財力證明。 112年07月17日 200,000元 40 112年07月18日 100,000元 41 112年07月18日 5,000元 42 112年07月19日 100,000元 43 被告佯稱:需支付零用金。 112年07月19日 20,000元 44 被告佯稱:需支付擔保金。 112年07月21日 110,000元 45 112年07月24日 170,000元 46 被告佯稱:需支付假扣押費用。 112年07月29日 90,000元 47 被告佯稱:買小舅舅的持分做合同。 112年07月29日 100,000元 48 被告佯稱:需生活費。 112年07月29日 10,000元 49 被告佯稱:買小舅舅的持分做合同。 112年08月01日 200,000元 50 112年08月01日 100,000元 51 112年08月02日 100,000元 52 112年08月04日 200,000元 53 112年08月07日 200,000元 54 被告佯稱:土地合同價格買賣金額。 112年08月10日 120,000元 55 112年08月10日 10,000元 56 被告佯稱:需支付代書費用。 112年08月13日 50,000元 57 被告佯稱:需支付代書代墊土地稅金,請告訴人向銀行申請信貸,用以償還代書代墊款項。 112年08月16日 150,000元 58 被告佯稱:因不動產買賣請託同學代辦貸款不成而生違約賠償責任。(起訴書原記載不詳,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2年08月31日 200,000元 59 被告佯稱:請人劃地界及清理地上物需支付費用。 112年09月09日 20,000元 60 被告佯稱:與清除地上物的工人發生鬥毆,需要支付和解金3萬。 112年09月10日 30,000元 61 被告佯稱:鬥毆致對造住院,看護費7800元,需跟告訴人借1萬元。 112年09月11日 10,000元 62 告訴人先前向合庫借款,返還本金或利息。 112年09月18日 12,700元 63 被告佯稱:需給付罰款、舊家請搬家公司之費用、與病人之家屬借款之還款。 112年09月23日 200,000元 64 112年09月23日 100,000元 65 被告佯稱:其胞弟打官司需要擔保金20萬,向告訴人周轉。 112年09月26日 200,000元 66 被告佯稱:須10萬元擔保金。 112年09月28日 100,000元 67 被告佯稱:因為擔保金要提高到50萬元,並由被告之委任律師擔任保人,需向告訴人借款20萬元作為擔保金。 112年10月02日 200,000元 68 被告佯稱:需支付擔保金。 112年10月06日 10,000元 69 被告佯稱:員林開庭需要錢備用。 112年10月08日 20,000元 70 被告佯稱:律師反悔不當擔保人,需要籌措擔保金。 112年10月11日 250,000元 71 被告佯稱:與弟弟要簽和解書,要去一趟澳門找弟弟,為了能去澳門需要提高擔保金,需向告訴人再借8萬。 112年10月16日 50,000元 72 112年10月16日 30,000元 73 被告佯稱:處理擔保金事宜。 112年10月19日 5000元 74 112年10月20日 49,000元 75 112年10月20日 1,000元 76 被告佯稱:需支付護照及機票費用。 112年10月25日 25,000元 77 112年10月26日 35,000元 78 被告佯稱:需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 112年10月29日 30,000元 79 被告佯稱:急需託人從澳門拿回協議書正本需要2萬多元。 112年10月29日 30,000元 80 被告佯稱:需繳其胞弟的擔保金3萬元。 112年10月30日 33,000元 81 被告佯稱:需支付機票錢。 112年11月01日 30,000元 82 被告佯稱:律師說需要港幣4000元在身上,以備不時之需。 112年11月02日 25,000元 83 被告佯稱:到澳門需要錢在身上,避免出了急事無法處理(含澳門單程機票及身上用錢)。 112年11月02日 30,000元 84 被告佯稱:裝錢的包包遺失在廁所,回頭尋找時,包包裡的錢已經不見,需向告訴人再借款供伊可以在澳門處理事務。 112年11月04日 27,000元 85 被告佯稱:需支付澳門律師事務所處理事情的押金。 112年11月04日 26,900元 86 被告佯稱:需支付之前積欠的房租費用。 112年11月05日 14,970元 87 112年11月05日 14,970元 88 112年11月05日 1000元 89 被告佯稱:需支付與房東續租四個月的租金費用。 112年11月06日 24,000元 90 被告佯稱:建商說需要公證買賣契約,需支付公證費用。 112年11月06日 10,000元 91 被告佯稱:電話沒繳費將被停話,需告訴人幫忙繳交手機電信費用。 112年11月08日 1,020元 92 被告佯稱:要處理阿姨土地過戶事宜,需要30-40萬元左右,請告訴人跟銀行貸款40萬。 起訴書原記載400,000元,係重複計算,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93 112年11月23日 150,000元 94 112年11月24日 100,000元 95 112年11月29日 150,000元 96 被告佯稱:12/3至臺北與他人借款25萬元,12/8債權人下臺中要求被告還款,需向告訴人借款10萬元,還給債權人。 112年12月08日 89,985元 97 112年12月08日 10,015元 98 被告佯稱:仍積欠臺北債權人15萬元,需向告訴人再借款15萬元,還給債權人。又稱需支付訴訟費用7萬元及律師說要15萬元,但他缺5萬元。 112年12月15日 153,300元 99 112年12月15日 100,000元 100 112年12月15日 50,000元 101 112年12月16日 50,000元 102 112年12月17日 20,000元 103 112年12月17日 30,000元 104 112年12月18日 20,000元 105 被告佯稱:該筆費用係律師及訴訟假扣押費用,過陣子有押金可退。(起訴書原記載不詳,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2年12月18日 74,850元 106 被告佯稱:隔日要開庭,需要5萬元現金。 112年12月27日 50,000元 107 被告佯稱:需要支付罰金。 112年12月29日 100,000元 108 被告佯稱:需要轉給律師事務所支付履保金。 112年12月30日 40,000元 109 被告佯稱:需要支付交保金。 112年12月31日 50,000元 110 被告佯稱:要交保證金及切結不用每天報到。 113年01月01日 50,000元 111 被告佯稱:還有5萬多元罰金尚未繳納需要繳納。 113年01月05日 50,000元 112 113年01月05日 10,000元 113 被告佯稱:需補繳履保金8萬元。 113年01月08日 90,000元 114 被告佯稱:需補履保金1萬5000元。 113年01月09日 8,000元 115 113年01月09日 7,000元 116 被告佯稱:坐車從台北回台中需要車費。 113年01月30日 1,000元 117 被告佯稱:繳交中租車貸。 113年02月01日 7,035元 118 被告佯稱:要跟融資公司贖回身分證與健保卡正本需要3萬5000元。 113年02月05日 35,000元 119 被告佯稱:需要支付律師費用2萬。 113年02月06日 20,000元 120 被告佯稱:繳交中租車貸。 113年02月29日 7,000元 121 被告佯稱:需要換機油。 113年03月05日 500元 122 被告佯稱:需要支付地檢署要擔保金。 113年03月07日 10,000元 123 被告佯稱:需要支付訴狀費用。 113年05月29日 6,000元 合計 7,672,245元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3-18